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白瑞秋即白少儀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113年度重上字第1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一、准於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1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5年5月28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取得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聲請意旨略以:伊為釐清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1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15年5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之筆錄,就有關訊問證人內容之記載有無遺漏或筆誤之處,故聲請交付系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訂有明文。
三、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本院審酌其聲請合於
首揭規定之期限,復已敘明伊取得主文所示錄音內容,係為究明筆錄紀載是否與陳述相符,
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由行為人之
住所、
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