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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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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度簡易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簡易字第14號
原      告  薛惠霙  
被      告  張芸溱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對被告之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如無人為公示送達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原告於本院115年度上易字第62號詐欺等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審理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5年度附民字第19號裁定移送民事庭。被告於民國115年7月14日自原戶籍地遷出,現設籍臺中○○○○○○○○○,且查無其在監在押或出境之相關紀錄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入出境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限閱卷5至9頁)。是本件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今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為避免訴訟遲延,揆諸首開規定,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李佳芳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村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