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上字第363號
上 訴 人 宇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孫國彰
訴訟代理人 陳麗真
律師
被
上訴人 友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得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2日所為
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友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
住
所「設台中市○○區○○○○○○區○○路○○號之2」之記載,
應更正為「設台中市○○區○○○○○○區○○路○○號之2」。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平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須
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