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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度重上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國翔砂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涵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謝建弘律師
            曾穎千律師
上  訴  人  鼎祐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德  
訴訟代理人  張禎庭律師                     
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
月26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被上訴人於本院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追加及擴張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萬2,950元
二、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追加及擴張起訴之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追加及擴張之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第77條之15第3項、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次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568號、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法院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應以原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為準;如原告就起訴聲明已為一部撤回、變更、擴張減縮後,法院始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即應以核定時尚繫屬於法院之原告請求判決範圍為準,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1號裁定意旨參照)。另當事人在第二審法院提起追加之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
 ㈠被上訴人於原審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及第179條
  規定對上訴人國翔砂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翔公司)
  起訴,經原審履勘確認現場狀況,並請苗栗縣銅鑼地政事務
  所繪製複丈日期民國114年4月11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後,被上
  訴人於原審理審理中之114年6月11日,就關於拆除地上物
  返還土地請求部分更正並變更聲明為:上訴人國翔公司應
  將坐落於苗栗縣○○鄉○○段(下同)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分稱地號,合稱系爭土地)上,如附表一(編號14除外)所示之地上物除去騰空、刨除騰空、抽除填平,並將附表一所示占用土地返還予被上訴人(見原審卷第415-417頁);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請求拆除地上物及返還土地之面積,乘以系爭土地各於起訴及追加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值(如附表一公告現值欄所示)為計算後,核定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050萬5,250元。上訴人等上訴於本院後,被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之115年3月24日,具狀主張上訴人國翔公司另有以如附表二編號28所示之地上物占用同段61、92地號土地(下稱地號),61、92地號土地均為被上訴人管理之國有土地,依同一法律關係追加請求上訴人國翔公司除去騰空,並將該占用部分土地返還予被上訴人(見本院卷第121-123頁),而被上訴人於本院追加起訴時,61、92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100元(見本院卷第133、135頁),以之為基準計算後,其於本院追加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7萬8,099元(計算式:附表二訴訟標的價額總和3,058萬3,349元-附表一所示原審經追加起訴聲明價額總和3,050萬5,250元=7萬8,099元)。 
 ㈡又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國翔公司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先於原審114年6月11日具狀擴張請求:上訴人國翔公司應給付被上訴人70萬8,140元,及自113年6月20日(即民事更正聲明狀內容於114年6月19日庭期時為國翔公司知悉之翌日,見原審卷第430、53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自114年6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2萬7,005元(見原審卷第13-26、415-417頁)。嗣於本院審理中之115年3月24日具狀主張,將上開可得確定不當得利金額部分,其中關於上訴人國翔公司占用26、27地號土地受有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不當得利金額本金,擴張請求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金額;並追加請求上訴人國翔公司給付因占用61、92地號土地受有如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之不當得利(見本院卷第121-124頁)。被上訴人前開所為既係在修法後追加及擴張起訴,自應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故被上訴人於本院追加及擴張附帶請求前(計算至本院收受民事追加聲明暨答辯狀前一日即115年3月23日止)之不當得利,均應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被上訴人此部分追加及擴張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萬4,851元【計算式:3,552元+5,248元(64元×82日〈自115年1月1日至115年3月23日止〉)+6,051元(22,187元-16,136元,見附表四)=1萬4,851元】。
 ㈢從而,本件追加及擴張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萬2,950元(計算式:7萬8,099元+1萬4,851元=9萬2,950),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擴張及追加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裕 仁
                法 官 劉 惠 娟
                法 官 林 秉 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淵 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附表一:
地上物
被上訴人主張遭上訴人國翔公司占用之地號
遭占用面積(㎡,
如苗栗縣銅鑼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114年4月11日土地複丈成果圖
所示)
公告現值(元/㎡)
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地磅A
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33.03
1,900

62,757元
2
鐵皮倉庫
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50.6
286,140元
3
水泥鋪面A
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80.21
152,399元
4
洗車道
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98.62
187,378元
5
貨櫃屋
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61.43
1,600
98,288元
6
電箱
苗栗縣○○鄉○○段00地號土地
1.68
2,688元
7
地磅B
苗栗縣○○鄉○○段00地號土地
59.39
95,024元
8
鐵皮屋A
苗栗縣○○鄉○○段00地號土地
33.35
53,360元
9
磚造樓房
苗栗縣○○鄉○○段00地號土地
146.52
234,432元
10
鐵皮屋B
苗栗縣○○鄉○○段00○00
○00地號土地
230.56
368,896元
11
水池A
苗栗縣○○鄉○○段00○00
地號土地
99.21
158,736元
12
輸送帶
苗栗縣○○鄉○○段00○00
○00○00○00
地號土地
1329.94
2,127,904元
13
石牆
苗栗縣○○鄉○○段00○00
地號土地
27.59
44,144元
14
土石地
苗栗縣銅鑼鄉福安段28、64
、65、69、72
、79、80、85
、179地號土地
5980.21
9,568,336元
15
傾倒房屋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4.44
55,104元
16
泥土堆A
苗栗縣○○鄉○○段00○00
○000地號土地
761.03
1,217,648元
17
水池B
苗栗縣○○鄉○○段00○00
地號土地
783.69
1,253,904元
18
廢棄房屋
苗栗縣○○鄉○○段00○00
○00地號土地
88.97
142,352元
19
水池C
苗栗縣○○鄉○○段00○00
○00地號土地
961.61
1,538,576元
20
鐵棚
苗栗縣○○鄉○○段00地號土地
47.69
76,304元
 21
砂石堆
苗栗縣銅鑼鄉福安段23、24
、26、27、28
、29、32、65
、66、71地號土地
2,403.42

22
水泥鋪面B
苗栗縣○○鄉○○段00○00
○00地號土地
1338.54
2,141,664元
23
砂石
苗栗縣○○鄉○○段00○00
○00地號土地
1386.25
2,218,000元
 24
泥土堆B
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742.33
1,187,728元
25
泥土堆、碎石地
苗栗縣○○鄉○○段00○00
○00○00○00地號土地
2,109.52
3,375,232元
26
水泥鋪面A
苗栗縣○○鄉○○段00地號土地
7.5
12,000元
27
洗車道
苗栗縣○○鄉○○段00地號土地
0.49
784元
合計
3,050萬5,250元

附表二:
地上物
被上訴人主張遭上訴人國翔公司占用之地號
遭占用面積(㎡,
如苗栗縣銅鑼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114年4月11日土地複丈成果圖
所示)
公告現值(元/㎡)
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地磅A
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33.03
1,900

62,757元
2
鐵皮倉庫
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50.6
286,140元
3
水泥鋪面A
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80.21
152,399元
4
洗車道
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98.62
187,378元
5
貨櫃屋
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61.43
1,600
98,288元
6
電箱
苗栗縣○○鄉○○段00地號土地
1.68
2,688元
7
地磅B
苗栗縣○○鄉○○段00地號土地
59.39
95,024元
8
鐵皮屋A
苗栗縣○○鄉○○段00地號土地
33.35
53,360元
9
磚造樓房
苗栗縣○○鄉○○段00地號土地
146.52
234,432元
10
鐵皮屋B
苗栗縣○○鄉○○段00○00
○00地號土地
230.56
368,896元
11
水池A
苗栗縣○○鄉○○段00○00
地號土地
99.21
158,736元
12
輸送帶
苗栗縣○○鄉○○段00○00
○00○00○00
地號土地
1329.94
2,127,904元
13
石牆
苗栗縣○○鄉○○段00○00
地號土地
27.59
44,144元
14
土石地
苗栗縣銅鑼鄉福安段28、64
、65、69、72
、79、80、85
、179地號土地
5980.21
9,568,336元
15
傾倒房屋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4.44
55,104元
16
泥土堆A
苗栗縣○○鄉○○段00○00
○000地號土地
761.03
1,217,648元
17
水池B
苗栗縣○○鄉○○段00○00
地號土地
783.69
1,253,904元
18
廢棄房屋
苗栗縣○○鄉○○段00○00
○00地號土地
88.97
142,352元
19
水池C
苗栗縣○○鄉○○段00○00
○00地號土地
961.61
1,538,576元
20
鐵棚
苗栗縣○○鄉○○段00地號土地
47.69
76,304元
 21
砂石堆
苗栗縣銅鑼鄉福安段23、24
、26、27、28
、29、32、65
、66、71地號土地
2,403.42

22
水泥鋪面B
苗栗縣○○鄉○○段00○00
○00地號土地
1338.54
2,141,664元
23
砂石
苗栗縣○○鄉○○段00○00
○00地號土地
1386.25
2,218,000元
 24
泥土堆B
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742.33
1,187,728元
25
泥土堆、碎石地
苗栗縣○○鄉○○段00○00
○00○00○00地號土地
2,109.52
3,375,232元
26
水泥鋪面A
苗栗縣○○鄉○○段00地號土地
7.5
12,000元
27
洗車道
苗栗縣○○鄉○○段00地號土地
0.49
784元
28
 鐵皮倉庫 
苗栗縣○○鄉○○段00○00
地號土地
37.19
2,100
78,099元
合計
3,058萬3,349元

附表三:61、92地號土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計算
編號
占用面積(㎡,如苗栗縣銅鑼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114年4月11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
占用期間
每月租金(新臺幣/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棄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
(新臺幣)
1
61地號土地:
32.67

92地號土地:
4.52
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
(32.67+4.52)×370元×5%÷12=56元
50元×12=672元
2
111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
(32.67+4.52)×380元×5%÷12=58元
58元×24月=1,392元
3
113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
(32.67+4.52)×410元×5%÷12=62元
62元×24月=1,488元
編號1至3合計
3,552元
4

115年1月1日至返還土地之日止
(32.67+4.52)×420元×5%÷12=64元


附表四:26、27地號土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計算
編號
占用面積(㎡,如苗栗縣銅鑼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114年4月11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
占用期間
每月租金(新臺幣/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棄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
(新臺幣)
1
26地號土地
:1337.89

27地號土地
:86.34
113年7月1日至114年2月28日
(1337.89+86.34)×340元×5%÷12=2,017元
2,017元×8月=16,136元
2
113年7月1日至114年5月31日
(1337.89+86.34)×340元×5%÷12=2,017元
2,017元×11月=22,1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