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捷新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蔡文玲律師
複 代理 人 鄧雅蘭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上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建上更一字第5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於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1年度建上更一字第53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於附表所示
期日之
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
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為比對筆錄記載之完整性,確
認證人○○○、○○○及○○○就生產線專案之證述內容,明確生產線專案之實際履約狀況,
爰依法聲請交付附表所示期日之
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建上更一字第53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以為確認證人之證述及比對筆錄記載之完整性為由,聲請交付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審酌其聲請合於
前揭規定之期限,復已敘明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
本件並無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
其聲請交付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
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