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特許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Svilen Ivanov Karaivanov
朱仙莉律師
周秉萱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於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
113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請求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於附表所示
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前以本院113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下稱前案)之訴訟指揮有疑義為由,向本院聲請再審,為釐清相關程序
乃合法、
適當,故聲請交付
系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為前案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該件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以114年度
台上字第767號裁定
駁回相對人之
上訴而確定,
嗣相對人對前案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
114年度重勞再字第1號),聲請人於同年12月3日以釐清前案訴訟程序為合法、適當為由,聲請交付本院如附表所示期日之錄音光碟。本院審酌其聲請合於
首揭規定之期限,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
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
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施懷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