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上易字第231號
上 訴 人 榮禾益蔬果批發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陳其宏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卓甫近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53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萬3,09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萬3,6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
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