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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89 年度訴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十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穗豐起重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    複代 理 人  丁○○            黃文皇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擴張請求醫療費新台幣四萬零一百九十六元經 查擴張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經本院核定為銀元一三三九八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一百 三十四元折合新台幣六百零三元,均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二 十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 ~B2        法 官 張鑫城 ~B3        法 官 張浴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茆亞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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