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家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李益獻
相 對 人 ○○○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4日所為之114年度家全字第2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
家事事件亦有
準用,
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自明。
二、
本件聲請人為保全其對
相對人請求返還被
繼承人○○○遺產之債權,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相對人之財產,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4日以114年度家全字第2號裁定准許聲請人供
擔保後假扣押(下稱
系爭假扣押裁定),並經聲請人
提存擔保金後聲請執行,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假扣押事件卷宗查明屬實。茲聲請人為上開假扣押事件之債權人,依上開規定,其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吳國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