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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度重上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土石標售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有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娟  
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律師
            陳建彰  
上訴人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分署

法定代理人  張稚煇  
訴訟代理人  陳芝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石標售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5年6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有必要再進行證據調查及辯論,本件訴訟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15年6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高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溫尹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