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100號
抗 告 人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抗 告 人 唐銘胃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15年7月31日本院115年度聲字第10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
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抗告。
理 由
一、
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抗告、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規定,對於裁定提起抗告之裁判費提高為新臺幣(下同)1,500元。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115年7月31日本院115年度聲字第10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500元。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陳正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