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5號
上 訴 人 伍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應由趙世豐為被
上訴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朱益成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之法定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
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
他造;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5條第1項、第176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被上訴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朱益成,
嗣變更為趙世豐,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可稽(見本院卷第33至34頁)。
惟當事人
迄未依法定程序提出書狀聲明
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59頁),
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趙世豐為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郭玄義
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