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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度勞再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再字第1號
抗  告  人  施映晨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合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2日本院115年度勞再字第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次按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裁判費應加徵10分之5,即應徵收抗告裁判費1,500元。
二、抗告人於民國115年3月24日對本件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