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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7 年度抗字第 2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266號 抗 告 人 福榮造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台 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裁全字第47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 ㈠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 規定甚明。如期欲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已為確定判決所 否認,則其聲請自屬不能准許。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713號 判例可參本件相對人與案外人甲○○間因承租土地糾紛發 生涉訟,經相對人向台灣南投地方法院訴請甲○○拆屋還地 ,於訴訟中相對人追加抗告人為被告,經該法院判決認屬「 主觀預備合併」不於准許,此有相對人檢附本件聲請假扣押 裁定之台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0號民事判決事實 及理由程序部分二記載詳。而相對人對此部分之判決並未 提起上訴,亦有其所檢附之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6年度上 字第282號民事判決可稽足證相對人倘認其因出租土地而 有損害賠償債權存在,其債務人亦應為案外人甲○○ 抗告人,原裁定對於相對人假扣押請求原因之釋明未盡詳察 遽爾准許,顯已違背上開最高法院判例之闡示。 ㈡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規定,聲請假扣押,債權人 應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釋明之,是債權人應就其對欲保 全強制執行上之金錢上請求為何,加以釋明之,即應提出可 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以釋明之。查本件相對人雖主 張抗告人負欠其損害賠償債務新台幣壹佰萬元,然其所提出 之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僅 能釋明案外人甲○○與其有租賃土地拆屋還地之糾紛而已, 並無法釋明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有何債權之存在或抗告人對其 有何侵權行為之事實,即相對人並未就其對抗告人負欠其損 害賠償債務之事實,提出使法院即時調查之證據加以釋明。 是其聲請假扣押之裁定,即非法,應以駁回。原裁定遽為 裁准,殊嫌率斷。 ㈢查相對人雖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民事訴訟法第 526條第1、2、3項係規定「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 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 後為假扣押。」揆其意旨,係指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時,應就 其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予以釋明為其主要要件,不得以供擔保 代之,僅於釋明有所不足,而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不足時 或法院認為適當者,始得定相當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本件相對人既未就其對抗告人欲保全強制執行之金錢上請 求及假扣押原因提出任何釋明,自不得以命供擔保以補釋明 之不足而准為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 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而請求及 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 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第32 頁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在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債權 人即相對人(下稱相對人)共有坐落南投縣○○鎮○○段第 一0一七地號(重測前為雙冬段雙冬1段第六十七之四地號 )之土地,為債務人即抗告人(下稱抗告人)無權占有使用 ,自九十五年六月至九十七年三月止獲有相當於租金之損害 高達新台幣(下同)六十六萬元,且相對人原擬以該土地提 供他人以為建築砂石原料之製造、堆置、買賣供給工廠而為 收益,至少可得數百萬元之鉅,因抗告人之不當得利或侵權 行為,抗告人均對相對人負有百萬元以上之債務,並未清償 。茲聞債務人有隱匿財產之情事,為此提出福榮造景有限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台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90號 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6年上字第282號判決、中華 黃頁網路電話簿之店家資訊查詢單均影本以為其聲請之釋明 ,並願提供擔保聲請假扣押等情。抗告人主張假扣押之原因 ,既有釋明,縱釋明有不足,惟相對人既陳明願供擔保,以 補釋明之不足,則依上開說明,原法院裁定命供擔保後為假 扣押,於法並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略稱:按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釋明之,民事訴訟 法第522條第1項規定甚明。如期欲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 已為確定判決所否認,則其聲請自屬不能准許。最高法院27 年抗字第713號判例可參。本件相對人與案外人甲○○間因 承租土地糾紛發生涉訟,經相對人向台灣南投地方法院訴請 甲○○拆屋還地,於訴訟中相對人追加抗告人為被告,經該 法院判決認屬「主觀預備合併」不予准許,此有相對人檢附 本件聲請假扣押裁定之台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0 號民事判決事實及理由程序部分二記載綦詳。而相對人對此 部分之判決並未提起上訴,亦有其所檢附之台灣高等法院台 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282號民事判決可稽,足證相對人倘認 其因出租土地而有損害賠償之債權存在,其債務人亦應為案 外人甲○○而非抗告人,原裁定對於相對人聲假扣押請求原 因之釋明未盡詳察遽爾准許,顯已違背上開最高法院判例之 闡示云云惟查該台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0號判 決,係以相對人追加抗告人為後位被告之請求,核屬「主觀 預備合併」之訴,不應准許,程序上駁回相對人之請求,並 非實體上駁回相對人之請求確定,與抗告人所稱假扣押保全 執行之請求已為確定判決實體上所否認之情形不同,抗告人 主張本件相對人,對抗告人之請求業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之 上開本案確定確定判決所否認,其假扣押之聲請自屬不能准 許云云,並無根據。 四、抗告意旨又另稱: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規定,聲 請假扣押,債權人應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釋明之,是債 權人應就其對欲保全強制執行上之金錢上請求為何,加以釋 明之,即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以釋明之。 查本件相對人雖主張抗告人負欠其損害賠償債務壹佰萬元, 然其所提出之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 院判決,僅能釋明案外人甲○○與其有租賃土地拆屋還地之 糾紛而已,並無法釋明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有何債權之存在或 抗告人對其有何侵權行為之事實,提出使法院即時調查之證 據加以釋明。是其聲請假扣押之裁定,即非適法,應以駁回 。原裁定遽為裁准,殊嫌率斷云云。惟查本件相對人聲請假 扣押,對假扣押之請求及原因已於假扣押聲請狀中詳細說明 其事實及理由,並提出上開台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 390號,本院96年上字第282號民事判決、福榮造景有限公司 其本資料查詢明細、中華黃頁網路電話簿之店家資訊查詢單 ,及相片兩幀(上有抗告人公司名稱之招牌),應認抗告人 就本件假扣押之聲請已有釋明,縱釋明有不足,原裁定因 相對人之陳明願供擔保為假扣押,而裁定以相當之擔保( 334,000元),命相對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揆認上開說明 ,於法即屬有據,抗告人此部分之主張亦無理由。 五、抗告人又稱:查相對人雖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惟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2、3項係規定「請求及假扣押之原 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 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 為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 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揆其意旨,係指債權人聲請假 扣押時,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予以釋明為其主要要件, 不得以供擔保代之,僅於釋明有所不足,而陳明願供擔保以 補釋明不足時或法院認為適當者,始得定相當擔保,命供擔 保後為假扣押。本件相對人既未就其對抗告人欲保全強制執 行之金錢上請求及假扣押原因提出任何釋明,自不得以命供 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而准為假扣押裁定云云。惟查本件抗告 人聲請假扣押就本件假扣押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已經假 扣押聲請狀中詳細說明事實及理由,並提出台灣南投地方法 院95年度訴字第390號、本院96年上字第282號民事判決、福 榮造景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中華黃頁網路電話簿之 店家資訊查詢單、及相片兩幀(上有抗告人公司名稱之名牌 ),已如上述,應認抗告人就本件假扣押之聲請,已有釋明 ,縱有釋明不足,亦經原法院依相對人之聲請酌定相當之擔 保金額准予假扣押,於法即無不合。抗告人稱相對人就本件 假扣押之請求及原因未有釋明,不得裁定供擔保准予假扣押 ,亦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法院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無不當,抗告意 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陳賢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林水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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