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李志清
江瑋平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於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保險字第18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為確認原法院受命法官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準備程序期日(下稱
系爭期日)是否有當庭
諭知準備程序終結,以使伊知悉準備程序即將終結而須即時聲請調查證據,為主張及
維護法律上利益,故聲請交付系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文。再依
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規定: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保險上易字第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以欲確認原法院受命法官是否確有諭知準備程序終結為由,聲請交付系爭期日之錄音光碟。本院審酌其聲請合於
首揭規定之期限,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
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又
本院為該錄音內容所屬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為確認當事人得否於本件提出相關攻擊防禦方法之必要,故依上開注意事項自為准許之裁定。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施懷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