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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度上易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上易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保升物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泰  
訴訟代理人  黃翔彥律師
上 訴人 兼
備 位被 告  陳榮泰     臺中市○區○○街000號4樓之9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之0、A000室
視同上訴人  黃美千  
○○位○○            號
被上訴人    吳怡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上訴人兼備位被告陳榮泰未經合法送達,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