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九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保證責任台中市第六信用合作
社)
法定
代理人 邱錦德
相 對 人
即被
上訴人 黃芳薇即黃
右
當事人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黃祝」之記載,應更正
為「被上訴人黃芳薇(即黃祝)」。
理 由
一、
按判決或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
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
、第二百三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經核
本件相對人即被上訴人黃祝,已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改名為黃芳薇,有
聲請人即上訴人提出之
戶籍謄本一件
可稽,本院
上開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
人黃祝」之記載,有顯然錯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B2 法 官 林松虎
~B3 法 官 簡清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正。
~B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