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0號
上 訴 人 乙○○
上 訴 人 普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顯榮
律師
上 訴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律師
被 上訴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複 代理人 丁○○
複 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
年1月2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54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於98年2月24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1年執字第15544號
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94
年3月22日製作,定於同年4月7日實施分配之附表所示分配表表
⒉,次序1乙○○分配金額新台幣(下同)2,144萬7496元,應更
正為1,903萬5,712元,次序2普海營造股份有公司分配金額1,041
萬7,355元應更正為924萬5,917元,次序3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分配金額1,259萬6,149元,應更正為1,117萬9,704元。
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六十
,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又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
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經查,
本件被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簡稱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先由王榮周變更為鍾甦生,
嗣變更為張兆順,再變更為蘇金豐,其後又變更為辛○○,
業經
渠等先後於原審、發回前第二審及第三審具狀
聲明承受
訴訟(見原審卷一第202-205頁、本院上訴審卷二第168-169
頁、發回前第三審卷103-108頁、本院更審卷二第218-219頁
);而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彰化銀行
)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更審審理中,由張伯欣變更為李庸三
,嗣再變更為戊○○,並經
渠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更
一審卷一第30、33-34頁、卷二第157、159-162頁),均
核
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次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91年度執字第1554
4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
系爭執行事件),就上訴人
聲請參
加分配之
債權,先於民國(下同)93年2月10日製作分配表
,因該分配表誤將上訴人乙○○優先受償之債權額記為新台
幣(下同)5,000萬元,漏未將上訴人乙○○已移轉彰化銀
行之1,850萬元從乙○○之債權額中
予以扣除,經上訴人彰
化銀行於93年2月20日具狀聲請更正後,原法院民事執行處
乃又於93年2月23日重新製作分配表(按依執行處卷附該次
分配表製作之日期係93年2月23日,
惟被上訴人提呈分配表
之製作日期卻為同年2月20日,其
起訴狀及原審判決亦隨之
誤載為93年2月20日,但核該二份分配表內容均相同,故本
院仍以執行卷所附分配表製作日期即93年2月23日為準),
並將上訴人乙○○
優先債權額更正為3,150萬元,分配金額
則更正為21,447,496元,上訴人普海公司及彰化銀行分配金
額則依序更正為10,417,355元,12,596,149元,但因執行
債
權人即被上訴人就上訴人參加分配之債權是否具有法定
抵押
權之優先性質及分配之金額均有不服,遂於93年3月3日依強
制執行法第39條之規定,就93年2月23日製作之分配表具狀
聲明異議,並依原法院執行處之通知,於93年3月19日逕向
原審提起本件分配表
異議之訴,雖執行處在被上訴人起訴後
,未通知上訴人等就被上訴人異議之內容表示意見,上訴人
等人亦未於分配
期日到場,原法院執行處即逕行通知被上訴
人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與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規
定:分配表異議之訴,應由為異議之債權人或
債務人,向執
行法院對已就異議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起訴者不符
,惟該項規定之意旨,旨在提供聲明
異議人以外之債權人或
債務人對聲明異議有一表達意見之機會,故該等債權人或債
務人就聲明異議可為之反對陳述,應
非必於執行程序進行中
向執行法院為之始可,縱在起訴後,亦無妨向民事審判法院
為之。查上訴人於本件審理時既均陳明反對被上訴人向執行
處提出之聲明異議且不同意被上訴人更正分配表之請求,應
認原法院民事執行處於
上開執行程序之疏漏已獲補正。
三、雖執行處於被上訴人提起本件異議之訴之後,於94年3月22
日又製作分配表,但因該次分配表與93年2月23日之分配表
就各債權人之債權金額、分配次序、分配之金額均無不同,
僅因被上訴人請求無異議之土地款部分先行分配,始又製作
94年3月22月之分配表,並於分配表之附註8記明「台灣中小
企銀於93年3月19日就表二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同時聲請
就表一無異議之部分先行分配(按94年3月22日與93年2月23
日之分配表內容均無不同,僅就上訴人三人得受分配比例,
因小數點計算進位不同,即其中2月23日分配表載為:68.08
73%;3月22日之分配表則為68.0872%,詳如附表所示);
核前後兩份分配表之實質內容既相同,被上訴人
迄本案訴訟
終結仍一再否認上訴人普海公司之法定抵押權及上訴人三人
有何優先受分配之權利存在,是其聲明異議之效力,應及於
94年3月22日製作之分配表,而無另行起訴之必要,因此,
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仍合於法定之程序,上訴人
抗辯:
被上訴人係對第四次分配表(按上訴人
所稱第四次分配表係
93年2月20日之分配表,見本院更一卷第229頁)聲明異議,
對於94年3月22日製作之分配表並未起訴,其異議之聲請應
視為已撤回
云云,尚無可取。
四、又查,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
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
⒈就
被告乙○○所分配2,144萬7,496元之債權,應減為零;
⒉就被告普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普海公司)所分配
1,041萬7,355元之債權,應減為零;⒊就被告彰化銀行所分
配之1,259萬6,149元,應減為零,並未特定其分配表之製作
日期,而僅於事實理由一欄之D項載明:【92.08.05.製作第
一次分配表(見原證8)、92.08.20.製作第二次分配表(原
證9)、93.02.10.製作第三次分配表(原證10之1)及93年0
2.20.(按實為93年2月23日,各次分配表製作日期業經本院
影印後另存卷)製作分配第四次分配表(原證10之2)】;
嗣因執行處於原審判決後之94年3月22日始再製作分配表,
被上訴人乃又於98年2月17日本院更審時具狀將上開聲明變
更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1年度執字第15544號強制執行事
件,於94年3月22日製作,定於同年4月7日實施分配之分配
表,其表2分配次序1上訴人乙○○、分配金額2,144萬7,496
元;分配次序2上訴人普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分配金額1,0
41萬7,355元;分配次序3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配金額1,259萬6,149元,均應更正為0元(見本院更一
審卷二第209頁);核其前後聲明,就請求將上訴人乙○○
、分配金額2,144萬7,496元,上訴人普海公司分配金額1,04
1萬7,355元,上訴人彰化銀行分配金額1,259萬6,149元均更
正為0元,並無不同,按諸94年3月22日之分配表復係因被上
訴人請求就無異議之土地款部分先行分配而製發,與93年2
月23日之分配表,無論債權性質、債權人優先順位、債權金
額及各人分配次序及分配金額內容均相符,依其性質應屬聲
明之補充及更正,不生聲明變更之問題,併此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方面:
㈠、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係訴外人黃志賢、李國
英、上訴人普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普海公司)
及其法定代理人丙○○等人之債權人,並已取得
執行名義,
且係如原審判決附表二(下稱附表二)所示
不動產之抵押權
人,並已取得原法院89年度拍字第277、第278號(
相對人分
別為訴外人紀翠琴、劉森發及黃演明)准許
拍賣抵押物之
裁
定為執行名義,據以聲請就普海公司、丙○○、紀翠琴、黃
演明、黃志賢、劉森發等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
拍賣抵押
物,經原法院以系爭執行事件,予以
查封拍賣,分別以4,06
9萬9千元及4,446萬1千元之價格拍定。嗣上訴人普海公司、
乙○○於92年7月14日聲明因普海公司
承攬系爭建物興建工
程,對黃志賢有6,530萬元之承攬
報酬債權,就系爭建物享
有法定抵押權,普海公司已將其就原法院系爭執行事件拍賣
系爭建物可受分配款項中之5千萬元
債權讓與乙○○;乙○
○另於同年12月17日聲明其積欠上訴人彰化銀行1,850萬元
債務未償,願將受讓自普海公司之上開5千萬元分配款債權
中之1,850萬元債權,讓與上訴人彰化銀行優先受償。原法
院執行處因而依上訴人3人聲明意旨,將上開債權讓與情事
通知被上訴人,並於94年3月22日就系爭執行事件製作分配
表,就系爭建物拍賣所得價金,將上訴人3人主張之上開債
權列為優先債權而為分配,上訴人乙○○列為次序1、受分
配2,144萬7,496元;上訴人普海公司列為次序2,受分配1,
041萬7,355元;上訴人彰化銀行列為次序3,受分配1,259萬
6,149元。惟上訴人普海公司與黃志賢就系爭建物所簽訂承
攬興建房屋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之性質為
合建契約,
上訴人普海公司僅得請求黃志賢移轉其分得房屋及坐落基地
之
所有權,並無向黃志賢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之權利,自無可
能就該建物成立法定抵押權;縱上訴人普海公司確因興建系
爭建物,而對黃志賢享有以系爭建物作為法定抵押權標的之
承攬報酬債權,惟上訴人普海公司已於88年5月28日出具聲
明書予被上訴人,表示拋棄上開法定抵押權,則該上訴人就
系爭建物拍賣所得價金已無優先受償權,該等建物拍賣所得
價金,應悉數由有設定抵押權
擔保之優先債權人即被上訴人
取得,上訴人普海公司無法獲得分文清償,更無從進而將其
所得分配款項中之5千萬元讓與上訴人乙○○,上訴人乙○
○亦不可能再將其中1,850元債權讓與上訴人彰化銀行,從
而該二讓與債權之
法律行為均不生效力。被上訴人已於上開
分配期日前向原法院執行處聲明異議,惟為原法院執行處所
不採,為此,
爰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
件訴訟,
並聲明請求判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1年度執字第
15544號強制執行事件,於94年3月22日製作,定於同年4月7
日實施分配之分配表,其表2分配次序1上訴人乙○○、分配
金額2,144萬7,496元;分配次序2上訴人普海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分配金額1,041萬7,355元;分配次序3彰化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配金額1,259萬6,149元,均應更正為0元
。
㈡、於本院補充陳述:
⒈普海公司與黃志賢間之契約書,其法律性質應為合建契約,
非
民法之
承攬契約,故與修正前民法第513條法定抵押權規
定之要件不符。
⑴按法定抵押權存在於「不動產」即「建物」上,而所謂建物
之定義當以民法總則編規定為準,應不包括建物之附屬設備
。亦即,法定抵押權之範圍,應僅存在於「依建築法及民法
所規定之物」即不動產本身。準此,執行法院拍賣之底價及
建築師所為之鑑定,其範圍包括「建築物」之附屬設備、增
建部份,尚不能作為抵押權之數額,
合先敘明。
⑵再按舊民法第513條規定法定抵押權之前提要件之一,為因
承攬關係而產生之「債權」;對照新民法第513條之規定,
係就承攬關係所生之「報酬額」,且新法未有溯及之規定。
本件上訴人普海公司主張以87年1月23日其與訴外人黃志賢
簽訂之系爭承攬興建房屋合約書中約定其應分得之9棟建物
,作為其「報酬額」(新法規定),來主張其法定抵押權(
舊法),
尚非正確。況
觀諸上開合約書第10條、第12條之約
定,並未約定報酬額,該合約書所產生之債權為「請求交付
土地及建物,並辦理移轉登記」之
請求權,尚非「
承攬人就
此承攬關係所生之債權」,普海公司將該請求權作為其承攬
報酬額、或是因承攬關係所生之債權,確非正確。又縱使黃
志賢對於普海公司事後無法履行其契約義務,普海公司亦僅
能請求其替代利益,不能逕行主張法定抵押權。
⒉
退步言之,上訴人普海公司已承諾其對訴外人黃志賢之承攬
債權不以行使法定抵押權來實現,自不得事後再行主張。
⑴觀諸上訴人普海公司與訴外人黃志賢於88年5月28日所出具
之系爭聲明書,不只是拋棄法定抵押權,上訴人普海公司更
有同意放棄以法定抵押權來主張其對黃志賢之承攬債權,以
及同意除非經被上訴人同意,否則不對被上訴人行使其法定
抵押權之意思表示。則縱如最高法院之發回意旨(即:法定
抵押權仍須先為登記後,始得為拋棄登記。法定抵押權之物
權行使關係,不得與拋棄之債權
法律關係混為一談),上訴
人普海公司仍不能對被上訴人主張其對黃志賢之承攬債權有
優先受償之權利。
⑵又於上開書面中,上訴人普海公司與黃志賢是同時另向被上
訴人為承諾,若上訴人普海公司要回復法定抵押權之行使,
其條件為須經被上訴人之同意,而被上訴人已明確表示不同
意上訴人普海公司行使其法定抵押權,則普海公司無由於本
件執行中行使其法定抵押權。另
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
台上字
407號判決
要旨。至有關上訴人普海公司所為拋棄法定抵押
權之意思表示,係出於真意,並無受騙而拋棄之情事
一節,
引用被上訴人於原審及本院前審所提出之主張及陳述。
⒊上訴人乙○○與上訴人彰化銀行不得主張優先分配。
上訴人普海公司之債權為有優先分配之「法定抵押債權」,
而普通抵押權與其債權有不可分離之從屬性,則普海公司僅
將單純之債權讓與給其他人,其抵押權未隨同讓與,則是否
仍能主張優先分配之權,仍有可疑。退步言之,因普海公司
業已向被上訴人為拋棄法定抵押權之主張,即其已承諾不於
被上訴人行使抵押權主張優先權,故此部分之效力,亦及於
其受讓人,是上訴人乙○○與彰銀仍不得主張優先分配。
二、上訴人方面
㈠、上訴人3人則以下列情詞置辯:
⑴上訴人普海公司辯稱,其與訴外人黃志賢間所訂系爭合約書
之法律性質為承攬契約,而於87年12月30日依約將系爭建物
竣工後,就興建該等建物對黃志賢所生之承攬報酬請求權,
即就該等建物成立法定抵押權。至上訴人普海公司雖於88年
5月28日出具拋棄上開法定抵押權之聲明書,乃係在財力困
窘之際,受黃志賢與被上訴人共謀詐欺,以被上訴人將撥放
建築貸款3千萬元等語所騙,使出具上開聲明書;而上訴人
普海公司業於89年5月5日撤銷上開受詐欺之意思表示,上開
拋棄法定抵押權之意思表示已失效力,則上訴人普海公司就
系爭建物拍賣所得款項自得優先受分配等語。
⑵上訴人乙○○未於原審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其於先前
言詞辯論期日則到庭辯稱:上訴人普海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丙
○○為將系爭建物興建完成,自86、87年間起,陸續向伊借
款達5千多萬元,伊則以現款1千餘萬元向他人調借之款項,
及提供土地作為擔保向上訴人彰化銀行借得之款項,貸予丙
○○,故其對上訴人普海公司確有5千萬元之債權,則其受
讓該公司自系爭執行事件就系爭建物拍賣價金得受分配款項
中之5千萬元,於法
自無不合等語。
⑶上訴人彰化銀行則以:上訴人普海公司於民法第513條規定
修正前取得法定抵押權,而其既未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就
該法定抵押權辦理拋棄登記,則其
嗣後所為拋棄該法定抵押
權之意思表示,應不生效力。又上訴人普海公司將其於系爭
執行事件可受分配之金額,在5千萬元範圍內讓與上訴人乙
○○;上訴人乙○○復將上開受讓債權中之1,850萬元讓與
上訴人彰化銀行等節,業由原法院執行處通知被上訴人,是
該二項債權讓與行為均已生效等語置辯。上訴人3人並均聲
明求為:
駁回被上訴人於原審之請求。
㈡、於本院更一審補充抗辯:
⒈上訴人普海公司、上訴人乙○○部分:除引用於原審及本院
前審所提出之主張及陳述,並補陳如下:
⑴查上訴人普海公司興建系爭建物,如未計盈餘而僅計所支出
之費用總計已達6,469萬1,880元。而訴外人黃志賢因承攬契
約應給付上訴人普海公司之承攬金錢報酬,係以系爭建物26
棟中之9棟、及該9棟建物基地
應有部分26分之9給付,顯屬
因給付承攬之金錢報酬而對上訴人普海公司負擔給付上開9
棟房地之新債務。又系爭9棟房地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
事執行處查封拍賣,並將所拍得執行案款製作系爭分配表,
則黃志賢
上揭應給付之新債務,已因給付不能而不履行,依
民法第320條之規定,黃志賢應給付之舊債務仍不消滅,從
而上訴人普海公司應得之承攬報酬為6,530萬元,仍未受清
償。乃原判決將黃志賢已移轉系爭建物基地應有部分,認為
已付報酬,予以扣除,
顯有違誤。
⑵又查上訴人普海公司所取得之拍賣抵押物裁定,經多次
抗告
後,終於確定上訴人普海公司之抵押權存在,債權金額為65
30萬元(91年拍更字第2號、92年拍字第620號)。被上訴人
非該確定裁定之債務人,對該裁定並無不服及異議之權。再
者,上訴人之報酬即鑑定之系爭9棟房地,於88年4月6日領
取使用執照,則依建築法第70條、第73條之規定,該房屋法
定竣工時間為88年4月6日。從而台灣省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
之88年9戶房地總價額7,482萬7,601元為上訴人之報酬額。
且系爭房屋未受921地震所損,該鑑定報告以正常價格為前
提,採市價比較法並附合標準方法而鑑定,應屬可採之價格
。另依原法院民事執行處88年度執丑字第26384號強制執行
事件90年3月5日依88年執丑字第26384號函附90年3月29日拍
賣公告所計算之總價額7051萬7306元,亦與上開鑑定結果相
當。至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另行所鑑定之93年9戶房地總價額
,係房屋建竣5年後之價格,已屬折損之價格,尤難採為上
訴人應得報酬之依據。
⑶本件法定抵押權發生於民法第513條修正前,自應
適用修正
前民法第513條之規定。按「法定抵押權之標的,……依我
民法為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應解釋為土地或獨立
性之工作物(定著物)。例如於土地上建造房屋,為土地及
新建之房屋。……」(見史尚寬著,債法各論第336頁第3行
至第5行),顯見系爭法定抵押權之標的為土地及新建之房
屋。次按修正前民法第513條規定之「就承攬關係所生之債
權,包括對於工作物所施勞力、材料及其他費用之支出,因
定作人過失或遲延所生之債權,亦在內」(見史尚寬著,債
法各論第335頁第4行至第5行),顯見上訴人對於系爭房屋
所施勞力、材料及其他費用之支出,相當於承攬之報酬。又
依民法第513條之立法理由,可知修正前民法第513條之「債
權」與修正後之「報酬」,並無不同。則姑不論上訴人以所
分得9棟房屋鑑價之報酬額為法定抵押權金額,為法所許,
上訴人僅以低於系爭9棟房屋價值之6,530萬元為法定抵押權
金額,
猶無違法可言。
⑷按地主與建商所訂立之合建契約,屬承攬與買賣之
混合契約
。上訴人普海公司與地主黃志賢所訂立之承攬興建房屋合約
書,依其中第11條之約定,附有塗銷黃志賢向被上訴人設定
之
地上權及抵押權登記之條件。查上訴人普海公司於系爭房
屋興建至地上2樓完竣時,雖經地主將系爭9戶房屋中之5戶
部分基地應有部分移轉登記與上訴人普海公司,但地主仍未
分割交付該5戶基地,且亦未塗銷該基地應有部分之地上權
及抵押權登記,即遭被上訴人實行抵押權而拍賣完畢。是上
訴人普海公司尚未因條件成就、及互易
準用買賣規定取得系
爭5戶基地。茲承攬報酬已鑑定為7,482萬7,601元。上訴人
減縮以6,530萬元行使抵押權,為法之所許。
⑸末按法定抵押權之處分如隨同其債權移轉,固須登記後,方
能處分(民法第759條),惟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通說認
為係拍賣抵押物之所有權,
而非拍賣抵押權,故非處分行為
,自無先經登記之必要。又抵押物拍定後,抵押權已消滅。
縱將拍賣價金讓與,係單純之債權讓與,亦非處分抵押權行
為,猶無適用民法第759條規定之餘地。查上訴人普海公司
就系爭執行事件,以原審就法定抵押權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
定
參與分配,而系爭抵押物土地及房屋並於92年7月11日由
訴外人賴清吉等4人拍定,則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即全部消
滅。上訴人普海公司於抵押權消滅後之92年7月14日,與上
訴人乙○○訂立債權讓與協議書,將上開執行事件就賣得價
金可優先受分配款中之5千萬元債權部分,讓與上訴人乙○
○,並經原審執行處
准予備查,並無處分法定抵押權之情事
,自為法之所許。
⒉上訴人彰化銀行部分:
⑴上訴人彰化銀行受讓之債權,得優先普通債權而受清償。
查上訴人普海公司於拍定後即92年7月14日始將拍得價金優
先受償之債權讓與上訴人乙○○,而乙○○又於92年12月17
日將其中債權讓與上訴人彰化銀行,從而上訴人彰化銀行受
讓之債權自得優先普通債權而受償(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
2307號裁定參照)。又本件法定抵押權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
之規定,已因拍賣而消滅,變換為優先債權,自
無庸再辦理
法定抵押權變更登記,亦無抵押權隨同移轉問題。
⑵上訴人普海公司對於訴外人黃志賢承攬系爭建物之承攬債權
為4446萬1000元。
查上訴人普海營造公司與訴外人黃志賢訂立系爭合約書第1
條及第10條約定,黃志賢提供坐落台中縣豐原市○○段812
、843及845地號土地予普海公司承攬興建系爭建物;普海公
司分得其中9棟建物及其基地之所有權作為承攬報酬,其餘
各棟則由黃志賢分得。且普海營造公司興建系爭建物所支出
之費用總額為64,691,880元。然訴外人黃志賢應分配給上訴
人普海公司9棟建物及其基地,既經法院查封拍賣,即成為
給付不能,依最高法院70年度第18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70年
度台上字第211號判例及85年度台上字第895號判決意旨,即
應給付原來承攬工程款之支出6,469萬1,880元。再者,如果
依執行法院91年執未字第1554號92年3月21日系爭不動產全
部27戶房地第1次拍賣底價132,998,000元計算3分之1者,則
為4,433萬2,666元。此外,依
鈞院囑託鑑定9戶房地之總價
,依96年12月6日鑑定書鑑定結果:88年間9戶房地總額為7,
482萬7,601元;93年間9戶房地總額為6,069萬1,811元。綜
合上述計算方法,上訴人3人優先分配全部房屋拍賣總價為
4,446萬1千元,應屬合理。
⑶上訴人普海公司之法定抵押權之標的範圍:
按舊民法513條法定抵押權之標的範圍包含房屋及土地(最
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613號判決;學者史尚寬著債法各論
第336頁參照),本件全部房屋拍賣總價為4,446萬1,000元
,為法定抵押權優先範圍,應將全部價金分配給上訴人3人
。至土地部分,因被上訴人設定抵押權在先,法定抵押權發
生在後,故法定抵押權為第2順位,無價金可分配。
⑷上訴人普海公司於88年5月28日拋棄其法定抵押權之效力:
上訴人普海公司雖於88年5月28日出具聲明書,向被上訴人
表示就系爭建物拋棄法定抵押權,依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
第434號、96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判決意旨,拋棄法定抵押
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四、
兩造對於下列事實不爭執:
㈠、上訴人普海營造公司與訴外人黃志賢於87年1月23日簽訂系
爭合約書,由黃志賢提供系爭土地給普海營造公司承攬興建
系爭房屋,普海營造公司於主體完成後,於88年4月6日由台
中縣工務局核發使用執照。
㈡、被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係上訴人普海公司
及其法定代理人丙○○、黃志賢、李國英等人之債權人,並
已取得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八十八年促字第八九四0、
八四九一、第九一六0號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核發之第一一
七四八號、第一一七九四號、第一二八0一號
支付命令及確
定證明書之執行名義,且係如原審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
人,並已取得台灣台中地方法院89年度拍字第277、278號(
相對人分別為訴外人紀翠琴、劉森發及黃演明)准許拍賣抵
押物之裁定為執行名義,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因拍賣無著而
核發
債權憑證。
㈢、嗣被上訴人持原審核發之90年執字第24726、24727及24728
號之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就普海公司、丙○○、紀翠
琴、黃演明、黃志賢、劉森發等人所有之系爭土地及建物為
強制執行,其中土地部分由訴外人壬○○等4人以4,069萬9
千元,建物部分則以4,446萬1千元之價格拍定。
㈣、執行法院於93年2月23日製作分配表,就系爭建物拍賣所得
價金為分配,乙○○列為次序1,受分配21,447,496元;普
海營造公司列為次序2,受分配10,417,355元;彰化銀行列
為次序3,受分配12,596,149元,被上訴人對於上開分配聲
明異議。
㈤、依普海公司與黃志賢間承攬興建房屋合約書第11條約定:在
甲方(即普海公司)興建至地上二樓粗部工程完竣當日,乙
方(黃志賢)應齊備土地權狀及一切過戶移轉所需資料交付
甲方以便辦理甲方所取得分得各戶土地及公設土地所有權。
…並隨即會同辦理銀行地上權、抵押權塗銷分戶
抵押權設定
手續。」而普海公司於系爭房屋興建至地上二樓完竣時,雖
經地主將普海公司應分得之九戶房屋中之五戶部分基地應有
部分移轉登記與普海公司,但尚未分割交付。且在未塗銷地
上權、抵押權登記及未分割交付以前,即遭被上訴人實施抵
押權而拍賣完畢,故普海公司就該土地部分未分得土地報酬
。
㈥、以上兩造不爭執之事實,並有被上訴人提出之債權憑證三紙
、民事
陳報狀、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及普海營造公司
與黃志賢間承攬興建房屋合約書、台中縣政府工務局核發之
使用執照影本等件為憑,且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案卷核閱
無
訛,自
堪信為真正並採為本院判決之基礎。
五、本件爭點:上訴人普海公司是否因與黃志賢訂立系爭承攬興
建房屋合約書、興建系爭建物,而對黃志賢取得承攬報酬請
求權,其承攬報酬請求權,是否有修正前民法第五百十三條
之適用?即就建物是否已取得法定抵押權?上訴人普海公司
出具之拋棄法定抵押權聲明書是否發生物權變更及喪失之效
力?上訴人普海公司之承攬債權,就其承攬興建之27戶建物
,若有法定抵押權,其價額為若干?茲分述如下:
㈠、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普海公司與黃志賢簽立之承攬興建房
屋合約書係屬合建性質,且不論認合建契約之性質係互易或
買賣與承攬之混合契約,上訴人普海公司就其所分得之房屋
均屬其原始取得,既係其原始取得所有,又如何對自己之房
屋有法定抵押權,更無所謂以系爭建物成立法定抵押權之餘
地,況縱認上訴人普海公司之法定抵押權確實存在,因普海
公司已聲明拋棄該法定抵押權,就系爭建物拍賣所得價金自
不得優先受償,更無從將分配款中之五千萬元讓與上訴人乙
○○,上訴人乙○○亦無可能再將其中一千八百五十萬元債
權讓與上訴人彰化銀行,
是以上訴人三人均不得就訟爭執行
事件將系爭建物拍賣所得價金優先受償,應由對執行債務人
有設定抵押權擔保之優先債權人即被上訴人取得全部價金等
語,上訴人則以:普海公司與黃志賢間係屬承攬契約之性質
,於系爭建物建建完工後,上訴人普海公司對黃志賢所生之
承攬報酬請求權,就系爭建物即存有法定抵押權並取得優先
受償權,至普海公司雖曾於88年5月28日出具聲明書拋棄法
定抵押權,但此係受黃志賢及被上訴人共同詐欺所致,上訴
人普海公司已於八十九年五月五日以台中大墩路郵局第五九
0號
存證信函撤銷該受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且普海公司
縱
有拋棄之聲明,然拋棄法定抵押權,係物權之處分行為,應
經登記始生拋棄之效力,茲上訴人普海公司就其拋棄既未經
辦理登記,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即不生效力,普海
公司之報酬請求權,就系爭建物拍賣所得之價金自具有優先
受償權,普海公司又將其中之五千萬元讓與予上訴人乙○○
,乙○○再將其中之一千八百五十萬元讓與予上訴人彰銀,
則上訴人就系爭建物拍賣所得之價金自有優先受償權,被上
訴人請求將渠等得分配之金額請求更正為零為無理由等語
資
為抗辯。故本件首應審究者乃上訴人普海公司是否因與黃志
賢訂定系爭合約書,興建系爭建物,而對黃志賢享有承攬報
酬債權,並就系爭建物取得之法定抵押權作為擔保?若是,
上訴人普海公司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出具之拋棄法定抵
押權是否發生物權之效力。
㈡、查上訴人普海公司抗辯:伊承攬系爭建物興建工程,對黃志
賢有承攬報酬債權存在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被上訴人所不爭
執之承攬興建房屋合約書影本為憑(見原審卷第一宗第116-
119頁)。依該合約書前言已明示:茲為乙方(即黃志賢)
提供有基地,由甲方(即普海公司)承攬興建房屋工程;第
一條約定:「乙方提供之所有基地坐落台中市○○市○○段
第812、843、674地號…之基地興建地下一層地上五層(含
夾層為五層)高級透天厝共二十六戶,由甲方承攬興建」;
第十條約定:「權利分配取得者,阿拉伯數字1、2、3、4、
5、6、7、8、9共計九戶由甲方取得所有權土地建物全部,
餘均由乙方取得土地建物所有權全部」依此可知,黃志賢與
上訴人普海公司係約定,由前者提供坐落原臺中縣豐原市○
○段八一二、八四三及六四七地號土地予上訴人普海公司於
其上興建系爭建物,上訴人普海公司分得其中九棟建物及其
坐落基地之所有權,其餘各棟則由黃志賢分得,是就上訴人
普海公司分得之九棟建物及坐落基地部分,依當事人締約之
真意,顯係由黃志賢將該等建物其中之九戶及其坐落基地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該上訴人普海公司以為承攬報酬之給付,
至上訴人普海公司為黃志賢興建房屋部分,則係普海公司依
系爭合約約定,應完成之工作,是以黃志賢與上訴人普海公
司所訂上開合約,自具有承攬契約之性質,依據八十九年五
月五日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規定,上訴人
普海公司就其得請求之承攬報酬,對系爭建物自有法定抵押
權存在,要無疑義,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普海公司與黃志賢
所訂上開承攬興建房屋合約係屬合建契約,上訴人普海公司
係自始取得九棟建物之所有權,就系爭建物並無法定抵押權
存在,尚非可採。
㈢、按法定抵押權係基於法律之規定而發生,固不待登記即生效
力,惟法定抵押權之拋棄,係依
法律行為而喪失不動產物權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之處分行為,最高法院著有94年台上字
第434號判決意旨足供參照。雖被上訴人又主張:上訴人普
海公司已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出具聲明書,無條件拋棄
基於與黃志賢(業主)間就上開承攬關係所生之債權及依修
正前民法第五百十三條所享有之法定抵押權,是上訴人普海
公司縱有法定抵押權亦因拋棄而失其優先受償之權利,事後
自不得再將此權利讓與
第三人等語,並提出聲明書影本為證
(原審卷一第73頁);雖上訴人普海公司就該聲明書形式之
真正並不爭執,然抗辯稱:該聲明書未經登記故不生拋棄之
效力。按本件上訴人普海公司於前開聲明書中固已同意就承
攬關係所生之債權,依修正前民法第五百十三條所享有之法
定抵押權無條件拋棄,然此聲明書僅生債權之效力,在未經
登記以前,尚不生物權之效力,上訴人普海公司與被上訴人
復一致承認並未就前開拋棄至地政機關辦理登記,自不生物
權變動或喪失之效果,是不論上訴人普海公司所稱被詐欺一
節是否屬實,本件法定抵押權之拋棄仍不生物權之效力。是
上訴人普海公司依前開聲明書縱負有協同黃志賢辦理拋棄系
爭法定抵押權登記之義務,如普海公司不為履行,被上訴人
雖得請求其履行,在其不履行時亦得請求不履行之
損害賠償
,但不能逕謂普海公司已喪失法定抵押權而不得行使法定抵
押權,
自不待言。
㈣、至上訴人普海公司實際興建之27戶,與原訂承攬合約書約定
之房屋戶數26戶固有不符,另就土地部分,被上訴人聲請強
制執行及歷次拍賣公告上載之土地地號:台中縣豐原市○○
段○○○號、843-1、845-1及812-2號土地,與上訴人普海公司
及黃志賢間原訂合約書上載之基地地號:即同段第812號、8
43號及674號土地地號亦有不符,但由相關土地合併、分割
及地號之演變經過可知:原分割前之第845號土地係黃志賢
於簽立系爭承攬興建房屋合約書後,於87年3月9日向訴外人
黃然鴻等人所買得,並提供作為對被上訴人抵押借款之共同
擔保,嗣845號土地再分割增加同段845-1號土地,同段647
號土地則由原647號、842號、843號、845號土地合併而來,
此有被上訴人提出之
買賣契約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為憑(見本
院更一卷二第114-110頁),
參諸由被上訴人第一次聲請強
制執行(即八十八年執字第二六三八四強制執行事件)及第
二次聲請強制執行(即九十一年執字第一五五四四號強制執
行事件)時所陳報之建物坐落基地地號及執行處據以囑託鑑
價及拍賣公告所標示之土地地號均為:845-1號、812-2及84
3- 1號土地,並無845號、812號及843號之土地,債務人黃
志賢及丙○○就此亦無異議,再對照普海公司、黃志賢二人
於87年10月7日另於承攬興建房屋合約書「特別批明」②約
明;【另基地外側剩餘18坪土地由雙方各1/2
持有產權,雙
方同意屬實】;而該18坪剩餘之土地,加上黃志賢另行購入
之845號土地之坪數(約9.6坪)適可再增加一戶,且上訴人
普海公司及黃志賢就實際建屋之戶數,由26戶增為27戶及前
開各土地地號之分割及合併亦均無爭執或提出異議,可知渠
等就戶數之新增及845號土地變更設計為建築基地及各建築
基地之合併及分割均已取得共識,另由本院向台中縣政府工
務局建管課調取之編號87-369號建照執照案資料亦顯示:88
年1月25日之第二次變更設計圖,就基地部分已納入845號地
號之土地,亦
足證明:分割前之原845號土地雖係黃志賢於
簽訂承攬興建房屋合約書後所購買,但嗣後已變更設計成為
建築基地,而原約定興建之房屋戶數26戶其後增加為27戶,
另845號及原有812、843及647號三筆土地,則因分割及合併
等因素,變成同段之845-1號、812-2號、843-1號及647號之
土地已甚明確。惟普海公司與黃志賢間就建築之戶數及基地
固有變更及增加,但因雙方就上訴人普海公司得分配取得之
報酬,於原訂之九戶土地、房屋所有權,嗣後均無其他變更
之約定,是上訴人依約原可分得九戶房地所有權之報酬請求
權自不受影響。
六、至上訴人普海公司依法定抵押權得享有優先受償之債權額為
多少?上訴人普海公司於原審雖稱:其為興建本件房屋,工
程款已支付六千五百三十萬元,據以主張:其對黃志賢以上
開法定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為六千五百三十萬元,並提出安
康藝術庭園支出明細一冊及證物編號一~八三所證。
惟查:
㈠、依原審卷二即上訴人普海公司提出之上揭支出明細及所附單
據顯示:上訴人普海公司因興建系爭建物所支出之費用總額
為六千四百六十九萬一千八百八十元,與其所稱之承攬債權
數額已有不符,且該支出明細又為上訴人普海公司所片面製
作,普海公司又係以營造為業,各項費用是否專供本件建築
之用,並無足夠之證據足以證明,況有些費用之支出亦乏發
票憑證,其所列之施工支出,其中員工薪資及管銷費用,究
係為維護一般公司正常營運所需之通常開銷,或係專供本件
工程之用,亦無充分之證據足以證明,另編號45所示技師吳
曼源之雇用
期間自86年10月日至89年9月30日計三年,每年
三十萬元,已超出普海公司就本件工程之營造期間(按本件
工程係於88年4月6日取得使用執照,至取得使用執照以後,
何時興建完成,兩造所稱固互有不同,其中被上訴人稱係88
年12月底至89年年初完成,上訴人則主張拿到使用執照時即
已建築完成,故如從寬採被上訴人之主張,則89年2月以後
之支出亦
難謂與本件之營造相關(見本院更一卷二第34頁反
面),另證物編號48之行動電話、大哥大、輪胎自87年1-2
月起至88年11、12月份之九二、九五無鉛汽車之發票無法證
明係何人之使用,亦無證據顯示與營造有何關連,證物50、
64其中各項點心零食、罐頭食品、禮盒、簡餐及便餐、沖洗
照片及文具用品、黃金餅等費用,無法證明與營造有何直接
之關連,編號83,除部分發票用途不明外,其中簡餐、辦公
鐵櫃、飲機濾心、文具用品、高爾夫用品、宴客之餐飲費、
茶葉、便餐、沖洗照片、軟片、全國高爾夫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苑裡營業所之果嶺費、沐浴更衣費、租車費、市內電話、
長途費及月租費等均無法證明係供本件營造所必需,是普海
公司前開支出明細既無法證明確供本件營造之用,其中亦不
乏欠缺關連性者,自不足採為本件法定抵押權債權金額之依
據。
㈡、上訴人普海公司於本院更審期間就其法定抵押權之擔保債權
額亦改稱:依承攬契約所取得之承攬報酬即九戶房地之價值
作為計算之標準,不再主張以前開起造費用64,691,880元作
為法定抵押權之金額(本院更一卷二第62頁正、反面、156
頁、182頁、226頁反面),是上訴人普海公司就系爭法定抵
押權得享有優先受償之債權金額,自應以上訴人主張九戶房
地之價值為準,至其於原審主張應以前開之支出明細作為本
件法定抵押權之債權金額,即無採酌之必要。
七、雖被上訴人又主張:上訴人普海公司主張之九戶房地,係其
基於與黃志賢間工程契約所分得之報酬,此報酬包括營建之
銷售利潤在內,故不能據以作為普海公司得享有法定抵押權
之債權金額。然查;
㈠、依修正前民法第五百十三條之規定:「承攬人就承攬關係所
生之債權,對於其工作物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有抵押權
」此所謂之債權,係指報酬請求權及民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三
項之
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同法第五百零九條之墊款償還請求權
而言。又承攬人承建定作人所定作之房屋,其本此承攬關係
所生之報酬請求,自得就此報酬債權全部,依修正前民法第
五百十三條規定,僅對受讓其中一區分所有物之該他人行使
法定抵押權,最高法院分別著有73年台上字第4324號及81年
台上字第1227號民事判決意旨足參。從而,上訴人普海公司
基於承攬關係所生之報酬請求權,原即係其依承攬關係對定
作人可資請求之債權,就其工作物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自
享有法定抵押權,並無扣除營業利益之必要。
㈡、又查,依系爭承攬興建房屋合約第十條之約定,上訴人普海
公司因承攬興建本件工程,可分得如合約書附圖編號1-9,
即門牌號碼:安康路48巷第3、12、15、18、19、22、23、2
8、32號共九戶之土地及建物(含公共設施)所有權全部,
可見該九戶之房地所有權即為其依約應取得之承攬報酬,此
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合約書之約款及附圖
可資參照(本院
更一卷二62頁正、反面及原審卷一第117反面、第119頁);
及上訴人普海公司就法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及項目亦
自承:除依約得取得之承攬報酬即九戶之房地外,並未再主
張其他基於承攬所生之費用及債權,已如前述(本院更一卷
二第62頁正、反面),此外上訴人普海公司亦未能舉證證明
本件定作人即黃志賢有何符合民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三款及五
百零九條應負損害賠償之情形,故本件普海公司所享有之法
定抵押權債權金額,自應以依承攬報酬即分得之九戶房地之
價值為準,應
堪認定。
㈢、復查,上訴人普海公司依承攬契約,固得分九戶房屋及其坐
落基地之所有權以為報酬,訴外人黃志賢雖曾將上訴人普海
公司應分得的其中五戶建物及系爭建物基地其中647號土地
應有部分10萬分之1126及812-2號土地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
予上訴人普海公司所有(見執行卷附土地登記簿謄本及上訴
人94年9月2日民事爭點狀第2頁即本院上訴卷㈡第80頁
所載
),但因未辦理塗銷其前已設定予被上訴人高達1億7千萬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致各該建物及基地因被上訴人實施
抵押物拍賣,而由拍定人即證人壬○○、庚○○、己○○、
甲○○等人承買在案,是該九戶之房地所有權已悉歸他人所
有,此業據本院向台中地方法院調取九十一年執字第一五五
四四號強制執行卷
查核屬實,並為兩造所不爭執,可見上訴
人普海公司應得受之承攬報酬仍未受清償,是其得主張承攬
債權自仍為相當於九戶房地之價值,而普海公司基於承攬契
約取得之九戶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既均已陷於給付
不能,即應轉換為相當九戶房地價值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該
項損害賠償請求權乃原報酬請求權之變形,依修正前民法第
八百八十一條但書之規定,仍具有優先受償之權利。
八、至相當於普海公司可分得之前開九戶房地之價值為若干?上
訴人雖主張:普海公司分得之九戶(建號各為1302、1308、
1310、1315、1317、1319、1321、1323、1325號)房地之價
值,應依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於90年3月5日依八十八年
執丑字第26384號函附第一次即90年3月29日拍賣公告上載:
21戶建物及基地總值即一億六千二百三十五萬元,其中土地
總價額為1億零115萬元,總面積為:1703.89平方公尺,建
物總價為6,100萬元,建物總面積則為4950.81平方公尺,換
算每平方公尺土地及建物之價格,各為5萬9,481.5元及1萬2
,321.2 元,再乘以普海公司分得九戶之土地及建物面積各7
44.24平方公尺及2130.33平方公尺,依此核算九戶之總價格
為70,517,306元(計算式見本院更審卷二第77-78頁),上
訴人只請求以其中之6,530萬元受分配自無不合等語。惟查
:㈠、被上訴人於第一次強制執行之八十八年執丑字第2638
號強制執行事件,其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其中建物部分僅
限於建號:1303、1304、1305、1306、1307、1309、1311、
1312、1313、1314、1316、1317、1318、1319、1320、1321
、1322、1323、1324、1325、1326號等21戶聲請強制執行、
上訴人普海公司所分得之編號第1302、1308、1310、1315號
之建物部分,並不在聲請強制執行之列,亦未經鑑價,而每
戶之價值縱為同時出售,但因房屋位置、採光不同,其價格
自有不同,是前開拍賣公告既未針就上訴人普海公司分得之
九戶全數實地為鑑價,是否能作為其價格之依據,本有疑問
。再執行處上開90年3月29日拍賣公告核定最低拍賣價格之
依據,乃源於執行處就前開21戶建物及台中縣豐原市○○段
○○○號土地丙○○及黃志賢名下之應有部分及同段第843-1號
、第845-1號及812-2號土地所有權全部,原委請台中縣豐原
地政事務所、台中縣政府分別鑑價,其中21戶建物之鑑價金
額為5,547萬元,土地部分則為每方公尺5萬4千元,此有台
中縣政府就土地價格鑑定書、台中縣豐原市公房屋價格估定
表各一份附於
前揭26384號執行卷內
足稽,執行處乃依上開
鑑價結果,核定土地部分最低拍賣價為988萬8千元,建物部
分為5,547萬元後,發函債權人及債務人就前開拍賣價格陳
述意見,因其中抵押權人吳武宗主張:土地部分價值應為一
億五千元,建物部分則為二億五千萬零二百元;普海公司法
定代理人丙○○主張:土地部分每坪應以二十六萬計算,建
物部分則每戶應各再增加三分之一之價格,債務人黃志賢則
主張;土地部分價值為一億九千萬元,建物應為一億元;另
一抵押債權人黃觀偉則僅就黃志賢名下所有安康段第647號
土地應有部分,主張應提高價值至8,754萬6千元,餘則同意
執行處核定之最低拍賣價,其後執行處乃依各債權人及債務
人之意見,將六四七號土地之拍賣價格提高為九千六百萬元
,21戶之建物則提高為六千一百萬元,嗣因90年3月29日第
一次拍賣無果,再於九十年五月十日減價為一億二千九百八
十八萬元(建物部分為四千八百八十萬元,餘為土地之價值
)拍賣亦無未果,乃第三次減價為一億零三百九十二萬元拍
賣均無果,被上訴人因此撤回第一次強制執行之聲請,由前
開鑑價及拍賣公告核價之過程可知,第一次即90年3月29日
拍賣公告所核定之最低拍賣價格,乃執行處依各債權人及債
務人之意見陳述而為核定,其價格難免因債務人、債權人主
觀上利害之考量,而有失之客觀中立,且每人之主張亦不一
,故前開拍賣公告之價格係出於衡量債權人及債務人之結果
,即未能真正反應出各建物及坐茖基地之價值,上訴人主張
應依90年3月29日拍賣公告之金額平均換算每戶房地之價值
,因乏客觀之標準,自難採取。至台中縣政府之土地價格鑑
定書、台中縣豐原市公所房屋價格估定表,因該二份二鑑價
,不問土地之地目及各建物位置之不同,一律以每平方公尺
5,400元作為土地之估價並以建物之面積及樓層作為鑑價之
標準,自難反應
標的物之真正價值,且為兩造所不採,故本
院亦不採之。
㈡、至普海公司法定代理人丙○○於第一次八十八年執字第二六
三八四號強制執行事件,提出黃志賢為法定代理人之穎長泰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訴外人劉芳玲所簽訂之預售屋買賣契約
主張每戶之售價約1,100萬元,然預售屋之售價,除貸款、
利息負擔及建材、人事成本外連同商業利潤亦一併考慮在內
,且預售屋之買賣價格亦恆受行銷、包裝、廣告、宣傳手法
及市場價格哄抬等因素之影響,每戶房屋之售價未必與該屋
之市價相當,依前揭預售屋買賣契約第二條之㈡並約明其買
賣價款係包含本基地之警衛室、園藝設施工程在內,可見其
售價除予建物本身已完成建造外,尚包括警衛室及景觀園藝
工程之費用之內,非獨建物本身之價格而已,再本件建案實
際上共建築二十七戶,每戶之售價是否均一,出售率如何,
如有部分細部工程有施作,其情況如何均無資料
可考,且依
拍賣公告所載:本件建物僅主體結構完成、門窗均未裝置,
另執行處91年8月27日查封筆錄及91年9月11日執行筆錄亦載
明現場建物為空屋,且尚未建造完成;此業據本院調取前開
執行卷查核無誤,是該27戶建物之細部工程既未完工,與預
售屋價格係以建物全部完工作為前提已有不合,自不能以其
中一戶之預售價格資為本件九戶房地之價格,雖上訴人又請
求傳訊證人陳志士用以證明普海公司承作之系爭建屋已完成
百分之九十五,並按此比例計算該九戶房地之價值云云,然
陳志士於檢察官偵問:房子蓋好了沒?固證稱:「房子尚有
百分之五尚未蓋好」;但所謂百分之五未完成(換言之,即
百分之九十五已完成)係證人主觀之判斷,尚乏客觀之依據
,且標準因人而異,故不足以其個人判斷之詞,採為計算本
件房地價值之依據。
㈢、次查,上訴人雖又主張應以本院囑託台灣省建築師公會於96
年12月6日就系爭九戶於88年間之房地總價所為之鑑定結果
即74,827,601元為依據,然台灣省建築師公會上開鑑定,係
包括建築物所附之衛浴、廚具、門扇、磁磚、地磚、電信電
力等工程項目,且係依建物之現狀作鑑定,就房屋原始建築
及事後增作之部分則因無法釐清,故建議先由兩造協商原始
建築完成部分以百分比計算,再由
鑑定人就建築物部分按百
分比計算,此有台灣省建築師公會97年3月25日台建師鑑(9
6072)字第828號函文一份在卷
可稽(本院更一卷第183頁)
;是上開鑑定結果既以建物於鑑定之現狀,含建築物所附之
衛浴、廚具、門扇、磁磚、地磚、電信電力設備及事後增建
之部分一併作鑑定,與拍賣公告上載:上訴人普海公司僅完
成主體結構,門扇尚未裝置之情形已有不同,已難採為系爭
九戶房地價額之依據。雖上訴人普海公司又主張:「將系爭
九戶建築物所附屬之衛浴、廚具、門扇窗戶、磁磚、地磚、
電信電力等設備之總額扣除後即可確定系爭九棟房地八十八
年間之總價額」然系爭建物及坐落基地之承買人壬○○已到
庭證實:伊與庚○○、己○○、甲○○等股東,土地部分係
以4,069萬9千元,27筆建戶部分係以4,446萬1千元拍定,標
買後有再整理過;證人庚○○則進一步證稱:渠等得標當時
,只有結構體完成,內部沒有裝修、且根本無法居住、有的
沒有門窗(按依拍賣公告所示本件建物門窗並未施作)、有
的漏雨,外觀現在看起來很漂亮,那都是渠等承買後再行施
作的,內部地板與天花板、管線、衛浴、廚房、鋁門窗、二
樓夾層都是渠等事後作的,地磚、電信、電力也重做,外牆
磁磚及後面之廚房亦係渠等施作及增設,另因為會漏水所以
有施作防水工程,所以建築師公會鑑定之現況跟他們買當時
的情況已有不同,至於原始與自己修繕、改建之部分因時間
已久,如要逐一核對有困難,且部分資料均已喪失
等情屬實
(本院更一卷二宗第61頁正、反面),是本件拍定人承買後
就建物除修繕外,既有增建廚房,並自行施作二樓夾層、防
水工程
暨內部地板與天花板、管線、衛浴、廚房、鋁門窗、
地磚等細部工程,與普海公司當時之建物情況已迥然有別,
各增建及修繕工程之細目又無資料可考,而地上建物使用功
能之完整及週邊景觀、風貌,又足以連帶影響其坐落土地之
價值,故不能以建築師公會所為之前開鑑定結果作為系爭九
戶房地價值之依據。從而,台灣省建築師公會上開鑑定之結
果既不足採,單純主體結構完成之建物與完成細部工程並具
有完整、可供生活起居並具備完善廚房功能之建物價值又互
有不同,上訴人抗辯:逕將建築師公會上開鑑定總額,扣除
系爭建物所附屬之衛浴、廚具、門扇窗戶、磁磚、地磚、電
信、電力等設備之價格,即可確定系爭九棟房地於八十八年
間之總價(見本院更審卷二第三十六頁),無非其個人意見
,委無可取,上訴人普海公司據此請求傳訊其門窗、地磚、
電力電信衛浴之下包商即證人張山柱、何世發、王進源以證
明各項工程金額為若干,亦均無必要(本院更審卷二第36
、67頁),併此敘明。
㈣、次查,上訴人普海公司雖又以:該公司前與黃志賢基於承攬
興建房屋合約書,合計共花費6,530萬元施工,惟因黃志賢
拒不將其可分得之房屋所有權辦理移轉登記為普海公司所有
,據以向原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經原法院九十一年拍更字
第二號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依該拍賣抵押物裁定所示之債
權額為6,530萬元,且依普海公司與黃志賢間合約書第2條之
約定:興建之建坪以每戶建坪74坪為準,建築成本每坪為4
萬元,而系爭建物依台中縣政府工務局核發之使用執照所示
,總面積為6376.73平方公尺換算坪數為1929坪,系爭工程
總工程款為7,716萬元,參以被上訴人公司豐原分行之行員
林輝彥、何東城於本院另案遭丙○○自訴詐欺之89年自字第
90 8號一案,於89年12月13日辯護意旨狀第4頁稱「(目前
為止,房屋約只完成百分之九十」,依此換算工程款債權應
為6, 944萬4千元,均已超過上訴人聲請參與之6,530萬元等
語(本院上訴審卷一第32-33頁),然拍賣抵押物裁定係屬
非訟事件,不涉及實體之調查,所謂6,530萬元乃上訴人普
海公司單方面之聲明,縱黃志賢就其金額
難認有爭執之意(
見裁定理由三所載,本院更一卷一第100-101頁),亦無實
質之確定力,對被上訴人更無
拘束力可言,故不得據為本件
上訴人普海公司承攬報酬債權金額之認定。況其所稱之施工
金額係就27戶建物之全部花費,上訴人普海公司依法定抵押
權得行使優先受償權之承攬報酬,則僅其中之九戶而已,若
依比例核算九戶之工程款,亦僅2,176萬6,666元(
65,300,0009/27=21,766,666),顯未達上訴人主張之
6,530萬元。至上訴人普海公司固又稱以合約所定每戶74坪
,每坪建築成本4萬元計,本件工程總工程款依九戶計,亦
已逾6,530萬元云云,然系爭合約第2條固約定每坪之建築成
本4萬元,但合約所訂之「每坪建築成本」與實際施工之每
坪成本未必相符,且上訴人所援引之完工比例,無論陳志士
所稱之百分之九十五,或林輝彥、何東城所稱之百分之九十
(見原審卷一第158頁),均係其等個人主觀之意見,不足
據為本件上訴人普海公司實際完工比例之依據,且所謂之建
築成本與上訴人普海公司依約得取得如何之承攬報酬係二回
事,該建築成本縱屬實,總工程款6944萬4千元亦係針對27
戶建物施工所得計算而來,若依上訴人普海公司可分得之承
攬報酬比例計算,亦僅2,314萬8千元(69,444,0009/27=
23,148,000),與上訴人主張之6,530萬元均有不合,故上
訴人此部分之抗辯,亦無可採。
㈤、復查,上訴人雖又以被上訴人於原審所提92年5月19日民事
準備㈠狀及於上訴審所提94年4月27日民事準備狀第6頁均
自
認系爭房屋當時價值為1,100萬元,若以完工百分之九十五
比例計算,每戶價值達1,045萬元(見本院上訴卷二第83頁
),九戶已逾6,530萬元云云。然參諸被上訴人於原審就上
訴人主張當時每戶市價達一千萬元已當庭否認之,並指稱:
當時每戶市價並無一千萬元之的價值,該契約所定27戶雖取
得使用執照,但細部均尚未完工,被上訴人聲請查封時亦看
不出有水管及電線的配置,從外觀上看不出已完成百分之九
十至九十五各等語(原審卷三第48-49頁);且被上訴人前
揭書狀係援引上訴人普海公司刑事自訴狀及89年12.13.補充
自訴理由狀之記載,用以反駁上訴人:「若依系爭房屋當時
之賣價,每棟約1,100萬元,並普海公司分得其中九棟約一
億元,扣除其所自行計算之工程款(總建坪約一千六百餘坪
造價四萬元)毛利達3,500萬元,若還有4,000萬元融資,則
毛利達7,500萬元,有違常情」(見原審卷一第128頁、本院
上訴卷一第66頁):觀之被上訴人於本案歷審之書狀及筆錄
,就上訴人普海公司主張共有6,530萬元之法定抵押債權一
事不僅
迭有爭執,更進一步否認其法定抵押權之存在,於本
院上訴及更一審並一致指稱:普海公司縱有法定抵押權,其
債權金額亦應在以使用執照上載之「工程造價」作為其承攬
報酬即9戶房地價值之標準,凡此亦證被上訴人並無自認上
訴人普海公司得享有法定抵押權之9戶房地每戶可達1,100萬
元或1,000萬元之意,自不得摘取其書狀中之片段、部分內
容,即謂其已不爭執並據為上訴人有利之認定。
㈥、第查,被上訴人雖又主張:應以系爭建物於88年4月6日依台
中縣政府工務局核發使用執照上載之工程造價即三千一百八
十八萬四千元作為系爭九戶房地之價值(見本院更一卷第90
頁),但使用執照之核發,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係供
建築物申請水、電之用,其申請所須檢具之資料,依同法第
71條之規定:除原領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外並包括建築物
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如建築物與核定工程圖樣完全相符者
,則免附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由前開建築法之規定可知:
核發使用執照之目的及用途,並不在估驗建物之價值及實際
之造價為若干,而使用執照上載之工程造價,亦係由工務單
位依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所檢附之上開書面資料,按其
建物構造類別及樓層地板面積及每平方公尺之法定單價計算
而來(請參台中縣政府網站,工務類所示台中縣建築物造價
標準表):且不包括其坐落基地之價值在內,自不足據為系
爭九戶房地價值之依據,是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無可採。
㈦、復查,就普海公司分得之上開九戶房地,原建物建號依序:
1302、1308、1310、1315、1317、1319、1321、1323、1325
號,門牌號碼依序為台中縣豐原市○○路○○巷○號、15號、1
9、12號、18號、22號、28號、32號、23號房地之價值(含
公共設施),連同各該建物坐落之基地全部即台中縣豐原市
○○段第812-2、843-1、845-1、674號土地,原法院於九十
一年九月間委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企業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
其價值,前開九戶建物之價值各為:2,331,000元、2,331,0
00元、2,241,000元、2,302,000元、2,303,000元、2,082,0
00元、2,303,000元、2,278,000元、2,699,000元,合計共2
,087萬元,土地之鑑價所得則為55,774,000元,此有該會91
年9月27日鑑定報告書附於原法院九十一年執字第一五五四
四號卷內足參(已影印後存卷),是就該九戶建物及系爭建
築基地部分既由鑑定單位依實地勘測,依其位置、標的概括
及平面圖等資料並斟酌其上設定之他項權利分析結果而得,
自具有相當之專業性。再系爭27戶建物,於被上訴人於八十
八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一次聲請強制執行撤回聲請後,於第二
次聲請強制執行時,因原坐落647號建地上之建物並無任何
之新增之建物,而呈原來未建造完成之空屋狀況,故無測量
之必要,此亦有民事執行處91年9月11日執行筆錄足參;另
台中縣豐原市地政事務所91年9月16日發函執行處之(九一
)豐地測字第09100771000號函亦明載:「本件經勘查測結
果未發見有增建無庸測量,故未函送成果」可見系爭27戶建
物於上訴人普海公司取得使用執照及第一次強制執行之後,
並無另行增建之情,與普海公司於八十八年完成主體結構大
致相符,再八十八年至九十一年九月執行處囑託中華民國企
業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價之期間內,國內之整體市場經濟並無
劇烈震盪之情,是其鑑價之所得自足堪採為系爭建物於88年
取得使用執照至89年間價格之依據。依此鑑價以計,上訴人
普海公司原可分得之九戶建物之價值為2,087萬元,至該九
戶建物坐落基地之價值,則按分割增加及合併後之安康段第
812-2號、第843-1號、第845-1號及674號土地鑑定所得之款
項即55,774,000元,按實際興建之27戶均分,依上訴人分得
9戶換算應為:1,859萬1,333元(鑑價所得55,774,000元
9/27=18,591,333.3,元以下四捨五入),故上訴人普海公
司得取得之報酬請求權,合計應相當於3,946萬1,333元。
㈧、又查,上訴人普海公司相當於3946萬1333元之承攬債權,固
為系爭法定抵押權擔保之範圍,並得就前開27戶建物於92年
7月11日拍賣所得之價金優先受償。但因上訴人普海公司業
於92年7月14日將其拍賣所得分配款之款項於5千萬占6,530
萬元比例之範圍內(詳後述理由㈩)移轉予上訴人乙○○,
上開債權讓與,又經執行處於92年7月28日函知債務人黃志
賢並准予備查在案,此有被上訴人於原審提出之債權讓與協
議書及執行處函文影本各一件在卷
可憑(見原審卷一第35-3
9頁);前開債權讓與自已對債務人黃志賢發生效力。嗣上
訴人乙○○又於92年12月17日將其可得分配款其中之1,850
萬元讓與彰化銀行,並經陳報執行處後由執行處法官批示:
「通知債務人黃志賢及依聲請辦理」;其後執行處即依彰化
銀行陳報之債權,製作93年2月10日之分配表,但因該次分
配表將上訴人乙○○得分配之債權誤植為5千萬元(漏未扣
除已讓與之1,850萬元),經彰化銀行聲明異議後,乃又於
93年2月10日重新製作分配表更正之,前開分配表並經送達
予債務人黃志賢,此業據本院調取前開15544號卷核閱屬實
,可見無論普海公司或乙○○之債權讓與,應均已
合法通知
債務人黃志賢而生讓與之效力,
洵無疑義。
㈨、被上訴人固又主張:普海公司與乙○○間之上開債權之讓與
,其受讓人係依讓與之法律行為而取得抵押權,依同法第七
百五十八條規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見被上訴人民事起訴狀
第6頁所載),但渠等並未經登記故不生效力,並否認乙○
○對普海公司債權之真正及彰化銀行受讓債權之效力等語。
然查:
⒈按「存在於不動產之抵押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
滅」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普
海公司承攬報酬之債權,依修正前民法第513條之規定,乃
法定抵押權擔保之範圍,就系爭27戶建物於92年7月11日拍
賣所得之價金即44,461,000元,原即得就相當於九戶報酬請
求權之價額主張優先受償權,但因其原存於不動產之法定抵
押權,已因拍賣而消滅,故轉換為優先受償之債權,上訴人
普海公司又係於系爭不動產拍定後,始於92年7月14日將一
定比例(按為5000/6530,詳後述)之分配款項讓與乙○○
,乙○○則係於92年12月17日再將部分可分配款債權讓與上
訴人彰化銀行,均在法定抵押權因拍賣而消滅之後,故無從
辦理法定抵押權變更登記,亦不生法定抵押權是否隨同移轉
及上訴人得否單純將債權移轉而抵押權未隨之讓與之問題。
況上訴人普海公司於系爭27戶建屋被拍定後,其得受優先分
配之債權已經確定,其於拍定後縱將部分可分配款讓與乙○
○,乙○○再將所受讓之可分配款其中之一部分讓與上訴人
彰化銀行,亦不影響其等就各該款項可得優先受償之性質。
參諸最高法院於另案即96年台上字第2307號京展建設公司與
荷商柯企第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中
亦明確指出「系爭保證債務為系爭抵押權擔保範圍,台灣企
銀本得就系爭不動產拍得價金優先受償,其將債權讓與被上
訴人,被上訴人受讓之債權自得優先普通債權而受償」(見
本院更審卷一第151頁正、反面)依上開判決意旨,益足證
之。從而,上訴人乙○○、彰化銀行就其等取得之債權,自
仍享有優先受償之權利,執行法院因而於94年3月22日製作
,定於同年4月7日實施分配之分配表2,將其2人列入優先債
權分配,自無不合。
⒉次按,被上訴人於原審固一度否認上訴人乙○○對普海公司
債權之真正及彰化銀行受讓債權之效力。然債權讓與係一債
權處分行為,並不以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亦不以有償行為
為限,本件上訴人普海公司及乙○○二人間實際間有無債權
債務關係存在,其債權金額為若干,係渠等內部之問題,並
不影響本件債權讓與之效力。
㈩、又查,上訴人普海公司與乙○○間債權讓與協議書第2條雖
約定:「甲方(即普海公司)願將拍賣所得分配之款項在5
千萬元範圍內之部分讓與乙方(指乙○○)上訴人」;但此
所謂之5千萬元應係指乙○○與普海公司間可得受分配之債
權金額比例,並非指乙○○可得受分配之總金額而言。此由
渠等係於系爭不動產於92年7月11日由壬○○等四人以8,516
萬元(其中27戶建物部分
拍定價額為4,446萬1千元,餘為土
地款)拍定後始簽立債權讓與契約書,而系爭27戶建物之拍
定價格僅4,446萬1千元,不僅與普海公司主張之法定抵押債
權6,530萬元不符,更不足使乙○○超額分得高達5千萬元之
分配款,此當為普海公司、乙○○於簽立讓與契約時所明知
,再由渠等於讓與契約書中先約明:普海公司對第三人黃志
賢有承攬工程款債權6530萬元,緊接著再約定:由甲方(指
普海公司)將可分配之款項在5千萬元範圍內之「部分」讓
與乙○○,可見其等間讓與契約之真意,係以普海公司對第
三人黃志賢享有6,530萬元法定抵押債權,再以此6,530萬元
全部作為優先債權參與分配為前提,而將6,530萬元其中5,0
00萬元部分可得分配之款項讓與乙○○,至上訴人普海公司
本身則仍保留6,530萬元其中之1,530萬元債權額受分配,並
無讓與全部可分配款項之意。又因其後乙○○已將5,000萬
元可受分配之款項其中之1,850萬元讓與彰化銀行,故乙○
○部分可得分配之款項即應改按3,150萬元占6,530萬元之比
例計算之,彰化銀行部分則按1,850萬元占6,530萬元之比例
分配,亦即上訴人普海公司、乙○○及彰化銀行三人間應按
:1530/6530、3150/6530、1850/6530(即23.43033%、48
.23889 %、28.33078)之比例分配拍賣所得之款項。此由
上訴人三人就此分配比例於執行事件並無爭執,其中彰化銀
行更依:1530/6530、3150/6530、1850/6530之分配比例請
求執行處更正93年2月10日分配表上有關普海公司、乙○○
及彰化銀行可受分配之金額(按該日之分配表誤將乙○○之
債權金額漏扣除已讓與彰化銀行之1,850萬元,而仍載為5千
萬元,已如前述),此復有上訴人彰化銀行93年2月20日聲
請異議狀上載之分配比率可資參考(已影印存卷),而執行
處93年2月23日及94年3月22日之分配表,即均按此計算上訴
人三人得受分配之款項,上訴人三人就執行處上開分配表所
載分配款之計算方式於原審及本院亦均無異議(按以4,446,
1,000元分別乘以3150/6530、1530/6530及1850/6530所得之
積,適為分配表所載乙○○、普海公司及彰化銀行所受分配
之金額),益證上訴人普海公司、乙○○及彰化銀行三人就
本件不動產之拍賣款亦均同意按1530/6530:3150/6530:18
50/6530之比例分配至明。再按系爭27戶建物之拍定價額為
4,446萬1千元,上訴人普海公司所得享有優先抵押權之債權
金額則為3,946萬1,333元,故得全額受償,其中上訴人普海
公司可得分配之金額為9,245,917元(39,461,3331530/65
30=9,245,917.2,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乙○○為19,
035,712(39,461,3333150/6530=19,035,711.9),彰化
銀行則為11,179,704元(39,461,3331850/6530=11,179,
703.8)。
九、
綜上所述,本件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執字第一五五四
四號強制執行事件,於94年3月22日製作,定於同年4月7日
實施分配之附表所示分配表表⒉,次序1乙○○分配金額應
更正為1,903萬5,712元,次序2普海公司分配金額1,041萬7,
355元應更正為924萬5,917元,次序3彰化銀行分配金額1,25
9萬6,149元,應更正為1,117萬9,704元。原判決以上訴人普
海公司之法定抵押權已拋棄,無優先抵押權可資行使,據以
其三人得分配之金額均更正為零,自有未洽,
上訴意旨指摘
及此,求予將原判決予以廢棄改判,
即屬有據,爰將原判廢
棄,並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十、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之攻擊
防禦方法及其餘證據調查與
本院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逐一論述之必要。
十一、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
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謝說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理由書(須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
,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
委任人與
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
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書記官 胡美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V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
中華民國093年02月23日
┌─────┬─────────────────────────────────────────────────────────────────────────────────┐
│案 號 │未股 091年執字第15544號 │
├─────┼─────────────────────────────────────────────────────────────────────────────────┤
│債務人姓名│黃志賢 紀翠琴 劉森發 黃演明 丙○○ │
├─────┴─────┬───────────────────────────────────────────────────────────────────────────┤
│執行清償(拍賣)所得金額│ │
│ │[表 1] 土地:812-2、843-1、845-1、674(豐原市○○段) 新台幣40,699,000元 │
│ │[表 2] 建物:1300、1301、...、1326等27筆(豐原市○○段) 新台幣44,461,000元 │
├───────────┴───────────────────────────────────────────────────────────────────────────┤
│債權計算及金額分配如下: │
├───┬───────┬──┬──────────┬───────┬─────────────────────┬───────┬────┬───────┬───────┬──┤
│ 次 │ │優先│ │ │ 債 權 利 息 │ │ 分 配 │ │ │ 備 │
│ │債 權 種 類│ 或 │ 債 權 人 姓 名 │債 權 原 本├─────┬──┬────┬───────┤ 共 計│ │分 配 金 額│不 足 額│ │
│ 序 │ │普通│ │ │ 期 間 │日數│ 利 率│ 金 額 │ │ 比 率 │ │ │ 考 │
├───┴───────┴──┴──────────┴───────┴─────┴──┴────┴───────┴───────┴────┴───────┴───────┴──┤
│[表 1] 土地:812-2、843-1、845-1、674(豐原市○○段) 新台幣40,699,000元 │
├───┬───────┬──┬──────────┬───────┬─────┬──┬────┬───────┬───────┬────┬───────┬───────┬──┤
│ 1│
執行費 │優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270,033│ │ │ │ │ 270,033│100.000%│ 270,033│ 0│ │
│ │ │ │有(簡稱) │ │ │ │ │ │ │ │ │ │ │
├───┼───────┼──┼──────────┼───────┼─────┼──┼────┼───────┼───────┼────┼───────┼───────┼──┤
│ 2│土地增值稅 │扣繳│臺中縣稅捐處 │ 0│ │ │ │ │ 0│ 0%│ 0│ 0│ │
├───┼───────┼──┼──────────┼───────┼─────┼──┼────┼───────┼───────┼────┼───────┼───────┼──┤
│ 3│第1順位抵押權 │優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51,000,000│ 087.07.15│ │ 年利│ 利息│ │ │ │ │ │
│ │ │ │有(簡稱) │ │ │ │ │ │ │ │ │ │ │
├───┼───────┼──┼──────────┼───────┼─────┼──┼────┼───────┼───────┼────┼───────┼───────┼──┤
│ │ │ │ │ │ 092.07.17│1829│8.86000%│ 22,642,519│ │ │ │ │ │
├───┼───────┼──┼──────────┼───────┼─────┼──┼────┼───────┼───────┼────┼───────┼───────┼──┤
│ │ │ │ │ 51,000,000│ 087.08.16│ │ 年利│
違約金│ │ │ │ │ │
├───┼───────┼──┼──────────┼───────┼─────┼──┼────┼───────┼───────┼────┼───────┼───────┼──┤
│ │ │ │ │ │ 088.02.15│ 184│0.88600%│ │ │ │ │ │ │
├───┼───────┼──┼──────────┼───────┼─────┼──┼────┼───────┼───────┼────┼───────┼───────┼──┤
│ │ │ │ │ │ 088.02.16│ │ 年利│ │ │ │ │ │ │
├───┼───────┼──┼──────────┼───────┼─────┼──┼────┼───────┼───────┼────┼───────┼───────┼──┤
│ │ │ │ │ │ 092.07.17│1613│1.77200%│ 4,221,487│ │ │ │ │ │
├───┼───────┼──┼──────────┼───────┼─────┼──┼────┼───────┼───────┼────┼───────┼───────┼──┤
│ │ │ │ │ 51,000,000│ │ │ │ 本金│ 77,864,006│22.3092%│ 17,370,870│ 60,493,136│ │
├───┼───────┼──┼──────────┼───────┼─────┼──┼────┼───────┼───────┼────┼───────┼───────┼──┤
│ 4│第1順位抵押權 │優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43,700,000│ 087.07.26│ │ 年利│ 利息│ │ │ │ │ │
│ │ │ │有(簡稱) │ │ │ │ │ │ │ │ │ │ │
├───┼───────┼──┼──────────┼───────┼─────┼──┼────┼───────┼───────┼────┼───────┼───────┼──┤
│ │ │ │ │ │ 092.07.17│1818│8.86000%│ 19,284,846│ │ │ │ │ │
├───┼───────┼──┼──────────┼───────┼─────┼──┼────┼───────┼───────┼────┼───────┼───────┼──┤
│ │ │ │ │ 43,700,000│ 087.08.27│ │ 年利│ 違約金│ │ │ │ │ │
├───┼───────┼──┼──────────┼───────┼─────┼──┼────┼───────┼───────┼────┼───────┼───────┼──┤
│ │ │ │ │ │ 088.02.26│ 184│0.88600%│ │ │ │ │ │ │
├───┼───────┼──┼──────────┼───────┼─────┼──┼────┼───────┼───────┼────┼───────┼───────┼──┤
│ │ │ │ │ │ 088.02.27│ │ 年利│ │ │ │ │ │ │
├───┼───────┼──┼──────────┼───────┼─────┼──┼────┼───────┼───────┼────┼───────┼───────┼──┤
│ │ │ │ │ │ 092.07.17│1602│1.77200%│ 3,593,898│ │ │ │ │ │
├───┼───────┼──┼──────────┼───────┼─────┼──┼────┼───────┼───────┼────┼───────┼───────┼──┤
│ │ │ │ │ 43,700,000│ │ │ │ 本金│ 66,578,744│22.3092%│ 14,853,214│ 51,725,530│ │
├───┼───────┼──┼──────────┼───────┼─────┼──┼────┼───────┼───────┼────┼───────┼───────┼──┤
│ 5│第1順位抵押權 │優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12,000,000│ 087.07.26│ │ 年利│ 利息│ │ │ │ │ │
│ │ │ │有(簡稱) │ │ │ │ │ │ │ │ │ │ │
├───┼───────┼──┼──────────┼───────┼─────┼──┼────┼───────┼───────┼────┼───────┼───────┼──┤
│ │ │ │ │ │ 092.07.17│1818│9.18000%│ 5,486,873│ │ │ │ │ │
├───┼───────┼──┼──────────┼───────┼─────┼──┼────┼───────┼───────┼────┼───────┼───────┼──┤
│ │ │ │ │ 12,000,000│ 087.08.27│ │ 年利│ 違約金│ │ │ │ │ │
├───┼───────┼──┼──────────┼───────┼─────┼──┼────┼───────┼───────┼────┼───────┼───────┼──┤
│ │ │ │ │ │ 088.02.26│ 184│0.91800%│ │ │ │ │ │ │
├───┼───────┼──┼──────────┼───────┼─────┼──┼────┼───────┼───────┼────┼───────┼───────┼──┤
│ │ │ │ │ │ 088.02.27│ │ 年利│ │ │ │ │ │ │
├───┼───────┼──┼──────────┼───────┼─────┼──┼────┼───────┼───────┼────┼───────┼───────┼──┤
│ │ │ │ │ │ 092.07.17│1602│1.83600%│ 1,022,526│ │ │ │ │ │
├───┼───────┼──┼──────────┼───────┼─────┼──┼────┼───────┼───────┼────┼───────┼───────┼──┤
│ │ │ │ │ 12,000,000│ │ │ │ 本金│ 18,509,399│22.3092%│ 4,129,307│ 14,380,092│ │
├───┼───────┼──┼──────────┼───────┼─────┼──┼────┼───────┼───────┼────┼───────┼───────┼──┤
│ 6│第1順位抵押權 │優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3,000,000│ 087.08.04│ │ 年利│ 利息│ │ │ │ │ │
│ │ │ │有(簡稱) │ │ │ │ │ │ │ │ │ │ │
├───┼───────┼──┼──────────┼───────┼─────┼──┼────┼───────┼───────┼────┼───────┼───────┼──┤
│ │ │ │ │ │ 092.07.17│1809│9.18000%│ 1,364,928│ │ │ │ │ │
├───┼───────┼──┼──────────┼───────┼─────┼──┼────┼───────┼───────┼────┼───────┼───────┼──┤
│ │ │ │ │ 3,000,000│ 087.09.05│ │ 年利│ 違約金│ │ │ │ │ │
├───┼───────┼──┼──────────┼───────┼─────┼──┼────┼───────┼───────┼────┼───────┼───────┼──┤
│ │ │ │ │ │ 088.03.04│ 181│0.91800%│ │ │ │ │ │ │
├───┼───────┼──┼──────────┼───────┼─────┼──┼────┼───────┼───────┼────┼───────┼───────┼──┤
│ │ │ │ │ │ 088.03.05│ │ 年利│ │ │ │ │ │ │
├───┼───────┼──┼──────────┼───────┼─────┼──┼────┼───────┼───────┼────┼───────┼───────┼──┤
│ │ │ │ │ │ 092.07.17│1596│1.83600%│ 254,500│ │ │ │ │ │
├───┼───────┼──┼──────────┼───────┼─────┼──┼────┼───────┼───────┼────┼───────┼───────┼──┤
│ │ │ │ │ 3,000,000│ │ │ │ 本金│ 4,619,428│22.3092%│ 1,030,559│ 3,588,869│ │
├───┼───────┼──┼──────────┼───────┼─────┼──┼────┼───────┼───────┼────┼───────┼───────┼──┤
│ 7│第1順位抵押權 │優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9,000,000│ 087.10.20│ │ 年利│ 利息│ │ │ │ │ │
│ │ │ │有(簡稱) │ │ │ │ │ │ │ │ │ │ │
├───┼───────┼──┼──────────┼───────┼─────┼──┼────┼───────┼───────┼────┼───────┼───────┼──┤
│ │ │ │ │ │ 092.07.17│1732│9.18000%│ 3,920,489│ │ │ │ │ │
├───┼───────┼──┼──────────┼───────┼─────┼──┼────┼───────┼───────┼────┼───────┼───────┼──┤
│ │ │ │ │ 9,000,000│ 087.11.21│ │ 年利│ 違約金│ │ │ │ │ │
├───┼───────┼──┼──────────┼───────┼─────┼──┼────┼───────┼───────┼────┼───────┼───────┼──┤
│ │ │ │ │ │ 088.05.20│ 181│0.91800%│ │ │ │ │ │ │
├───┼───────┼──┼──────────┼───────┼─────┼──┼────┼───────┼───────┼────┼───────┼───────┼──┤
│ │ │ │ │ │ 088.05.21│ │ 年利│ │ │ │ │ │ │
├───┼───────┼──┼──────────┼───────┼─────┼──┼────┼───────┼───────┼────┼───────┼───────┼──┤
│ │ │ │ │ │ 092.07.17│1519│1.83600%│ 728,640│ │ │ │ │ │
├───┼───────┼──┼──────────┼───────┼─────┼──┼────┼───────┼───────┼────┼───────┼───────┼──┤
│ │ │ │ │ 9,000,000│ │ │ │ 本金│ 13,649,129│22.3092%│ 3,045,017│ 10,604,112│ │
├───┼───────┼──┼──────────┼───────┼─────┼──┼────┼───────┼───────┼────┼───────┼───────┼──┤
│ 8│第2順位抵押權 │優先│吳武宗 │ 2,500,000│ │ │ │ │ 2,500,000│ 0%│ 0│ 2,500,000│ │
├───┼───────┼──┼──────────┼───────┼─────┼──┼────┼───────┼───────┼────┼───────┼───────┼──┤
│ 9│第3順位抵押權 │優先│黃秀玉 │ 7,000,000│ │ │ │ │ 7,000,000│ 0%│ 0│ 7,000,000│ │
├───┼───────┼──┼──────────┼───────┼─────┼──┼────┼───────┼───────┼────┼───────┼───────┼──┤
│ 10│第4順位抵押權 │優先│林淑頻 │ 3,000,000│ │ │ │ │ 3,000,000│ 0%│ 0│ 3,000,000│ │
├───┼───────┼──┼──────────┼───────┼─────┼──┼────┼───────┼───────┼────┼───────┼───────┼──┤
│ 11│稅款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24,649│ │ │ │ │ 24,649│ 0%│ 0│ 24,649│ │
├───┼───────┼──┼──────────┼───────┼─────┼──┼────┼───────┼───────┼────┼───────┼───────┼──┤
│ 12│稅款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8,487│ │ │ │ │ 8,487│ 0%│ 0│ 8,487│ │
├───┼───────┼──┼──────────┼───────┼─────┼──┼────┼───────┼───────┼────┼───────┼───────┼──┤
│ 13│稅款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980,840│ │ │ │ │ 980,840│ 0%│ 0│ 980,840│ │
├───┼───────┼──┼──────────┼───────┼─────┼──┼────┼───────┼───────┼────┼───────┼───────┼──┤
│ 14│稅款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216,431│ │ │ │ │ 216,431│ 0%│ 0│ 216,431│ │
├───┼───────┼──┼──────────┼───────┼─────┼──┼────┼───────┼───────┼────┼───────┼───────┼──┤
│ 15│稅款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107,168│ │ │ │ │ 107,168│ 0%│ 0│ 107,168│ │
├───┼───────┼──┼──────────┼───────┼─────┼──┼────┼───────┼───────┼────┼───────┼───────┼──┤
│ 16│稅款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855,869│ │ │ │ │ 855,869│ 0%│ 0│ 855,869│ │
├───┼───────┼──┼──────────┼───────┼─────┼──┼────┼───────┼───────┼────┼───────┼───────┼──┤
│ 17│稅款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138,364│ │ │ │ │ 138,364│ 0%│ 0│ 138,364│ │
├───┼───────┼──┼──────────┼───────┼─────┼──┼────┼───────┼───────┼────┼───────┼───────┼──┤
│ 18│
假扣押債權 │普通│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3,500,000│ │ │ │ │ 3,500,000│ 0%│ 0│ 3,500,000│ │
│ │ │ │公司豐原
分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計│ 40,699,000│ 元│ │
├───┴───────┴──┴──────────┴───────┴─────┴──┴────┴───────┴───────┴────┴───────┴───────┴──┤
│[表 2] 建物:1300、1301、...、1326等27筆(豐原市○○段) 新台幣44,461,000元 │
├───┬───────┬──┬──────────┬───────┬─────┬──┬────┬───────┬───────┬────┬───────┬───────┬──┤
│ 1│法定抵押權 │優先│乙○○ │ 31,500,000│ │ │ │ │ 31,500,000│68.0873%│ 21,447,496│ 10,052,504│ │
├───┼───────┼──┼──────────┼───────┼─────┼──┼────┼───────┼───────┼────┼───────┼───────┼──┤
│ 2│法定抵押權 │優先│普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5,300,000│ │ │ │ │ 15,300,000│68.0873%│ 10,417,355│ 4,882,645│ │
├───┼───────┼──┼──────────┼───────┼─────┼──┼────┼───────┼───────┼────┼───────┼───────┼──┤
│ 3│法定抵押權 │優先│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18,500,000│ │ │ │ │ 18,500,000│68.0873%│ 12,596,149│ 5,903,851│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4│表1分配不足 │優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60,493,136│ │ │ │ │ 60,493,136│ 0%│ 0│ 60,493,136│ │
│ │ │ │有(簡稱) │ │ │ │ │ │ │ │ │ │ │
├───┼───────┼──┼──────────┼───────┼─────┼──┼────┼───────┼───────┼────┼───────┼───────┼──┤
│ 5│表1分配不足 │優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51,725,530│ │ │ │ │ 51,725,530│ 0%│ 0│ 51,725,530│ │
│ │ │ │有(簡稱) │ │ │ │ │ │ │ │ │ │ │
├───┼───────┼──┼──────────┼───────┼─────┼──┼────┼───────┼───────┼────┼───────┼───────┼──┤
│ 6│表1分配不足 │優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14,380,092│ │ │ │ │ 14,380,092│ 0%│ 0│ 14,380,092│ │
│ │ │ │有(簡稱) │ │ │ │ │ │ │ │ │ │ │
├───┼───────┼──┼──────────┼───────┼─────┼──┼────┼───────┼───────┼────┼───────┼───────┼──┤
│ 7│表1分配不足 │優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3,588,869│ │ │ │ │ 3,588,869│ 0%│ 0│ 3,588,869│ │
│ │ │ │有(簡稱) │ │ │ │ │ │ │ │ │ │ │
├───┼───────┼──┼──────────┼───────┼─────┼──┼────┼───────┼───────┼────┼───────┼───────┼──┤
│ 8│表1分配不足 │優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10,604,112│ │ │ │ │ 10,604,112│ 0%│ 0│ 10,604,112│ │
│ │ │ │有(簡稱) │ │ │ │ │ │ │ │ │ │ │
├───┼───────┼──┼──────────┼───────┼─────┼──┼────┼───────┼───────┼────┼───────┼───────┼──┤
│ 9│表1分配不足 │優先│吳武宗 │ 2,500,000│ │ │ │ │ 2,500,000│ 0%│ 0│ 2,500,000│ │
├───┼───────┼──┼──────────┼───────┼─────┼──┼────┼───────┼───────┼────┼───────┼───────┼──┤
│ 10│表1分配不足 │優先│黃秀玉 │ 7,000,000│ │ │ │ │ 7,000,000│ 0%│ 0│ 7,000,000│ │
├───┼───────┼──┼──────────┼───────┼─────┼──┼────┼───────┼───────┼────┼───────┼───────┼──┤
│ 11│表1分配不足 │優先│林淑頻 │ 3,000,000│ │ │ │ │ 3,000,000│ 0%│ 0│ 3,000,000│ │
├───┼───────┼──┼──────────┼───────┼─────┼──┼────┼───────┼───────┼────┼───────┼───────┼──┤
│ 12│表1分配不足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24,649│ │ │ │ │ 24,649│ 0%│ 0│ 24,649│ │
├───┼───────┼──┼──────────┼───────┼─────┼──┼────┼───────┼───────┼────┼───────┼───────┼──┤
│ 13│表1分配不足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8,487│ │ │ │ │ 8,487│ 0%│ 0│ 8,487│ │
├───┼───────┼──┼──────────┼───────┼─────┼──┼────┼───────┼───────┼────┼───────┼───────┼──┤
│ 14│表1分配不足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980,840│ │ │ │ │ 980,840│ 0%│ 0│ 980,840│ │
├───┼───────┼──┼──────────┼───────┼─────┼──┼────┼───────┼───────┼────┼───────┼───────┼──┤
│ 15│表1分配不足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216,431│ │ │ │ │ 216,431│ 0%│ 0│ 216,431│ │
├───┼───────┼──┼──────────┼───────┼─────┼──┼────┼───────┼───────┼────┼───────┼───────┼──┤
│ 16│表1分配不足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107,168│ │ │ │ │ 107,168│ 0%│ 0│ 107,168│ │
├───┼───────┼──┼──────────┼───────┼─────┼──┼────┼───────┼───────┼────┼───────┼───────┼──┤
│ 17│表1分配不足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855,869│ │ │ │ │ 855,869│ 0%│ 0│ 855,869│ │
├───┼───────┼──┼──────────┼───────┼─────┼──┼────┼───────┼───────┼────┼───────┼───────┼──┤
│ 18│表1分配不足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138,364│ │ │ │ │ 138,364│ 0%│ 0│ 138,364│ │
├───┼───────┼──┼──────────┼───────┼─────┼──┼────┼───────┼───────┼────┼───────┼───────┼──┤
│ 19│表1分配不足 │普通│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3,500,000│ │ │ │ │ 3,500,000│ 0%│ 0│ 3,500,000│ │
│ │ │ │公司豐原分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計│ 44,461,000│ 元│ │
├───┼───────┼──┼──────────┼───────┼─────┼──┼────┼───────┼───────┼────┼───────┼───────┼──┤
│ │ │ │ │ │ │ │ │ │ │ 總計│ 85,160,000│ 元│ │
├───┴───────┴──┴──────────┴───────┴─────┴──┴────┴───────┴───────┴────┴───────┴───────┴──┤
│附註: │
│1.地號:812-2之抵押權人為:台灣企銀。 │
│2.地號:843-1、845-1之抵押權人為:1.台灣企銀。2.吳武宗。 │
│3.地號:674之抵押權人為:1.台灣企銀。2.吳武宗。3.黃秀玉。4.林淑蘋。 │
│4.建物:1301、1302、1308、1310、1315、1319、1321、1323、1325之抵押權人:1.台灣企銀。2.黃秀玉。3.林淑蘋。其餘建物之抵押權人為:1.台灣企銀。2.黃秀玉。 │
│5.無額受償部分執行費、利息及違約金略計。 │
│6.本件建物法定抵押權之成立時點〈87.12.30〉在第一順位抵押權登記時點〈88.06.01〉之前。 │
│7.假扣押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之假扣押執行費業於92執未5217號已受償完畢。 │
└───────────────────────────────────────────────────────────────────────────────────────┘
分 配 結 果 彙 總 表
( 執行費部分 )
中華民國093年02月23日
┌──────────┬───────┬───────┬───────┬───────┐
│債 權 人 姓 名 │債 權 原 本│債 權 本 利 和│分 配 金 額│不 足 額│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270,033│ 270,033│ 270,033│ 0│
│有(簡稱) │ │ │ │ │
└──────────┴───────┴───────┴───────┴───────┘
分 配 結 果 彙 總 表
( 代繳部分 )
中華民國093年02月23日
┌──────────┬───────┬───────┬───────┬───────┐
│債 權 人 姓 名 │債 權 原 本│債 權 本 利 和│分 配 金 額│不 足 額│
├──────────┼───────┼───────┼───────┼───────┤
│臺中縣稅捐處 │ 0│ 0│ 0│ 0│
├──────────┼───────┼───────┼───────┼───────┤
│乙○○ │ 31,500,000│ 31,500,000│ 21,447,496│ 10,052,504│
├──────────┼───────┼───────┼───────┼───────┤
│普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5,300,000│ 15,300,000│ 10,417,355│ 4,882,645│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18,500,000│ 18,500,000│ 12,596,149│ 5,903,851│
│公司 │ │ │ │ │
└──────────┴───────┴───────┴───────┴───────┘
分 配 結 果 彙 總 表
(一般債權部分)
中華民國093年02月23日
┌──────────┬───────┬───────┬───────┬───────┐
│債 權 人 姓 名 │債 權 原 本│債 權 本 利 和│分 配 金 額│不 足 額│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118,700,000│ 181,220,706│ 40,428,967│ 140,791,739│
│有(簡稱) │ │ │ │ │
├──────────┼───────┼───────┼───────┼───────┤
│吳武宗 │ 2,500,000│ 2,500,000│ 0│ 2,500,000│
├──────────┼───────┼───────┼───────┼───────┤
│黃秀玉 │ 7,000,000│ 7,000,000│ 0│ 7,000,000│
├──────────┼───────┼───────┼───────┼───────┤
│林淑頻 │ 3,000,000│ 3,000,000│ 0│ 3,000,000│
├──────────┼───────┼───────┼───────┼───────┤
│臺中縣稅捐處 │ 2,331,808│ 2,331,808│ 0│ 2,331,808│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3,500,000│ 3,500,000│ 0│ 3,500,000│
│公司豐原分公司 │ │ │ │ │
└──────────┴───────┴───────┴───────┴───────┘
債 權 人 分 配 金 額 彙 總 表
中華民國093年02月23日
┌──────────┬───────┬───────┐
│債 權 人 姓 名 │分 配 金 額│不 足 額│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40,699,000│ 140,791,739│
│有(簡稱) │ │ │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0│ 3,500,000│
│公司豐原分公司 │ │ │
├──────────┼───────┼───────┤
│吳武宗 │ 0│ 2,500,000│
├──────────┼───────┼───────┤
│林淑頻 │ 0│ 3,000,000│
├──────────┼───────┼───────┤
│乙○○ │ 21,447,496│ 10,052,504│
├──────────┼───────┼───────┤
│普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0,417,355│ 4,882,645│
├──────────┼───────┼───────┤
│黃秀玉 │ 0│ 7,000,000│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12,596,149│ 5,903,851│
│公司 │ │ │
├──────────┼───────┼───────┤
│臺中縣稅捐處 │ 0│ 2,331,808│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
中華民國094年03月22日
┌─────┬─────────────────────────────────────────────────────────────────────────────────┐
│案 號 │未股 091年執字第15544號 │
├─────┼─────────────────────────────────────────────────────────────────────────────────┤
│債務人姓名│黃志賢 紀翠琴 劉森發 黃演明 丙○○ │
├─────┴─────┬───────────────────────────────────────────────────────────────────────────┤
│執行清償(拍賣)所得金額│ │
│ │[表 1] 土地:812-2、843-1、845-1、674(豐原市○○段) 新台幣40,699,000元 │
│ │[表 2] 建物:1300、1301、...、1326等27筆(豐原市○○段) 新台幣44,461,000元 │
├───────────┴───────────────────────────────────────────────────────────────────────────┤
│債權計算及金額分配如下: │
├───┬───────┬──┬──────────┬───────┬─────────────────────┬───────┬────┬───────┬───────┬──┤
│ 次 │ │優先│ │ │ 債 權 利 息 │ │ 分 配 │ │ │ 備 │
│ │債 權 種 類│ 或 │ 債 權 人 姓 名 │債 權 原 本├─────┬──┬────┬───────┤ 共 計│ │分 配 金 額│不 足 額│ │
│ 序 │ │普通│ │ │ 期 間 │日數│ 利 率│ 金 額 │ │ 比 率 │ │ │ 考 │
├───┴───────┴──┴──────────┴───────┴─────┴──┴────┴───────┴───────┴────┴───────┴───────┴──┤
│[表 1] 土地:812-2、843-1、845-1、674(豐原市○○段) 新台幣40,699,000元 │
├───┬───────┬──┬──────────┬───────┬─────┬──┬────┬───────┬───────┬────┬───────┬───────┬──┤
│ 1│執行費 │優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270,033│ │ │ │ │ 270,033│100.000%│ 270,033│ 0│ │
│ │ │ │有(簡稱) │ │ │ │ │ │ │ │ │ │ │
├───┼───────┼──┼──────────┼───────┼─────┼──┼────┼───────┼───────┼────┼───────┼───────┼──┤
│ 2│土地增值稅 │扣繳│臺中縣稅捐處 │ 0│ │ │ │ │ 0│ 0%│ 0│ 0│ │
├───┼───────┼──┼──────────┼───────┼─────┼──┼────┼───────┼───────┼────┼───────┼───────┼──┤
│ 3│第1順位抵押權 │優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51,000,000│ 087.07.15│ │ 年利│ 利息│ │ │ │ │ │
│ │ │ │有(簡稱) │ │ │ │ │ │ │ │ │ │ │
├───┼───────┼──┼──────────┼───────┼─────┼──┼────┼───────┼───────┼────┼───────┼───────┼──┤
│ │ │ │ │ │ 092.07.17│1829│8.86000%│ 22,642,519│ │ │ │ │ │
├───┼───────┼──┼──────────┼───────┼─────┼──┼────┼───────┼───────┼────┼───────┼───────┼──┤
│ │ │ │ │ 51,000,000│ 087.08.16│ │ 年利│ 違約金│ │ │ │ │ │
├───┼───────┼──┼──────────┼───────┼─────┼──┼────┼───────┼───────┼────┼───────┼───────┼──┤
│ │ │ │ │ │ 088.02.15│ 184│0.88600%│ │ │ │ │ │ │
├───┼───────┼──┼──────────┼───────┼─────┼──┼────┼───────┼───────┼────┼───────┼───────┼──┤
│ │ │ │ │ │ 088.02.16│ │ 年利│ │ │ │ │ │ │
├───┼───────┼──┼──────────┼───────┼─────┼──┼────┼───────┼───────┼────┼───────┼───────┼──┤
│ │ │ │ │ │ 092.07.17│1613│1.77200%│ 4,221,487│ │ │ │ │ │
├───┼───────┼──┼──────────┼───────┼─────┼──┼────┼───────┼───────┼────┼───────┼───────┼──┤
│ │ │ │ │ 51,000,000│ │ │ │ 本金│ 77,864,006│22.3092%│ 17,370,870│ 60,493,136│ │
├───┼───────┼──┼──────────┼───────┼─────┼──┼────┼───────┼───────┼────┼───────┼───────┼──┤
│ 4│第1順位抵押權 │優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43,700,000│ 087.07.26│ │ 年利│ 利息│ │ │ │ │ │
│ │ │ │有(簡稱) │ │ │ │ │ │ │ │ │ │ │
├───┼───────┼──┼──────────┼───────┼─────┼──┼────┼───────┼───────┼────┼───────┼───────┼──┤
│ │ │ │ │ │ 092.07.17│1818│8.86000%│ 19,284,846│ │ │ │ │ │
├───┼───────┼──┼──────────┼───────┼─────┼──┼────┼───────┼───────┼────┼───────┼───────┼──┤
│ │ │ │ │ 43,700,000│ 087.08.27│ │ 年利│ 違約金│ │ │ │ │ │
├───┼───────┼──┼──────────┼───────┼─────┼──┼────┼───────┼───────┼────┼───────┼───────┼──┤
│ │ │ │ │ │ 088.02.26│ 184│0.88600%│ │ │ │ │ │ │
├───┼───────┼──┼──────────┼───────┼─────┼──┼────┼───────┼───────┼────┼───────┼───────┼──┤
│ │ │ │ │ │ 088.02.27│ │ 年利│ │ │ │ │ │ │
├───┼───────┼──┼──────────┼───────┼─────┼──┼────┼───────┼───────┼────┼───────┼───────┼──┤
│ │ │ │ │ │ 092.07.17│1602│1.77200%│ 3,593,898│ │ │ │ │ │
├───┼───────┼──┼──────────┼───────┼─────┼──┼────┼───────┼───────┼────┼───────┼───────┼──┤
│ │ │ │ │ 43,700,000│ │ │ │ 本金│ 66,578,744│22.3092%│ 14,853,214│ 51,725,530│ │
├───┼───────┼──┼──────────┼───────┼─────┼──┼────┼───────┼───────┼────┼───────┼───────┼──┤
│ 5│第1順位抵押權 │優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12,000,000│ 087.07.26│ │ 年利│ 利息│ │ │ │ │ │
│ │ │ │有(簡稱) │ │ │ │ │ │ │ │ │ │ │
├───┼───────┼──┼──────────┼───────┼─────┼──┼────┼───────┼───────┼────┼───────┼───────┼──┤
│ │ │ │ │ │ 092.07.17│1818│9.18000%│ 5,486,873│ │ │ │ │ │
├───┼───────┼──┼──────────┼───────┼─────┼──┼────┼───────┼───────┼────┼───────┼───────┼──┤
│ │ │ │ │ 12,000,000│ 087.08.27│ │ 年利│ 違約金│ │ │ │ │ │
├───┼───────┼──┼──────────┼───────┼─────┼──┼────┼───────┼───────┼────┼───────┼───────┼──┤
│ │ │ │ │ │ 088.02.26│ 184│0.91800%│ │ │ │ │ │ │
├───┼───────┼──┼──────────┼───────┼─────┼──┼────┼───────┼───────┼────┼───────┼───────┼──┤
│ │ │ │ │ │ 088.02.27│ │ 年利│ │ │ │ │ │ │
├───┼───────┼──┼──────────┼───────┼─────┼──┼────┼───────┼───────┼────┼───────┼───────┼──┤
│ │ │ │ │ │ 092.07.17│1602│1.83600%│ 1,022,526│ │ │ │ │ │
├───┼───────┼──┼──────────┼───────┼─────┼──┼────┼───────┼───────┼────┼───────┼───────┼──┤
│ │ │ │ │ 12,000,000│ │ │ │ 本金│ 18,509,399│22.3092%│ 4,129,307│ 14,380,092│ │
├───┼───────┼──┼──────────┼───────┼─────┼──┼────┼───────┼───────┼────┼───────┼───────┼──┤
│ 6│第1順位抵押權 │優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3,000,000│ 087.08.04│ │ 年利│ 利息│ │ │ │ │ │
│ │ │ │有(簡稱) │ │ │ │ │ │ │ │ │ │ │
├───┼───────┼──┼──────────┼───────┼─────┼──┼────┼───────┼───────┼────┼───────┼───────┼──┤
│ │ │ │ │ │ 092.07.17│1809│9.18000%│ 1,364,928│ │ │ │ │ │
├───┼───────┼──┼──────────┼───────┼─────┼──┼────┼───────┼───────┼────┼───────┼───────┼──┤
│ │ │ │ │ 3,000,000│ 087.09.05│ │ 年利│ 違約金│ │ │ │ │ │
├───┼───────┼──┼──────────┼───────┼─────┼──┼────┼───────┼───────┼────┼───────┼───────┼──┤
│ │ │ │ │ │ 088.03.04│ 181│0.91800%│ │ │ │ │ │ │
├───┼───────┼──┼──────────┼───────┼─────┼──┼────┼───────┼───────┼────┼───────┼───────┼──┤
│ │ │ │ │ │ 088.03.05│ │ 年利│ │ │ │ │ │ │
├───┼───────┼──┼──────────┼───────┼─────┼──┼────┼───────┼───────┼────┼───────┼───────┼──┤
│ │ │ │ │ │ 092.07.17│1596│1.83600%│ 254,500│ │ │ │ │ │
├───┼───────┼──┼──────────┼───────┼─────┼──┼────┼───────┼───────┼────┼───────┼───────┼──┤
│ │ │ │ │ 3,000,000│ │ │ │ 本金│ 4,619,428│22.3092%│ 1,030,559│ 3,588,869│ │
├───┼───────┼──┼──────────┼───────┼─────┼──┼────┼───────┼───────┼────┼───────┼───────┼──┤
│ 7│第1順位抵押權 │優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9,000,000│ 087.10.20│ │ 年利│ 利息│ │ │ │ │ │
│ │ │ │有(簡稱) │ │ │ │ │ │ │ │ │ │ │
├───┼───────┼──┼──────────┼───────┼─────┼──┼────┼───────┼───────┼────┼───────┼───────┼──┤
│ │ │ │ │ │ 092.07.17│1732│9.18000%│ 3,920,489│ │ │ │ │ │
├───┼───────┼──┼──────────┼───────┼─────┼──┼────┼───────┼───────┼────┼───────┼───────┼──┤
│ │ │ │ │ 9,000,000│ 087.11.21│ │ 年利│ 違約金│ │ │ │ │ │
├───┼───────┼──┼──────────┼───────┼─────┼──┼────┼───────┼───────┼────┼───────┼───────┼──┤
│ │ │ │ │ │ 088.05.20│ 181│0.91800%│ │ │ │ │ │ │
├───┼───────┼──┼──────────┼───────┼─────┼──┼────┼───────┼───────┼────┼───────┼───────┼──┤
│ │ │ │ │ │ 088.05.21│ │ 年利│ │ │ │ │ │ │
├───┼───────┼──┼──────────┼───────┼─────┼──┼────┼───────┼───────┼────┼───────┼───────┼──┤
│ │ │ │ │ │ 092.07.17│1519│1.83600%│ 728,640│ │ │ │ │ │
├───┼───────┼──┼──────────┼───────┼─────┼──┼────┼───────┼───────┼────┼───────┼───────┼──┤
│ │ │ │ │ 9,000,000│ │ │ │ 本金│ 13,649,129│22.3092%│ 3,045,017│ 10,604,112│ │
├───┼───────┼──┼──────────┼───────┼─────┼──┼────┼───────┼───────┼────┼───────┼───────┼──┤
│ 8│第2順位抵押權 │優先│吳武宗 │ 2,500,000│ │ │ │ │ 2,500,000│ 0%│ 0│ 2,500,000│ │
├───┼───────┼──┼──────────┼───────┼─────┼──┼────┼───────┼───────┼────┼───────┼───────┼──┤
│ 9│第3順位抵押權 │優先│黃秀玉 │ 7,000,000│ │ │ │ │ 7,000,000│ 0%│ 0│ 7,000,000│ │
├───┼───────┼──┼──────────┼───────┼─────┼──┼────┼───────┼───────┼────┼───────┼───────┼──┤
│ 10│第4順位抵押權 │優先│林淑頻 │ 3,000,000│ │ │ │ │ 3,000,000│ 0%│ 0│ 3,000,000│ │
├───┼───────┼──┼──────────┼───────┼─────┼──┼────┼───────┼───────┼────┼───────┼───────┼──┤
│ 11│稅款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24,649│ │ │ │ │ 24,649│ 0%│ 0│ 24,649│ │
├───┼───────┼──┼──────────┼───────┼─────┼──┼────┼───────┼───────┼────┼───────┼───────┼──┤
│ 12│稅款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8,487│ │ │ │ │ 8,487│ 0%│ 0│ 8,487│ │
├───┼───────┼──┼──────────┼───────┼─────┼──┼────┼───────┼───────┼────┼───────┼───────┼──┤
│ 13│稅款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980,840│ │ │ │ │ 980,840│ 0%│ 0│ 980,840│ │
├───┼───────┼──┼──────────┼───────┼─────┼──┼────┼───────┼───────┼────┼───────┼───────┼──┤
│ 14│稅款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216,431│ │ │ │ │ 216,431│ 0%│ 0│ 216,431│ │
├───┼───────┼──┼──────────┼───────┼─────┼──┼────┼───────┼───────┼────┼───────┼───────┼──┤
│ 15│稅款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107,168│ │ │ │ │ 107,168│ 0%│ 0│ 107,168│ │
├───┼───────┼──┼──────────┼───────┼─────┼──┼────┼───────┼───────┼────┼───────┼───────┼──┤
│ 16│稅款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855,869│ │ │ │ │ 855,869│ 0%│ 0│ 855,869│ │
├───┼───────┼──┼──────────┼───────┼─────┼──┼────┼───────┼───────┼────┼───────┼───────┼──┤
│ 17│稅款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138,364│ │ │ │ │ 138,364│ 0%│ 0│ 138,364│ │
├───┼───────┼──┼──────────┼───────┼─────┼──┼────┼───────┼───────┼────┼───────┼───────┼──┤
│ 18│假扣押債權 │普通│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3,500,000│ │ │ │ │ 3,500,000│ 0%│ 0│ 3,500,000│ │
│ │ │ │公司豐原分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計│ 40,699,000│ 元│ │
├───┴───────┴──┴──────────┴───────┴─────┴──┴────┴───────┴───────┴────┴───────┴───────┴──┤
│[表 2] 建物:1300、1301、...、1326等27筆(豐原市○○段) 新台幣44,461,000元 │
├───┬───────┬──┬──────────┬───────┬─────┬──┬────┬───────┬───────┬────┬───────┬───────┬──┤
│ 1│法定抵押權 │優先│乙○○ │ 31,500,000│ │ │ │ │ 31,500,000│68.0872%│ 21,447,496│ 10,052,504│ │
├───┼───────┼──┼──────────┼───────┼─────┼──┼────┼───────┼───────┼────┼───────┼───────┼──┤
│ 2│法定抵押權 │優先│普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5,300,000│ │ │ │ │ 15,300,000│68.0872%│ 10,417,355│ 4,882,645│ │
├───┼───────┼──┼──────────┼───────┼─────┼──┼────┼───────┼───────┼────┼───────┼───────┼──┤
│ 3│法定抵押權 │優先│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18,500,000│ │ │ │ │ 18,500,000│68.0872%│ 12,596,149│ 5,903,851│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4│表1分配不足 │優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60,493,136│ │ │ │ │ 60,493,136│ 0%│ 0│ 60,493,136│ │
│ │ │ │有(簡稱) │ │ │ │ │ │ │ │ │ │ │
├───┼───────┼──┼──────────┼───────┼─────┼──┼────┼───────┼───────┼────┼───────┼───────┼──┤
│ 5│表1分配不足 │優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51,725,530│ │ │ │ │ 51,725,530│ 0%│ 0│ 51,725,530│ │
│ │ │ │有(簡稱) │ │ │ │ │ │ │ │ │ │ │
├───┼───────┼──┼──────────┼───────┼─────┼──┼────┼───────┼───────┼────┼───────┼───────┼──┤
│ 6│表1分配不足 │優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14,380,092│ │ │ │ │ 14,380,092│ 0%│ 0│ 14,380,092│ │
│ │ │ │有(簡稱) │ │ │ │ │ │ │ │ │ │ │
├───┼───────┼──┼──────────┼───────┼─────┼──┼────┼───────┼───────┼────┼───────┼───────┼──┤
│ 7│表1分配不足 │優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3,588,869│ │ │ │ │ 3,588,869│ 0%│ 0│ 3,588,869│ │
│ │ │ │有(簡稱) │ │ │ │ │ │ │ │ │ │ │
├───┼───────┼──┼──────────┼───────┼─────┼──┼────┼───────┼───────┼────┼───────┼───────┼──┤
│ 8│表1分配不足 │優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10,604,112│ │ │ │ │ 10,604,112│ 0%│ 0│ 10,604,112│ │
│ │ │ │有(簡稱) │ │ │ │ │ │ │ │ │ │ │
├───┼───────┼──┼──────────┼───────┼─────┼──┼────┼───────┼───────┼────┼───────┼───────┼──┤
│ 9│表1分配不足 │優先│吳武宗 │ 2,500,000│ │ │ │ │ 2,500,000│ 0%│ 0│ 2,500,000│ │
├───┼───────┼──┼──────────┼───────┼─────┼──┼────┼───────┼───────┼────┼───────┼───────┼──┤
│ 10│表1分配不足 │優先│黃秀玉 │ 7,000,000│ │ │ │ │ 7,000,000│ 0%│ 0│ 7,000,000│ │
├───┼───────┼──┼──────────┼───────┼─────┼──┼────┼───────┼───────┼────┼───────┼───────┼──┤
│ 11│表1分配不足 │優先│林淑頻 │ 3,000,000│ │ │ │ │ 3,000,000│ 0%│ 0│ 3,000,000│ │
├───┼───────┼──┼──────────┼───────┼─────┼──┼────┼───────┼───────┼────┼───────┼───────┼──┤
│ 12│表1分配不足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24,649│ │ │ │ │ 24,649│ 0%│ 0│ 24,649│ │
├───┼───────┼──┼──────────┼───────┼─────┼──┼────┼───────┼───────┼────┼───────┼───────┼──┤
│ 13│表1分配不足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8,487│ │ │ │ │ 8,487│ 0%│ 0│ 8,487│ │
├───┼───────┼──┼──────────┼───────┼─────┼──┼────┼───────┼───────┼────┼───────┼───────┼──┤
│ 14│表1分配不足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980,840│ │ │ │ │ 980,840│ 0%│ 0│ 980,840│ │
├───┼───────┼──┼──────────┼───────┼─────┼──┼────┼───────┼───────┼────┼───────┼───────┼──┤
│ 15│表1分配不足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216,431│ │ │ │ │ 216,431│ 0%│ 0│ 216,431│ │
├───┼───────┼──┼──────────┼───────┼─────┼──┼────┼───────┼───────┼────┼───────┼───────┼──┤
│ 16│表1分配不足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107,168│ │ │ │ │ 107,168│ 0%│ 0│ 107,168│ │
├───┼───────┼──┼──────────┼───────┼─────┼──┼────┼───────┼───────┼────┼───────┼───────┼──┤
│ 17│表1分配不足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855,869│ │ │ │ │ 855,869│ 0%│ 0│ 855,869│ │
├───┼───────┼──┼──────────┼───────┼─────┼──┼────┼───────┼───────┼────┼───────┼───────┼──┤
│ 18│表1分配不足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138,364│ │ │ │ │ 138,364│ 0%│ 0│ 138,364│ │
├───┼───────┼──┼──────────┼───────┼─────┼──┼────┼───────┼───────┼────┼───────┼───────┼──┤
│ 19│表1分配不足 │普通│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3,500,000│ │ │ │ │ 3,500,000│ 0%│ 0│ 3,500,000│ │
│ │ │ │公司豐原分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計│ 44,461,000│ 元│ │
├───┼───────┼──┼──────────┼───────┼─────┼──┼────┼───────┼───────┼────┼───────┼───────┼──┤
│ │ │ │ │ │ │ │ │ │ │ 總計│ 85,160,000│ 元│ │
├───┴───────┴──┴──────────┴───────┴─────┴──┴────┴───────┴───────┴────┴───────┴───────┴──┤
│附註: │
│1.地號:812-2之抵押權人為:台灣企銀。 │
│2.地號:843-1、845-1之抵押權人為:1.台灣企銀。2.吳武宗。 │
│3.地號:674之抵押權人為:1.台灣企銀。2.吳武宗。3.黃秀玉。4.林淑蘋。 │
│4.建物:1301、1302、1308、1310、1315、1319、1321、1323、1325之抵押權人:1.台灣企銀。2.黃秀玉。3.林淑蘋。其餘建物之抵押權人為:1.台灣企銀。2.黃秀玉。 │
│5.無額受償部分執行費、利息及違約金略計。 │
│6.本件建物法定抵押權之成立時點〈87.12.30〉在第一順位抵押權登記時點〈88.06.01〉之前。 │
│7.假扣押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之假扣押執行費業於92執未5217號已受償完畢。 │
│8.台灣中小企銀於93.03.19就表二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同時聲請就表一無異議之部分先行分配。 │
└───────────────────────────────────────────────────────────────────────────────────────┘
分 配 結 果 彙 總 表
( 執行費部分 )
中華民國094年03月22日
┌──────────┬───────┬───────┬───────┬───────┐
│債 權 人 姓 名 │債 權 原 本│債 權 本 利 和│分 配 金 額│不 足 額│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270,033│ 270,033│ 270,033│ 0│
│有(簡稱) │ │ │ │ │
└──────────┴───────┴───────┴───────┴───────┘
( 代繳部分 )
中華民國094年03月22日
┌──────────┬───────┬───────┬───────┬───────┐
│債 權 人 姓 名 │債 權 原 本│債 權 本 利 和│分 配 金 額│不 足 額│
├──────────┼───────┼───────┼───────┼───────┤
│乙○○ │ 31,500,000│ 31,500,000│ 21,447,496│ 10,052,504│
├──────────┼───────┼───────┼───────┼───────┤
│普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5,300,000│ 15,300,000│ 10,417,355│ 4,882,645│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18,500,000│ 18,500,000│ 12,596,149│ 5,903,851│
├──────────┼───────┼───────┼───────┼───────┤
│臺中縣稅捐處 │ 0│ 0│ 0│ 0│
└──────────┴───────┴───────┴───────┴───────┘
(一般債權部分)
中華民國094年03月22日
┌──────────┬───────┬───────┬───────┬───────┐
│債 權 人 姓 名 │債 權 原 本│債 權 本 利 和│分 配 金 額│不 足 額│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118,700,000│ 181,220,706│ 40,428,967│ 140,791,739│
│有(簡稱) │ │ │ │ │
├──────────┼───────┼───────┼───────┼───────┤
│吳武宗 │ 2,500,000│ 2,500,000│ 0│ 2,500,000│
├──────────┼───────┼───────┼───────┼───────┤
│黃秀玉 │ 7,000,000│ 7,000,000│ 0│ 7,000,000│
├──────────┼───────┼───────┼───────┼───────┤
│林淑頻 │ 3,000,000│ 3,000,000│ 0│ 3,000,000│
├──────────┼───────┼───────┼───────┼───────┤
│臺中縣稅捐處 │ 2,331,808│ 2,331,808│ 0│ 2,331,808│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3,500,000│ 3,500,000│ 0│ 3,500,000│
│公司豐原分公司 │ │ │ │ │
└──────────┴───────┴───────┴───────┴───────┘
債 權 人 分 配 金 額 彙 總 表
中華民國094年03月22日
┌──────────┬───────┬───────┐
│債 權 人 姓 名 │分 配 金 額│不 足 額│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40,699,000│ 140,791,739│
│有(簡稱) │ │ │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0│ 3,500,000│
│公司豐原分公司 │ │ │
├──────────┼───────┼───────┤
│吳武宗 │ 0│ 2,500,000│
├──────────┼───────┼───────┤
│林淑頻 │ 0│ 3,000,000│
├──────────┼───────┼───────┤
│乙○○ │ 21,447,496│ 10,052,504│
├──────────┼───────┼───────┤
│普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0,417,355│ 4,882,645│
├──────────┼───────┼───────┤
│黃秀玉 │ 0│ 7,000,000│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12,596,149│ 5,903,851│
│公司 │ │ │
├──────────┼───────┼───────┤
│臺中縣稅捐處 │ 0│ 2,331,8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