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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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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度聲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高健祐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43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43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未依規定繳納聲請裁判費5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慧 貞
                法 官 林 秉 暉
                法 官 蔡 建 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