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十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穗豐起重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丙○○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
律師
複代 理 人 丁○○
黃文皇律師
右
當事人間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擴張請求醫療費新台幣四萬零一百九十六元
經
查擴張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經本院核定為銀元一三三九八元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銀元一百
三十四元折合新台幣六百零三元,均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二
十日內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
~B2 法 官 張鑫城
~B3 法 官 張浴美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茆亞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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