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97年度抗字第266號
抗 告 人 福榮造景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台
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裁全字第47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
略以:
㈠
按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
規定甚明。如期欲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已為
確定判決所
否認,則其聲請自屬不能准許。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713號
判例
可參。
本件相對人與案外人甲○○間因承租土地糾紛發
生涉訟,經相對人向台灣南投地方法院訴請甲○○
拆屋還地
,於訴訟中相對人追加抗告人為
被告,經該法院判決認屬「
主觀預備合併」不於准許,此有相對人檢附本件聲請假扣押
裁定之台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0號民事判決事實
及理由程序部分二記載
綦詳。而相對人對此部分之判決並未
提起
上訴,亦有其所檢附之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6年度上
字第282號民事判決
可稽,
足證相對人倘認其因出租土地而
有
損害賠償之
債權存在,其
債務人亦應為案外人甲○○
而非
抗告人,原裁定對於相對人假扣押請求原因之釋明未盡詳察
遽爾准許,顯已違背
上開最高法院判例之闡示。
㈡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規定,聲請假扣押,
債權人
應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釋明之,是債權人應就其對欲保
全
強制執行上之金錢上請求為何,加以釋明之,即應提出可
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以釋明之。查本件相對人雖主
張抗告人負欠其損害賠償債務新台幣壹佰萬元,然其所提出
之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僅
能釋明案外人甲○○與其有租賃土地拆屋還地之糾紛而已,
並無法釋明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有何債權之存在或抗告人對其
有何
侵權行為之事實,即相對人並未就其對抗告人負欠其損
害賠償債務之事實,提出使法院即時調查之證據加以釋明。
是其聲請假扣押之裁定,即非
適法,應以駁回。原裁定遽為
裁准,
殊嫌率斷。
㈢查相對人雖陳明願供
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
惟民事訴訟法第
526條第1、2、3項係規定「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
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
後為假扣押。」揆其意旨,係指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時,應就
其請求及假扣押原因
予以釋明為其主要要件,不得以供擔保
代之,僅於釋明有所不足,而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不足時
或法院認為適當者,始得定相當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本件相對人既未就其對抗告人欲保全強制執行之金錢上請
求及假扣押原因提出任何釋明,自不得以命供擔保以補釋明
之不足而准為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
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而請求及
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
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第32
頁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在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債權
人即相對人(下稱相對人)共有坐落南投縣○○鎮○○段第
一0一七地號(重測前為雙冬段雙冬1段第六十七之四地號
)之土地,為債務人即抗告人(下稱抗告人)
無權占有使用
,自九十五年六月至九十七年三月止獲有相當於租金之損害
高達新台幣(下同)六十六萬元,且相對人原擬以該土地提
供他人以為建築砂石原料之製造、堆置、買賣供給工廠而為
收益,至少可得數百萬元之鉅,因抗告人之
不當得利或侵權
行為,抗告人均對相對人負有百萬元以上之債務,並未清償
。茲聞債務人有隱匿財產之情事,為此提出福榮造景有限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台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90號
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6年上字第282號判決、中華
黃頁網路電話簿之店家資訊查詢單均影本以為其聲請之釋明
,並願提供擔保聲請假扣押
等情。抗告人主張假扣押之原因
,既有釋明,縱釋明有不足,惟相對人既陳明願供擔保,以
補釋明之不足,則依上開說明,原法院裁定命供擔保後為假
扣押,於法並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略稱:按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釋明之,民事訴訟
法第522條第1項規定甚明。如期欲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
已為確定判決所否認,則其聲請自屬不能准許。最高法院27
年抗字第713號判例可參。本件相對人與案外人甲○○間因
承租土地糾紛發生涉訟,經相對人向台灣南投地方法院訴請
甲○○拆屋還地,於訴訟中相對人追加抗告人為被告,經該
法院判決認屬「主觀預備合併」不予准許,此有相對人檢附
本件聲請假扣押裁定之台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0
號民事判決事實及理由程序部分二記載
綦詳。而相對人對此
部分之判決並未提起上訴,亦有其所檢附之台灣高等法院台
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282號民事判決可稽,足證相對人倘認
其因出租土地而有損害賠償之債權存在,其債務人亦應為案
外人甲○○而非抗告人,原裁定對於相對人聲假扣押請求原
因之釋明未盡詳察遽爾准許,顯已違背上開最高法院判例之
闡示
云云。
惟查該台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0號判
決,係以相對人追加抗告人為後位被告之請求,
核屬「主觀
預備合併」之訴,不應准許,程序上駁回相對人之請求,並
非實體上駁回相對人之請求確定,與抗告人
所稱假扣押保全
執行之請求已為確定判決實體上所否認之情形不同,抗告人
主張本件相對人,對抗告人之請求業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之
上開
本案確定確定判決所否認,其假扣押之聲請自屬不能准
許云云,並無根據。
四、抗告意旨又另稱: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規定,聲
請假扣押,債權人應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釋明之,是債
權人應就其對欲保全強制執行上之金錢上請求為何,加以釋
明之,即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以釋明之。
查本件相對人雖主張抗告人負欠其損害賠償債務壹佰萬元,
然其所提出之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
院判決,僅能釋明案外人甲○○與其有租賃土地拆屋還地之
糾紛而已,並無法釋明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有何債權之存在或
抗告人對其有何侵權行為之事實,提出使法院即時調查之證
據加以釋明。是其聲請假扣押之裁定,即非適法,應以駁回
。原裁定遽為裁准,殊嫌率斷云云。惟查本件相對人聲請假
扣押,對假扣押之請求及原因已於假扣押
聲請狀中詳細說明
其事實及理由,並提出上開台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
390號,本院96年上字第282號民事判決、福榮造景有限公司
其本資料查詢明細、中華黃頁網路電話簿之店家資訊查詢單
,及相片兩幀(上有抗告人公司名稱之招牌),應認抗告人
就本件假扣押之聲請已有釋明,縱釋明有不足,原裁定
乃因
相對人之陳明願供擔保為假扣押,而裁定以相當之擔保(
334,000元),命相對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揆認上開說明
,於法
即屬有據,抗告人此部分之主張亦無理由。
五、抗告人又稱:查相對人雖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惟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2、3項係規定「請求及假扣押之原
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
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
為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
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揆其意旨,係指債權人聲請假
扣押時,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予以釋明為其主要要件,
不得以供擔保代之,僅於釋明有所不足,而陳明願供擔保以
補釋明不足時或法院認為適當者,始得定相當擔保,命供擔
保後為假扣押。本件相對人既未就其對抗告人欲保全強制執
行之金錢上請求及假扣押原因提出任何釋明,自不得以命供
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而准為假扣押裁定云云。惟查本件抗告
人聲請假扣押就本件假扣押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已經假
扣押聲請狀中詳細說明事實及理由,並提出台灣南投地方法
院95年度訴字第390號、本院96年上字第282號民事判決、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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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如上述,應認抗告人就本件假扣押之聲請,已有釋明
,
縱有釋明不足,亦經原法院依相對人之聲請酌定相當之
擔
保金額准予假扣押,於法即無不合。抗告人稱相對人就本件
假扣押之請求及原因未有釋明,不得裁定供擔保准予假扣押
,
亦屬無據。
六、
綜上所述,本件原法院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無不當,抗告意
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陳賢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林水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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