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建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再審原告 安居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再審原告因與再審
被告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本院113年度建上字第53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
本件再審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2萬4,8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應徵再審之訴
裁判費43萬1,586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納,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