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抗字第57號
上列再
抗告人因震合工業有限公司與
相對人宙宏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5日本院115年度抗字第57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上之再抗告為受不利裁定之
當事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若
非受裁定之當事人,即不得為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051號、92年度台抗字第529號裁定意旨
參照)。再抗告人莊榮兆非原裁定受裁定之當事人,依前說明,其對之提起再抗告,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
據上論結,本件莊榮兆之再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李佳芳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