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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度家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李益獻  
相  對  人  ○○○  
上列當事人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4日所為之114年度家全字第2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為保全其對相對人請求返還被繼承人○○○遺產之債權,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相對人之財產,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4日以114年度家全字第2號裁定准許聲請人供擔保後假扣押(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並經聲請人提存擔保金後聲請執行,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假扣押事件卷宗查明屬實。茲聲請人為上開假扣押事件之債權人,依上開規定,其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緯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