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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度聲字第 2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特許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vilen Ivanov Karaivanov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朱仙莉律師
            周秉萱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3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於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以本院113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下稱前案)之訴訟指揮有疑義為由,向本院聲請再審,為釐清相關程序合法、當,故聲請交付系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前案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該件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以114年度台上字第767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上訴而確定,相對人對前案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114年度重勞再字第1號),聲請人於同年12月3日以釐清前案訴訟程序為合法、適當為由,聲請交付本院如附表所示期日之錄音光碟。本院審酌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施懷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日期
期日種類
 1
113年11月4日
準備程序期日
 2
113年12月5日
準備程序期日
 3
113年12月25日
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