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89 年度家上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家上字第一四五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第審判決,提起上訴, 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肆佰伍拾萬元(新台幣,下同),第二審應徵裁判費陸萬柒仟伍 佰元,雖上訴人提起上訴時請求訴訟救助,然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已經本院以八十九年 聲字第二四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自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 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B2        法 官 曾謀貴 ~B3        法 官 蔡王金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林彩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