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張崇威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分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113年度重勞上字第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於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3年度重勞上字第7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於民國114年5月12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
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
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訂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於本院113年度重勞上字第7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下稱
本案)於民國114年5月12日開庭,有傳喚證人○○○、○○○等2人,因證人○○○之證詞,對於
本件相對人
資遣是否合法有重大影響,而伊於筆錄上之記載,未能詳盡,特請求交付該日法庭錄音光碟,以利更完備證據,以維訴訟權益等語。
三、
經查:
查聲請人為本案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