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再字第9號
再 審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宋羿萱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因再審原告主張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執行處96年度執字第24278號
強制執行事件經
聲請人撤回強制執行,而再審被告
迄未提出該強制執行事件之
債權憑證,致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莊宇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