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管業海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4年上易字第28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於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287號分配表
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115年1月7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
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
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
住所、
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為完整掌握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287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下稱本事件)於民國115年1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下稱
系爭期日)
兩造陳述之內容,作為後續訴訟上主張之依據,
爰聲請交付系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事件之
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聲請人於
本件裁判確定前提出本件聲請,主張係為完整掌握系爭期日開庭內容,作為後續訴訟上主張之依據,
堪認已敘明其聲請交付
上開事件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聲請人之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陳佩怡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