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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度金訴易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金訴易字第12號
原 告 殷雪芳
被 告 王梅瑛
上列
當事人
間
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對
被告
王梅瑛之訴訟文書應予
公示送達
。
理 由
按
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
受訴法院
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
依職權
,命為
公示送達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之規定至明。
本件
訴訟曾對被告王梅瑛
居所
地為受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附民卷第35頁);
嗣
其變更
住所
地在南投縣○○鎮○○街0號即草屯戶政事務所,有
戶籍謄本
為證。被告王梅瑛變更其
住所地
而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爰
依
上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何佳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