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巨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礦元石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上字第42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於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4年度上字第421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
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
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
住所、
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下午4時許之本院114年度上字第42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之準備程序期日,對聲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為不實之指控,涉嫌誹謗及毀損名譽,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擬對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提起刑事告訴,為維護聲請人之權益,
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
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被
上訴人即附帶
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系爭事件於114年12月15日行準備程序,聲請人於115年5月14日具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符合
前揭法定
期間之規定;又依聲請人之主張,已具體說明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之情形,
堪認已敘明其聲請交付上開事件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陳佩怡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