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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度重再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再字第9號
再 審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
再 審被 告  張儷燕即張秋燕



訴訟代理人  宋羿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分配表異議之訴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因再審原告主張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執行處96年度執字第24278號強制執行事件經聲請人撤回強制執行,而再審被告未提出該強制執行事件之債權憑證,致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莊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安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