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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度上易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上易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冠霆
不動產
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書凱
上 訴 人 翔瀚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浩
適
律師
被
上訴
人 廖偉註
訴訟代理人 張志新律師
被
上訴人
劉瑞廷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居間
報酬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
終結,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6法庭行
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裕 仁
法 官 劉 惠 娟
法 官 林 秉 暉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