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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9 年度重上字第 16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重上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臺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蔡靜宜 上  訴  人  貢品坊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蔡靜宜 上  訴  人  中國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蕭興德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張慶宗律師 複 代 理 人  何孟育律師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賴思達律師 複 代 理 人  李慶松律師 被 上 訴 人  有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余富雄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蔡素惠律師         羅豐胤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 人  陳小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9年8月10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7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聲請,並訴訟費用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臺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壹佰貳 拾參萬肆仟捌佰元,給付上訴人貢品坊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貳仟 肆佰壹拾參萬陸仟陸佰伍拾元,給付上訴人中國國際文化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新台幣伍仟參佰柒拾玖萬肆仟貳佰元,及均自民國九 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四,餘由上 訴人臺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貢品坊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國際文 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負擔百分之二、百分之三十二、百分之 四十二。 本判決判命被上訴人給付部分,於上訴人臺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貢品坊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以 新台幣肆拾壹萬元、捌佰零伍萬元、壹仟柒佰玖拾肆萬元為被上 訴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 賣前,分別以新台幣壹佰貳拾參萬肆仟捌佰元、貳仟肆佰壹拾參 萬陸仟陸佰伍拾元、伍仟參佰柒拾玖萬肆仟貳佰元各為上訴人臺 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貢品坊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國際文化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上訴人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 (一)上訴人中國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文化公 司)、貢品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貢品坊公司)及臺臂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臂公司)於民國94年12月20日分 別向被上訴人有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有郁公司)承 租其所有坐落南投縣南投市○○○路○○號之1第1、2、3層 之廠房(下分稱系爭廠房1、2、3層),雙方均訂有各該 房屋租賃契約,租賃期間均至104年12月20日止,並經公 證在案。有郁公司係以生產化學原料為業,然於96年5月 17 日因其位於南投市○○○路○○○○號之工廠(下稱訟爭 工廠)於營運中失火燃燒延燒至上訴人所承租之系爭廠房 ,致上訴人於該廠房內所陳列之如附件鑑價物品清冊所示 物品因而燒毀,經上訴人聲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 投地院)以96年度全字第1號為證據之保全(下稱保全證 據事件),並囑託訴外人中興動產鑑價有限公司(下稱中 興鑑價公司)為鑑定,其鑑定結果認上訴人臺臂公司、貢 品坊公司及中國文化公司所受損害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 同)5,736,000元、128,793,700元、192,348, 000元。又 被上訴人余富雄(下稱余富雄)為有郁公司之董事長兼總 經理,揆之有郁公司之「製程管制作業規定」,其目的為 「管制直接、間接影響品質之製程要素,確保各製程均在 管制狀態下,符合產品品質要求。」其用範圍包括「… …2.6機器、設備、工作環境管理。2.7生產管理」;再觀 諸南投縣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下稱火災調查 報告書)之結論記載:「本案經現場勘查及關係人所述綜 合研判,其起火原因以南投市○○○路○○○○號有郁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營運中作業區結晶槽與反應槽間三樓處進料 管線反應液洩漏後,二甲苯溶劑蒸發遇…有郁公司營運中 作業區之結晶槽馬達可撓式金屬軟管內電線火花引燃致災 之可能性較大」等情,二者互核觀之,本件火災之發生明 顯肇因於有郁公司之製程管制作業有缺失。余富雄既然身 兼有郁公司之總經理職務,對有郁公司之製程管制作業負 有「審查」及「核准」之權限,則其對本件火災之發生應 負過失責任,當屬無疑。被上訴人辯稱「董事長僅負責決 策之制訂,各部門之事務由部門主管分層負責執行,董事 長實無可能事必躬親,余富雄對本件火災之發生並無任何 過失可言云云,即可採。是上訴人對於本件火災所受之 損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 28 條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余富雄與 有郁公司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自屬適法。 (二)退萬步言,倘認本件仍不能證明余富雄應對本件火災之發 生負過失責任,則參酌民法第191條之3制定之立法理由, 余富雄所經營之有郁公司,其所營事業包括石油化工原料 製造業、精密化學材料製造業、合成樹脂製造業、塑膠原 料製造業、塗料及油漆製造業、工業助劑製造業、染料顏 料製造業等項,其從事之工作或活動,明顯與其立法理由 所例示之高度危險事業相當,自屬民法第191條之3規定之 事業範疇,且本件上訴人所受之損害復為有郁公司內發生 之火災所造成,是余富雄既身為有郁公司之經營者,自應 對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本件火災發生後,並經中興鑑價公司指定楊淑銘鑑定後, 上訴人已將部分可以搬動的古董搬回自己保管,已搬回之 古董,其價值約占火場內全部古董的五分之三,體積約占 火場內全部古董的百分之三十。上訴人在本件起訴之前向 南投地院聲請保全證據時,曾由南投地院多方尋找公正之 第三人就本件火災發生後受損之文物、藝術品之名目、數 量、受損程度及價值予以鑑定,因尋找未果,由上訴人 提供中興鑑價公司供參,由南投地院於保全證據事件中 選定該公司為鑑定機關,該公司並指派楊淑銘為鑑定人, 是楊淑銘之立場應屬公正可期,且楊淑銘及其助手溫景洋 復已分別於原審到庭具結證述。再參以楊淑銘以往在國內 受各級法院委託鑑定古文物價值之豐富經驗,其所作成之 鑑定報告,應信實。 (四)又保全證據事件南投地院於96年6月5日至現場勘驗時所製 作系爭廠房1、2、3樓各區現場物品,在勘驗筆錄並未詳 細記載數量,並無被上訴人所指「勘驗筆錄所載品名及數 量遠不及物品清冊所載」情事。況上訴人於96年5月17日 火災後即已製作「災後現場VCD」呈送原審,中興鑑價公 司負責人楊淑銘於災後親至現場製作清冊,該清冊已具完 整性,原審係以楊淑銘不具鑑別文物專業資格,認其所製 作「動產鑑價報告」不具鑑定可信性,林保堯教授乃國內 古文物權威專家,其鑑定意見及所為證言自具可信性。 (五)中興鑑價公司鑑定報告所附具之如附件所示鑑價物品清冊 ,係楊淑銘於96年6月5日至火災現場鑑定,該清冊所載物 品與上訴人檔案資料互相勾稽係屬吻合,上訴人嗣亦提出 鑑價物品清冊比對明細及附註說明彩色影本供參酌,被上 訴人質疑火災發生當時上訴人並無該物品清冊所載物品放 置在現場,顯係胡亂質疑。 (六)上訴人從事文物珍藏多年,如附件鑑價物品清冊所示物品 僅係收藏之一部分,上訴人貢品坊公司及中國文化公司曾 聯合於99年4月10至至同年7月25日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 會(下稱文建會)及南投縣政府指導下,以財團法人中華 文化藝術基金會名義(該基金會董事長蔡建郎實係上訴人 三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在南投市南崗工業區貢品坊文 物館所展出各項古文物、陶瓷器及各項藝術品價值非凡, 足見上訴人收藏實力遠逾想像。上訴人雖均未向私有古物 審查登錄主管機關(南投縣政府及文建會)申辦任何古物 之審查登錄,無礙雄厚之收藏實力。被上訴人雖質疑文 物市場贗品充斥,多數物品真偽難辨云云,惟被上訴人並 未舉證證明鑑價物品清冊所列物品確有贗品,且以上訴人 有能力可獨立舉辦並展出各項價值非凡之古文物、陶瓷器 及各項藝術品,被上訴人質疑鑑價物品清冊所列物品存有 贗品,實屬揣測。至上訴人是否投保保險,因系爭古文物 及藝術品價值不易估定,甚至有部分係無價之寶,保險公 司不願意依上訴人所提價值承保,且保費高昂程度超出想 像,故係保險公司無意願,而非上訴人不願投保。另被上 訴人質疑上訴人未僱請保全云云,與事實不符。系爭廠房 平時24小時均有專人(二人輪班)在現場看管,並有10多 支監視器監看,並非被上訴人所指無保全人員或未僱請保 全。 (七)兩造嗣於第二審程序同意由國立台北藝術大學(下稱北藝 大)林保堯教授進行文物鑑定,鑑定內容敘明文物分為5 級,分別是A級(具有歷史、科學、藝術等研究上不可缺 少之代表性價值者等等)、B級(具有歷史、科學、藝術 等研究上之代表性價值者等等)、C級(具有歷史、科學 、藝術等之價值者等等)、D級及E級,價值以A級最高 、B級次之,以此類推。鑑定結果如係C級以上,即屬甚 為珍貴。該鑑定報告書細載: (1)關於鐘乳石(絕大部分約95%放置在一樓,其餘少部分放 置在二樓)部分,該鑑定報告書均無法鑑定年代,僅能鑑 定毀損程度,已真實反應林保堯教授無法具體鑑定「鐘乳 石」之價值。惟於第2頁註記「初步調查,鐘乳石在原產 地已禁採,市場上有一公噸30萬新台幣至50萬新台幣之說 。又再因體量、造型不同,會再增加其價格。故上訴人依 目前市場行情(鐘乳石重量越重每公噸價格越高)及毀損 程度計算結果,鐘乳石部分所受損失為1億6,063萬元。 (2)關於文物部分,鑑定結果:A級有1件(原始編號DA453、 白石雕佛座像)、B級(含B+)有10件「原始編號DB38 4、DA335、DA341、DA429、DA277(5件)、DA080」、C 級(含C+)共160件,D級(含D+)共273件、E級共 93件。手工藝品及現代雕件均不計入分級,該鑑定報告係 依「風格分析法」作為古文物判斷之依據,已含有真仿品 之判斷,顯見該鑑定報告書鑑定標準甚為嚴謹,可證本件 文物並非贗品。 (3)上訴人依鑑定報告書文物分級、參酌拍賣價格高低標、毀 損程度綜合分析比對計算結果,文物部分低標損失達337, 110,768元,上訴人依目前市場行情計算文物部分理賠金 額低標達229,659,942元,另該鑑定報告書所未鑑定之「 自然物、工藝品及其他」,依目前市場參考行情估價,低 標達465,274,933元,受損估價低標達348,016,733元,兩 部分總計結果,依本次鑑定參照金額達802,385,701元、 若以受損金額低標合計則達577,676,675元,均遠超過上 訴人所請求之總額326,877,700元,足見上訴人所請求之 金額遠低於該低標數額,而屬有據。 (八)被上訴人固謂上訴人於系爭廠房所存放之物品,有為數眾 多之佛手上裝有鋼釘,另佛像燒毀後可見其材質為合成樹 脂,認顯為現代之物云云。惟被上訴人所提出有關各該佛 手及佛像之照片,其拍攝地點係在系爭廠房3樓(由臺臂 公司承租),而上開佛手在林保堯教授鑑定報告書第181 頁(編號MAY10 4)及182頁(編號MAY105)即標示「現代 」,此在鑑定報告書並不計入分級;另被上訴人所指前開 佛像係臺臂公司所收藏「獸骨雕」,均不在上訴人請求賠 償之範圍。 (九)被上訴人再引大陸自1982年11月19日起施行之文物保護法 (下稱大陸文物保護法),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之 文物,不可私自買賣,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之 文物,除經國務院批准運往國外展覽外,一律禁止出境, 而認上訴人對於文物真品及鐘乳石並無合法權利,認係走 私入境之盜贓物云云。惟本件文物及鐘乳石係上訴人花費 鉅資買進,該等物品既在上訴人持有中,復無任何第三人 出面主張係該等文物及鐘乳石之所有權人,更無任何第三 人出面主張係盜贓物,自不容被上訴人隨意指摘上訴人無 合法權利。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並非該等文物及鐘乳石之 合法權利人,應負舉證責任。 (十)綜上,余富雄為有郁公司之董事長兼總經理,就從事危險 化學原料生產工業,應隨時注意維護生產機具安全,竟未 盡其職責,亦未督促受僱員工及承攬保養公司確實做好安 全維護,致生本次損害,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 188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91條之3及公司法第23條第 2項之規定,余富雄及有郁公司自應對臺臂公司、貢品坊 公司及中國文化公司所受各該損害5,736,000元、128,793 ,700元、192,348,000元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請求法 院擇一為上訴人勝訴之判決。因求為命:被上訴人應連帶 給付臺臂公司5,736,000元,連帶給付貢品坊公司128,793 ,700元,連帶給付中國文化公司192,348,000元,並均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 息之判決。 二、被上訴人則以: (一)上訴人未陳明何項權利因本件火災受損: (1)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權利之侵害為侵權行為要 件之一,故以此條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者,首須釋明其何 項權利受損害。惟上訴人從未明確說明其何項權利因本件 火災受損,故上訴人為本件請求,尚無理由。 (2)倘上訴人係主張伊等如附件鑑價物品清冊所示之動產所有 權受到侵害,然一般動產所有權,雖以占有為表徵,但上 訴人於本件所主張者,並非一般動產,而係屬於中國歷史 上各朝代之珍貴藝品,此種物品所有權之取得,須受中華 人民共和國自1982年11月19日起施行之大陸文物保護法之 規範,其出口更受到嚴格之限制。依該法第2條各款所列 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 家保護,不可私自買賣,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 的文物,除經國務院批准運往國外展覽以外,一律禁止出 境;文物出口和個人攜帶文物出境,須事先向海關申報, 經相關部門鑑定,並發給許可出口憑證,始得出口。違反 者,除須受刑事處分外,於民事效力上,則屬違反法律之 行為,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8條第5款規定,乃 為無效,且係自始無效。上訴人既主張伊等放置於系爭廠 房內之物品,若非屬中國各朝代之古文物,即屬具有歷史 、藝術、科學價值之古墓葬或石刻,該等文物既不可私自 買賣出口,則上訴人自無法取得所有權,上訴人既非所有 權人,即無其所言權利被侵害情事。 (3)上訴人主張受損之物品中,價值較高者無非係所謂文物與 鐘乳石,惟本件自98年5月起訴今,上訴人連1紙購買憑 證均無法提出,甚至亦無法說明於何時、向何人或何單位 所購買,其購買之說已難憑信。且上訴人雖稱其物品乃價 值不斐之古物,卻從未為該物品投保任何保險,顯與常理 有違。上訴人固謂係因保險公司無法估算其價值始未投保 ,實則係因無法提出購買憑證或來源證明而無法投保。上 訴人既無法提出合法自大陸進口文物之證明,亦無法提出 其他購買憑證,難認其對本件文物具有合法權利。況有關 鐘乳石部分,台灣地區並無出產巨型鐘乳石,亦禁止挖取 。而大陸地區依中華人民共和礦產資源法第3條與廣西壯 族自治區鐘乳石資源保護條例第4條規定,鐘乳石乃屬中 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擅自開採,故 上訴人自亦無可能合法取得鐘乳石。 (4)本件上訴人對伊等究如何取得鑑價物品清冊所示之文物及 鐘乳石,迄今仍無法提出說明,上訴人既無法舉證證明對 於該等文物真品及鐘乳石有何合法權利,則其依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請求權為本件之請求,即屬無據。再者,本件文 物與鐘乳石乃屬盜贓物,上訴人並非由公開交易場所,或 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則上訴人自 非民法第950條之善意買受人。上訴人既非本件文物與鐘 乳石之合法權利人,而其占有亦非民法侵權行為之保護客 體。從而,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則為本件請求,當無理由 。 (二)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在承租之系爭廠房內擺放如附件鑑價 物品清冊所示之物品: (1)上訴人前曾向南投地院聲請保全證據,該院於96年6月5日 至現場勘驗,惟勘驗筆錄所載之品名及數量,遠不及鑑價 物品清冊所載。尤其是1樓之鐘乳石,數量達118件,不僅 數量繁多,尺寸均屬巨大,倘果真存在,勘驗筆錄絕無可 能略而未載。且經南投地院囑託中興鑑價公司鑑定結果, 依動產鑑價報告之「鑑價重要內容摘要」可知,中興鑑價 公司係依據上訴人所提供之如附件鑑價物品清冊及照片進 行鑑價,無從證實清冊中之物品是否確實存放於上訴人所 承租之系爭廠房中遭火焚毀,而物品清冊乃上訴人自行製 作,被上訴人否認其真正。再者,古物依其珍貴稀有價值 ,分為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倘上訴人確持有鑑價 報告上所載自漢代至清代之古物,依其珍貴稀有程度,應 屬國寶或重要古物,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應向 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報登錄。乃上訴人僅提出物品清 冊及照片供中興鑑價公司鑑定,惟上訴人是否確實持有如 清冊所示之該等物品,並未見上訴人提出原始購買憑證證 明伊等持有何種文物或藝術品,則上訴人是否持有該等物 品,尚屬有疑。且上訴人即便持有該等物品,火災發生時 ,上訴人亦未必有將該等物品放置於系爭廠房以致因失火 而減損價值,上訴人主張其所有如鑑價物品清冊所示之物 品因被上訴人之侵權行為而受損害,實無可採。至於放置 於現場而遭火損之物品,上訴人自應舉證證明物品於災前 及災後之價值。 (2)又本件雖曾委請北藝大林保堯教授為鑑定,然上訴人並未 舉證證明林教授所鑑定之物品於本件火災發生時係放置於 上訴人所承租之系爭廠房內,則上訴人以伊等物品因 本件火災受有損害而為本件請求,乃屬無稽。 (三)上訴人存放於系爭廠房內之物品並不具中興鑑價公司所鑑 定之價值: (1)文物市場贗品充斥,多數物品更是真偽難辨,鑑定文物藝 術品通常有兩個主要方式,第一為藝術史的風格分析法, 第二則為科學檢測鑑定法;由於其客觀性,後者通常扮演 關鍵性的角色。風格分析法是一個非常普及與有效的方式 去鑑定文物藝術品,但它並不是唯一,也不是一定正確的 方法。有時在文物真偽的爭議中,藝術史的風格與文獻分 析並無法圓滿解決問題,藝術史家單憑其經驗所下的結論 ,通常是模糊的,因為對於藝術風格的瞭解,通常會被侷 限於個人的意見,而視覺上或感官上的判斷,也極容易流 於主觀的認定。本件依據中興鑑價公司之動產鑑價報告, 1樓之古文物,其朝代及件數分別為:漢1件、北魏1件、 東魏4件、北齊8件、唐17件、宋36件、明5件、清16件;2 樓則有:漢朝畫像磚50件、陶罐50件、唐文物12件、宋52 件、明16件、清55件;3樓則有漢朝灰陶加彩陶馬1件、清 朝菩薩像1件。鑑定報告所載之文物自漢代至清代,前後 跨越二千年,各朝代之風格各異。綜觀中興鑑價公司之鑑 定報告,似以風格分析法為唯一鑑定方法,惟報告中並無 任何關於各朝代藝術風格之敘述,亦未記載待鑑文物有何 特徵,僅籠統一概以「綜合其各項特徵鑑定,應係屬某朝 時期之古物」為時代推斷之依據,此鑑定方法,實屬粗糙 ,其鑑定內容,任何無文物專業背景之人均得撰寫,實無 任何參考價值。更有甚者,即便是實體物品,單獨採用風 格分析法為鑑定,常無法正確判別,乃中興鑑價公司卻係 以照片為鑑定,更難期鑑定結果正確無誤。 (2)次就價值之判定上,中興鑑價公司亦未提出任何參考值說 明何以待鑑物品具有如清冊所示之價值。事實上該公司就 價值之判定,標準不一,且隨意估價。舉例而言,1樓之 鐘乳石,其價值之估算,若以尺寸大小為準,則何以尺寸 大小相距甚遠,而價值相近?例如編號B10重約0.1公噸, 市值17萬元,而編號B12重約1公噸,市值18萬元;編號 H05重約3.5公噸,市值48萬元,而編號115重約0.65公噸 ,市值亦為48萬元。若以其他條件為價值判定標準,則未 見鑑定報告為任何說明。此外,編號C15、C18、C20、C21 、C 22、C23、D18-7、D18-8、D18-9、D18-10、D18-12、 D18-13均無尺寸標示,其市值又係如何估算?再者,D19 之石桌及石凳,其年代居然亦屬「遠古」,誠不可思議, 顯見其鑑定之浮濫,毫無章法可言。再舉例而言,北魏( 386年至534年)、東魏(534年至550年)、北齊(550 年 至577年),均是南北朝時期於北方所建立之王朝,且均 為鮮卑人或鮮卑化之漢人所建立,立國時間相連,其中東 魏立國僅16年,北齊則僅有27年,如何確定編號DA058、 DA059、DA514、DA515屬東魏時期,DA060、DA061、DA153 、DA341、DA348屬北齊時期,DA616則屬北魏時期?其價 值又係如何估算?再者,秦漢時期製陶業的生產規模、燒 造技術、數量和品質,都超過了以往任何時代,秦漢時期 建築用陶在製陶業中佔有重要位置,其中最富有特色的為 畫像磚和各種紋飾的瓦當,素有「秦磚漢瓦」之稱,「秦 磚漢瓦」現今為數已不多,上訴人貢品坊公司居然有漢朝 畫像磚50件、陶罐50件,其如何取得?中興鑑價公司又如 何判定為漢代物品?價值如何估算?鑑定報告亦未予以說 明,其鑑定結果實難採信。 (3)又上訴人倘若存有如鑑價物品清冊所示之物品,其價值實 難以估算,衡情應會投保保險,至少應委託保全公司或僱 請保全人員嚴加看管,惟上訴人就上開物品並未投保保險 ,亦未僱請保全,而係如對待毫無價值之物品一般,任意 堆置於所承租之系爭廠房內。再者,系爭廠房失火後,已 不堪使用,且無法修繕,被上訴人自96年6月25日起即陸 續發函催促上訴人將廠房內之物品遷移,將廠房返還被上 訴人,惟上訴人均不予置理,被上訴人無奈乃起訴請求遷 讓房屋,經法院判決上訴人須遷讓房屋確定,被上訴人進 而聲請強制執行,惟上訴人仍拒不遷移,直至執行法院定 於99年8月6日拍賣現場之物,上訴人始於99年8月2日將系 爭廠房內之物品遷移,此亦可證系爭廠房內僅有少數價值 不高之物品,上訴人始任其棄置於該廠房內達二年餘不予 聞問。 (四)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余富雄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顯無 理由: (1)有郁公司機具設備之安全設計均高於一般安全標準,其用 電設備及機器、管線等亦定期保養及檢修,並無應注意能 注意而不注意之情形。再者,有郁公司為資本額2億元之 石化原料、精密化學材料等製造公司,具有相當之規模, 分有生產部、技術部、管理部、業務部、財務部等部門, 董事長僅負責決策之制訂,各部門之事務則由部門主管分 層負責執行,董事長實無可能事必躬親,余富雄對本件火 災之發生並無任何過失可言,其執行職務並無違反法令或 其他不當之情,上訴人依民法第28條及公司法第23 條第2 項請求余富雄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顯無理由。 (2)又余富雄乃有郁公司董事長,其與有郁公司間乃屬委任關 係,而非僱傭關係,上訴人援引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請 求余富雄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亦無理由。 (五)保全證據事件之程序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1章第3節關 於證據之相關規定,於該程序中所為之鑑定,不得引為本 件之證據: (1)中興鑑價公司係上訴人於保全證據事件中具狀所提供,承 辦法官再指示書記官分別以電話及函文通知中興鑑價公司 之楊淑銘於96年6月5日至火災現場鑑定,足見於選任鑑定 人楊淑銘前,並未命被上訴人陳述意見,此顯違背民事訴 訟法第326條第2項規定。再者,鑑定人楊淑銘於鑑定前, 並未具結,無從擔保其所為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此有 違民事訴訟法第334條之規定,鑑定程序具有重大瑕疵。 (2)保全證據事件於96年6月5日現場勘驗時,並未通知有郁公 司到場,有郁公司曾對保全證據之裁定提出抗告,南投地 院對該抗告函覆略以:「本件為保全證據之時,因聲請人 (即上訴人)主張現場有隨時發生倒塌及竊盜之急迫情事 ,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1項規定,未及通知相對人 (即有郁公司),於法尚無不合」云云。惟依該保全證據 事件之卷證資料顯示,承辦之書記官於96年5月30日下午 以電話通知中興鑑價公司楊淑銘、南投縣消防局黃先生以 及國泰產物保險公司黃金龍現場履勘之日期,並於96年5 月31日發文予中興鑑價公司、南投縣消防局及上訴人,若 有急迫之情,何以得以電話及發文通知該等相關人士,而 獨漏有郁公司?況系爭廠房現場自始至今始終由上訴人占 有管理中,無所謂「有礙證據保全之情形」。且有郁公 司與火災現場相鄰,大可於96年6月5日抵達現場時通知有 郁公司即時到場,何難之有?該保全證據程序違法未於調 查證據期日送達聲請書狀或筆錄及裁定予有郁公司,亦怠 於通知有郁公司到場陳述意見,實有侵害有郁公司權益情 事。 (3)綜上,保全證據事件所為之鑑定,違背上開民事訴訟法有 關調查證據之規定,具有嚴重之瑕疵,依民事訴訟法第 197條第1項提出異議,中興鑑價公司所為之鑑定報告,不 得據為本件認定事實之證據,上訴人就其主張之事實,應 另行舉證證明之。 (六)楊淑銘不具有鑑別文物之專業資格,其所為之鑑定報告, 殊無可採: (1)由形式上而言:中興鑑價公司之負責人楊淑銘為大甲致用 商工畢業,其助手溫景洋則為嘉義大學森林學系畢業,兩 人均未受過古文物鑑別之養成教育或培訓,亦未曾有任何 文物之相關著作,復無赴大陸地區為實地考察或實物考證 之經驗,僅因曾為文物收藏(事實上伊等所收藏之文物亦 無從證實為真品),即開設動產鑑價公司,經上訴人陳報 為鑑定人而為法院所選任。準此,鑑定人楊淑銘充其量為 文物愛好者,尚不具鑑定文物之特別知識,對文物鑑定並 不專精,要難認具有鑑定人之資格。 (2)由鑑定之實質內容而言:中興鑑價公司之鑑定報告內容粗 糙且無任何根據,待鑑物品之年代及價值,全憑鑑定人個 人之主觀認定,楊淑銘於原審到庭作證時無法敘述其究竟 根據何種參考文獻為鑑定,亦無法說明曾參考何項拍賣、 何項古董交易為鑑價,甚至陳稱係以放大鏡來看文物風化 、土化、鈣化情形,殊不知大陸地區在重利趨使之下,仿 古文物造假之程度幾可亂真,以土銹而言,以特殊膠摻雜 泥土仿造出土文物,其色澤及硬度均與真品無異,楊淑銘 以極易仿造之土銹及特徵為本件之鑑定方法,其鑑定結果 實無可採。 (3)中興鑑價公司所為之鑑定報告既不具證據能力,則上訴人 就其所受損害之金額,實未舉證證明,上訴人請求被上訴 人賠償,即無所據。 (七)林保堯教授之鑑定報告對於第一類「自然物」、第三類「 手工藝品」及第四類「其他」部分,均無可採: 林保堯教授之專長為佛教美術研究、宗教藝術與東方美術 史,此有北藝大之網路資料可證。且林教授亦證稱其專業 為藝術史,故依林教授之專長及本院囑託鑑定之範圍,林 教授應僅就文物部分為鑑定,鑑定報告中所列之第一類「 自然物」、第三類「手工藝品」及第四類「其他」均非林 教授之專長及應鑑項目。而林教授於鑑定報告中亦表示本 次鑑定中殘餘價值比與毀損程度部分係以多次至委託單位 現場田野調查,並依據委託方提供之原始圖照及災後圖照 判斷災後所剩餘之價值,並以輕損、半損、全損標示,由 此可知林教授係以上訴人提供之原始照片為判斷原始價值 之主要依據。然林保堯教授並非此類物品之專家,且其殘 餘價值之鑑定意見中僅有全損、半損、輕損之結論,並未 說明其鑑定過程及鑑定方法,亦未說明其判斷之標準及依 據為何?且部分物品既已全損,何以確定其於火災當時確 係存放於火災現場中?又部分第一類物品依上訴人所言, 於火災當時係存放於木箱當中,然依據上訴人所提出之災 後照片,木箱仍保持完整,木箱既仍完整,木箱中之物品 自當仍完好無損。再者,鑑定報告亦未載明鑑定人是否實 際察看木箱內之物品,則該木箱中是否存放如原始圖片之 物品,容有疑議。關於此類物品,鑑定人既不具鑑定之專 業,鑑定報告復未記載鑑定方法與毀損程度之判斷標準, 其鑑定之結果,實無可採。 (八)林保堯教授之鑑定報告關於第二類「文物」部分,充其量 僅可認為待鑑文物屬於鑑定報告所載朝代之風格,不足證 明該項文物即屬於各該年代所出產: (1)林保堯教授雖鑑定鑑價物品清冊所載文物中,A級有1件、 B級10件、C級161件、D級273件、E級93件,並於鑑定報告 中列出分級標準(A級為:「在真偽上,幾乎無問題者」 、B級為:「真偽之問題較少者」、C級為:「有鮮少部分 的可能為近代仿製者」、D級為:疑似近代仿製者」、E 級為:「幾乎可確定為近代仿製者」),惟上開分級標準 之定義甚為抽象模糊,鑑定報告中亦未詳載判斷文物級別 之依據,更未於鑑定清冊表中記載各項文物因何判定為其 所屬之級別,其鑑定實屬粗率而無可採。 (2)又關於鑑定報告中文物年代欄所記載的資料是如何得來? 依證人陳怡安之證言,可知係以藝術史的風格分析法進行 年代判斷,則鑑定報告中理應詳載歷朝各代之藝術風格有 何特徵,待鑑文物符合其中何項特徵而可被判斷歸屬為何 朝代。惟林保堯教授之鑑定報告對此重要之判別標準竟完 全未為任何敘述或說明,此部分與保全證據事件中委請中 興鑑價公司所出具之鑑定報告並無二致。林保堯教授既無 法說明如何判斷待鑑文物所屬之年代,自難僅因其為大學 教授即遽採信其所製作之鑑定報告。玆林教授之鑑定報告 中所載的年代資料既僅係依照風格分析法來作為年代歸屬 的判斷依據,則充其量僅可認為鑑定報告所載之文物屬於 某朝代之風格,不足證明該項文物即屬於各該年代所出產 。亦即鑑定報告所載各項文物的風格是屬於鑑定報告所載 各該年代的風格,而無法判定即是屬於各該年代所出產的 文物。況林保堯教授自承其鑑定只能鑑定風格與形式屬於 某一朝代,無法判別真偽;且自認其鑑定報告並非定說, 甚至提醒本院使用時應採保守態度。再參諸上訴人存放於 系爭廠房之物品,其中為數眾多之佛手,其上裝有鋼釘, 顯為現代之物;又部分佛像燒毀後,則可見其材質為合成 樹脂,此可驗證縱某一文物具有某一朝代之風格,亦難遽 認該文物為該朝代出產之物。準此,本件文物之出產年代 ,自難依其鑑定報告所載之年代為準。 (九)林保堯教授之鑑定報告不足為本件文物價值之認定依據: 林教授之鑑定報告雖檢附歷年相關拍賣文物分級參照表, 惟該參照表乃各該品項一時一地之拍賣成交價格,本件文 物與該參照表所列文物並不相當,未可比照援引,且本件 文物充其量僅具有林教授鑑定報告所載年代之藝術風格, 並非真正該年代所出產,已如前述,則上訴人主張依鑑定 報告所載文物分級、參酌拍賣價格高低標、毀損程度綜合 分析比對計算結果,文物部分低標損失達337,110,768 元 云云,委無可採。 (十)綜上,本件上訴人既無法證明其受損之所有物及受損害之 內容,則其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3人之損害合計高達 326,877,700 元,並無理由。參酌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承租 化學工廠倉庫存放物品,且未投保任何保險,甚至系爭廠 房發生火災後已破損不堪使用,上訴人仍不願將物品遷出 等情,堪認其物品並不具相當之價值,其損害至多僅為數 10萬元,請求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在此 範圍內定其損害賠償數額,以維雙方權益等語,資為抗辯 。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上訴人中國文化公司、貢品坊公司及臺臂公司分別向被上 訴人有郁公司承租系爭廠房1樓、2樓、3樓使用,雙方均 訂有房屋租賃契約,並經公證在案。 (二)被上訴人有郁公司所有訟爭工廠於96年5月17日發生火災 ,並延燒至上訴人所承租之系爭廠房。 四、上訴人主張伊等分別向有郁公司承租系爭廠房各該1、2、3 層,惟有郁公司之訟爭工廠於96年5月17日在營運中發生火 災,並延燒至上訴人承租之系爭廠房,致上訴人所有放置於 該廠房內之如附件鑑價物品清冊所示之文物藝品因而燒毀, 使臺臂公司、貢品坊公司及中國文化公司分別受有5,736, 000 元、128,793,700元、192,348,000元之損害。余富雄既 為有郁公司之董事長兼總經理,則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91條之3及公司法第23條 第2項之規定,即應與有郁公司對上訴人所受前述各該損害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情。惟被上訴人拒絕給付,並以前揭 情詞置辯。是本件兩造爭執之處,顯在於:(1)余富雄就 本件火災事故之發生是否有過失,而應與有郁公司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2)上訴人是否因承租之系爭廠房被燒燬而 受有損害?又其損害之範圍及金額為何?經查: (一)余富雄就本件火災事故之發生是否有過失,而應與有郁公 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1)查臺臂公司、貢品坊公司及中國文化公司分別於94年12月 20日向有郁公司承租系爭廠房各該1、2、3層使用,租賃 期間均至104年12月20日止。惟有郁公司之訟爭工廠於96 年5月17日失火燃燒,並因而延燒至上開3家公司所承租之 系爭廠房,造成臺臂公司、貢品坊公司及中國文化公司所 有放置於系爭廠房內之物品遭焚燬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 執,並有原審卷附公證書、房屋租賃契約書及南投縣政府 警察局南投分局刑案偵查卷(下稱警卷)附南投縣政府消 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下稱火災調查報告書)、火災 發生後系爭廠房之現況照片可稽(見原審卷一第5至31頁 ,警卷第210至225頁)可稽,自堪信為真實。 (2)復查,余富雄係有郁公司之董事長兼總經理,為兩造所是 認,並有余富雄之調查筆錄及有郁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 附警卷可稽(見警卷第1頁背面、第181頁)。又有郁公司 係從事抗氧化劑及PU硬化劑等材料之生產,使用之原料有 三氯化磷、二甲苯及異丙醇等物,亦經余富雄於警詢時陳 述明確,有上開調查筆錄存警卷可查(見警卷第1頁背面 )。且有郁公司並制定有經余富雄審核核准之生產RICHFO S 168(抗氧化劑168)之製程規範,此有蓋有余富雄審核 戳印之RICHFOS 168製程規範可參(見警卷第174至176頁 )。稽諸有郁公司所制定之製程管制作業規定,其適用範 圍含括建立產品之各工程作業標準、特殊製程之管制、生 產管理及機器、設備、工作環境管理等項,而其審查及核 准權限層級均為總經理,此亦有該製程管制作業規定附卷 可按(見原審卷第200、201頁)。足見有郁公司各部門主 管之業務最終須經余富雄審核及核准始可,換言之,即有 郁公司實係由余富雄負責經營及管理,其對公司各部門經 管之業務有實質審核及核准之督導權限,並非如被上訴人 所稱,僅負責決策之制定而未實際參與其事。次查,本件 火災發生後,南投縣政府消防局(下稱南投消防局)人員 曾至現場勘查,訟爭工廠分為包裝區(東側)及作業區( 西側),包裝區為2樓建築物,作為包裝成品使用;作業 區則為4樓工作平台,東側係營運中作業區,而西側則為 施工中作業區,作為生產RICHFOS 168(抗氧化劑168 ) 使用,並設有反應槽、結晶槽、脫水機、蒸餾槽等設備等 情,業經南投消防局製作之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下稱火 災調查報告)載述明確(見警卷第108頁),並有訟爭工 廠位置圖附警卷可考(見警卷第185頁)。而證人即有郁 公司人員廖德興、黃瑞村於南投消防局隊員詢問時已證述 :火災發生之際,伊等2人均在2樓控制室,自監視器看到 作業區有白煙產生,離開現場至廠房大門有聽到爆炸聲等 情在卷(見警卷第130、131、134至136頁)。復參以南投 消防局第一大隊火災調查人員陳俊寬所拍攝之火災照片( 見警卷第201至204頁),其上顯示火災發生時,有郁公司 之訟爭工廠火勢甚為猛烈,並竄出大量濃煙;且南投消防 局南投分隊火災出動觀察紀錄(見警卷第128、129頁)復 載明該分隊於火災發生當日趕抵現場時之狀況為:訟爭工 廠火勢很大,且冒出大量黑煙,前側廠房濃煙由窗戶隙縫 竄出,廠房後段火勢猛烈,搶救時伴隨大量濃煙及爆炸聲 響等情明確。是由上開事證此參互以觀,足見訟爭工廠 應為本件火災之起火戶。再者,南投消防局之火災調查人 員發現有郁公司之訟爭工廠營運區結晶槽與反應槽間之4 樓西側中間樓地板橫大鋼樑受燒嚴重變形斷裂,東側4樓 樓地板呈彎曲變形嚴重,且營運中作業區結晶槽與反應槽 間3樓樓地板受燒穿孔及橫大、小鋼樑受燒彎曲變形嚴重 且部分斷裂;加以結晶槽與反應槽間3樓處有眾多橫小鋼 樑彎曲變形嚴重燒至斷裂,且營運中作業區結晶槽馬達有 受燒情形,接線盒並已燒至破裂;而馬達本體又發現有眾 多疑似通電中熔珠黏附於馬達本體上,另馬達旁蒸氣管上 亦發現熔珠,經火災調查人員以磨砂紙除去表面碳粒子, 發現部分為通電中銅質熔珠,部分為可撓式防爆金屬軟管 之鐵質熔珠,有火災現況照片可參(見警卷第247至250 頁),並經火災調查報告載述甚詳(見警卷第123、124頁 )。則依前述受燒情形,並參諸有郁公司有關RICHFOS 168(抗氧化劑168)之製作流程,從原料至成品作業流程 剛好為24小時。上開消防局鑑識人員並請廖德興模擬火災 發生前之操作情形,而由廖德興打開反應槽閥門洩料閥後 10分鐘,反應槽內反應液推至結晶槽約計一半量,即反應 槽與結晶槽各約占一半反應液量,故廖德興及黃瑞村發現 之白霧,可能為洩漏至訟爭工廠營運中作業區結果槽及反 應槽間3樓處進料管反應液洩漏後,二甲苯溶劑蒸發所致 。是依上開情形綜合研判,訟爭工廠之引火處應在營運中 作業區結晶槽馬達接線盒可撓式防爆金屬軟管處。而其起 火原因應係訟爭工廠營運中作業區結晶槽與反應槽間三樓 處進料管線反應液洩漏後,二甲苯溶劑蒸發遇營運中作業 區之結晶馬達可撓式金屬軟管內電線火花引燃致災之可能 性較大。再參以本件火災經南投消防局就火災原因調查鑑 定結果亦為如此認定,有該火災調查報告附警卷為憑。足 徵本件係因有郁公司在生產RICHFOS 168(抗氧化劑168) 等產品之作業過程中,因過失疏未注意製程安全及生產設 備之保養維護等事宜而肇生本件火災。玆余富雄為有郁公 司之董事長兼總經理,且對產品製程管制作業、生產管理 及機器、設備、工作環境管理等事項擁有審查及督導等管 理權限,既已如前述,足見其執行職務確有疏失,而其疏 失與本件火災之發生又存有相當因果關係,堪認余富雄就 本件火災之發生應有過失。復參以余富雄被訴公共危險之 刑事案件,亦經刑事法院認定其確有管理疏失情形,而與 本件火災之發生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並被判處失火燒燬現 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刑確定,亦據本院調取100年度上易 字第1450號刑事案卷查閱明確,並有該刑事判決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二第16至28頁),益徵余富雄應就本件火災之 發生負過失責任無誤。被上訴人抗辯余富雄僅負責決策之 制定,各部門事務由各部門之主管負責執行,對本件火災 之發生並無過失云云,尚非可採。 (3)又被上訴人雖另辯稱有郁公司之機具設備之安全設計均高 於一般安全標準,其用電設備及機器、管線等亦定期保養 及檢修,並無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情形云云。惟查, 本件火災之發生,最重要之因素係在於有郁公司作業區內 蒸餾槽至結晶槽之管線洩漏,以及結晶槽馬達可撓式金屬 軟管內之電線火花問題。而就蒸餾槽至結晶槽之管線洩漏 部分而言,衡情若有郁公司具有偵檢測漏之管理動作,當 不致發生二甲苯洩漏而不知之情形,足見有郁公司就該重 要管線,欠缺確實之偵檢測漏管理動作甚明。再就結晶槽 馬達可撓式金屬軟管內之電線火花問題部分而論,有郁公 司亦未提出證據證明其有定期保養及確實檢修情事。從而 被上訴人抗辯其有定期保養、檢修機電設備及管線云云, 自亦無足取。 (4)按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 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民法第28條 定有明文。查余富雄為有郁公司之董事長兼總經理,其對 該公司之產品生產製程作業及生產設備等前揭事項之管理 既有疏失,因而肇致本件火災之發生,並延燒至上訴人向 有郁公司承租之系爭廠房,致使上訴人所有存放於該廠房 內之物品遭燒燬而受有損害,則其基於上開規定,自應就 其執行職務所加於上訴人之損害,與有郁公司連帶負損害 賠償責任。 (二)上訴人是否因承租之系爭廠房被燒燬而受有損害?又其損 害之範圍及金額為何? 上訴人主張本件火災延燒至其所承租之系爭廠房,致其所 有放置於該廠房內之如附件鑑價物品清冊所示文物藝品燒 毀而受有損害。然被上訴人否認其事。查: (1)本件火災發生後,中國文化公司、貢品坊公司及臺臂公司 隨即於96年5月22日具狀向南投地院聲請保全證據,該事 件承辦法官並曾於同年6月5日勘驗現場,其勘驗結果為: 「現場物品受損情形多處可見,無法依聲請人(即本件上 訴人)提出之清冊清點數量。依現場圖(詳本判決附圖) 所示:1F(1)區:地上有燒燬痕跡,看不出是什麼東西 ,有部分地上沒有東西,僅有木製桌椅、展示櫃、茶罐、 茶具。1F(2)區:有物品燒燬,地上堆放石製品、木雕 大佛一尊、木刻達摩、木雕佛像、木雕屏風。1F(3)區 :石雕佛像。1F(4)區:石雕佛像。1F(5)區:石雕佛 像,雜物及貨車一台。2F(1)區:無法分辨何物品者被 燒燬。2F(2)(3)(4)區:有木製椅、陶製馬,其餘 東西都燒燬,無法分辨。2F(5)區:有鐵銅製花盆、鐘 、佛像,其餘物品看不出是什麼東西,石雕佛像已被熏黑 。2F(6)區:銅鐵製佛像,其他東西都燒掉無法分辨。 2F(7)區:石製動物雕像、泥塑佛像、地上有陶製品、 木製品,燒燬無法分辨。3F屋內:有石雕佛像及堆置文具 ,木雕佛像、畫冊、瓷製茶罐、佛經、唐三彩陶。3F屋外 :有石雕佛像2尊,其中1尊已經破損,屋外的酒瓶蘭已經 塌陷」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南投地院96 年度全字第1號保 全證據事件卷宗查閱無誤,並有該次保全證據執行筆錄附 卷可憑(見原審卷一第117至121頁)。再對照南投消防局 人員於火災發生後至現場勘查所拍攝之系爭廠房遭焚燒後 之火災現場照片(見警卷第210至224 頁)及卷存上訴人 所提出之火災後現況照片(見本院卷一第141至144頁、14 8至150頁、152至171頁),其上亦顯示火災現場確有甚多 佛像、鐘乳石及佛經等文物藝品遭燒毀。是由此等事證綜 合以觀,足見本件火災發生時,上訴人所承租之系爭廠房 確實存放有石雕及木雕佛像、鐘乳石、佛經等眾多文物藝 品在該廠房內,且因該火災遭焚毀,而使上訴人受有損害 ,應堪認定。 (2)又本件火災固造成中國文化公司、貢品坊公司及臺臂公司 堆放於系爭廠房內之眾多文物藝品被燒毀,已如前述。然 兩造對於該等公司所損失之各該文物藝品明細及其數量、 價值為何,則有爭論。故玆應再審究者,為本件火災發 生時,中國文化公司、貢品坊公司及臺臂公司放置於系爭 廠房內因而遭焚毀之物品並其所受之損害額究為何。查南 投地院前於保全證據事件中曾囑託中興鑑價公司就存放於 系爭廠房內遭焚毀之文物藝品數量、種類、受損程度及其 價值加以鑑定,經該公司鑑定結果,中國文化公司、貢品 坊公司及臺臂公司分別有如附件鑑價物品清冊所示各該文 物藝品被燒毀,而其受損程度及毀損價值亦均如該清冊所 示,固有該公司之動產鑑價報告附卷可按(見原審卷一第 32至82頁)。惟嗣於本院審理中,本院復另囑託北藝大林 保堯教授為鑑定,並經林保堯教授就鑑定結果提出鑑定報 告書附卷可按。被上訴人雖謂:南投地院之保全證據程序 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1章第3節關於證據之相關規定, 於選任鑑定人前,未命被上訴人陳述意見;又楊淑銘於鑑 定前亦未令其具結。且系爭廠房於火災後仍由上訴人占有 管理中,並無所謂有礙證據保全情形,乃南投地院於96年 6月5日勘驗現場時,卻未通知被上訴人到場陳述意見,亦 未於調查證據期日送達聲請書狀或筆錄及裁定予被上訴人 ,違反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2項、第334條之規定及第373 條第1項等規定,鑑定程序具有重大瑕疵。況楊淑銘並未 有何文物之相關著作,充其量僅為文物愛好者,並不具鑑 定文物之特別知識,要難充為鑑定人。且該鑑價報告內容 粗糙,並無任何根據,待鑑物品之年代及價值,全憑個人 主觀認定,故中興鑑價公司所為上開鑑價報告並不具證據 能力,因依同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提出異議,該鑑價報告 自不得引為本件之證據云云。惟查,南投地院當初命行鑑 定,乃係囑託中興鑑價公司為鑑定,而非囑託楊淑銘個人 為鑑定,楊淑銘只不過係該公司指定負責鑑定之人員,故 被上訴人指稱鑑定人楊淑銘未於鑑定前為具結,於法有違 云云,容對民事訴訟法第340條第2項已明定排除第334條 規定之適用,有所誤解,委無可採。次查,證據保全之目 的,旨在使法院預行調查證據,以備日後訴訟上證明之用 ,故兩造當事人對於保全證據程序調查證據之結果,均得 加以利用。南投地院於選任中興鑑價公司為鑑定人前,縱 使未命被上訴人陳述意見,且嗣於96年6月5日勘驗現場時 ,復未通知被上訴人到場陳述意見,亦未於調查證據期日 送達聲請書狀或筆錄及裁定予被上訴人。然嗣於本件損害 賠償訴訟審理時,已經原審及本院通知中興鑑價公司負責 鑑定之人員楊淑銘到場就前揭鑑價報告為說明,並經法院 曉兩造當事人就該鑑價報告內容為辯論,使其得盡攻擊 防禦之能事,故本院依法即得斟酌該項證據以為本件判決 之基礎。至該鑑價報告內容是否粗糙,是否可採,乃屬該 項證據證明力強弱之問題,而非無證據能力之謂。是被上 訴人指稱中興鑑價公司所提出之該份動產鑑價報告不具證 據能力,不得援引為本件之證據云云,自亦無足取。 (3)玆就中興鑑價公司及林保堯教授所分別提出之各該動產鑑 價報告及文物鑑定報告書析述如下: ① 觀諸中興鑑價公司所為之動產鑑價報告內容,中興鑑價公 司係將中國文化公司、貢品坊公司及臺臂公司所有各該文 物藝品被燒毀之受損程度分為全毀、半毀及輕毀3種。而 關於全毀部分,即完全燃燒部分,中興鑑價公司係根據該 3 家公司所提供之文物藝品照片內容加以觀察鑑價;又有 一部分半毀物品與照片不容易比對,甚至比對不符,此部 分最後亦概依原始照片內容進行鑑價。另臺臂公司所承租 之系爭廠房3層部分燒毀情形嚴重,木雕部分被燒得混在 一起,無法組合比對,亦僅根據照片觀察鑑價。至於鑑價 物品清冊上有關各該文物藝品所屬諸如宋朝、清朝、唐朝 等「年代」文物之記載,則係根據各該文物藝品之造型、 紋飾、風化、附著土鏽、彩繪及各項特徵加以認定。且中 興鑑價公司負責上開鑑定之人員楊淑銘亦於原審及本院審 理時到場說明:火災現場之文物數量很多,有些物品在火 災現場還可看到實體部分或毀損情形不嚴重者,即可明確 鑑定其真偽及價值,但若已毀損嚴重造成全毀時,因現場 看到的是一堆灰,沒有辦法證明那些灰燼即為照片所示之 物品,更無法清點其數量及品項,因此僅能依上訴人所提 供之照片及清冊來認定。然依照片無法看出其係何材質, 故僅能就照片上所顯示之工藝、大小、造型是否精美來估 定其一般之價值,此部分不會去判斷真偽,只有就現存實 體物品(即現品)才能確定文物之真偽,此因單純從照片 無法判斷年代及真偽。又鑑價物品清冊上所示各該文物藝 品之「物品名稱」,係採用上訴人當初所列之品名,並未 更改。比如說,上訴人所列之物品名稱為樟木或檀香木, 但物品全毀,無法確定其材質是否真的就是樟木或檀香木 。至於清冊上所載各該文物藝品之「年代」,則係鑑定機 關自己認定的,我們會根據出土、傳世、海撈及窖藏等各 項外觀特徵來認定該等文物所屬年代,我們是以25倍放大 鏡來看,並參考博物院裏之出土文物造型加以判定。每個 朝代有其特殊之造型,例如,東魏及北魏之石雕佛像,頭 部及衣服造型並不一樣,前者之頭部髮髻比較高,後者則 比較平等情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95至197頁)。由此可知 ,中興鑑價公司所出具之該份動產鑑價報告係以上訴人所 提出之物品清冊為基準,鑑價報告所載之編號及物品名稱 欄採用上訴人原所編列之編號及品名,並未變更。而有關 鑑價報告所載「全毀」之文物藝品部分,因已無實體物品 可資確認,故全依上訴人所提出之照片及物品清冊明細加 以認定。至於各該文物藝品所屬年代之鑑定方式,則係採 用風格分析法。 ② 另據林保堯教授出具之文物鑑定報告書以觀,其上載明該 份鑑定報告係針對上訴人3家公司所提供之文物清冊進行 鑑定,並將該等文物藝品分為4類:1、自然物件:鐘乳石 、化石等經久遠年代所自然形成之物件。2、文物:由人 類所製作之諸如陶瓷器、佛像等宗教文物。3、手工藝品 :象牙雕、玉石鑲嵌等。4、其他:非屬上述3類物品,如 電燈等。且又將第2類文物,再細分為13種類形,分別是 動物俑、單尊造像、單尊頭象、單尊像殘件、建築構件、 家具、墓誌、舍利函、(碑、柱、龕)、(畫像石、磚) 、陶瓷器、陶瓷俑、金屬器等。並另將文物分為5級,分 別是A 、B、C、D、E級。鑑定報告所載各該文物藝品之編 號、排序、尺寸及重量,係參照上訴人所提供之文物清冊 上所載之原始編號、排序及資料而為之。至於各該文物之 「年代」判定,主要亦係依據藝術史學的風格分析法進行 年代風格之歸屬。鑑定結果,第二類文物中屬於A級者有 1件(編號DA453,白石雕佛座像)、B級(含B+)有10 件「編號為DB384、DA335、DA341、DA429、DA277(5件 )、DA080」、C級(含C+)共160件,D級(含D+) 共273件、E級共93件;其他類項物品,則不進行分級。 參以鑑定人林保堯教授與其助理即參與本次鑑定之陳怡安 於本院審理時復到場陳述:本件鑑定並非僅單純用真品或 是贗品的概念來鑑定本件文物,也有參照其他的考量,以 分成5個等級的狀態來面對這批文物。古文物鑑定其真偽 不是單就眼睛所看到的就可以判斷,可能需要出土物的比 對等等,甚至須用科學儀器(如碳十四)加以輔助,可是 就算是用碳十四來鑑定,有時也會有誤差幾百年之距。鑑 定時大部分使用之照片均是上訴人所提供之照片,再對照 現場之標的物。鑑定文物本身涉及鑑定者專業素養的問題 ,其實對古文物的真偽,學者及專門買賣的商人都有可能 看走眼,故本件文物鑑定報告書並非定說,建議法院使用 該鑑定報告時持保守態度為佳。我們是依照上訴人所提供 的原始圖錄照片及到現場拍攝所得的照片比對而得各該文 物藝品之殘餘價值(第二類文物係標示殘餘價值)及損毀 程度(非第二類文物則將損毀程度分為全損、半損及輕損 )。但若為全損,則因無實物可資比對,故即依上訴人所 提供之尺寸、重量為記載,然若係部分損毀,會盡量依照 實物一一核對上訴人所提供的尺寸及重量資料。本件鑑定 報告必須將分級及年代合併來看,如果是列在A級標準的 幾乎可以確定該文物是所載的年代所製作的文物,至於B 級以次的等級,其中列在D、E級的文物很有可能是近代 仿製品,但若列在B、C級可能不是近代的仿製品。關於 古文物年代之判定,現今最常用者大概為風格分析法等情 在卷(見本院卷二第98至100頁),並有林保堯教授於101 年6月12日出具之函文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244頁)。 準此以觀,林保堯教授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亦概係以上訴 人所提出之文物清冊為基準,並參考上訴人之原始編號、 排序及品名,將該清冊所載物品分為四類,並就其中第二 類文物分為前述13種類型,而按其類型依序命名,據以標 示鑑定報告中所載之文物品名。惟若有「全損」情狀,則 因乏實物比對,故亦係依上訴人所提供之尺寸、重量及其 他資料為記載。至於有關各該文物年代歸屬之判定,主要 亦係依據藝術史學的風格分析法加以論定。 ③ 查鑑定文物藝術品通常有2個主要方式。一為藝術史之風 格分析法,二則為科學檢測鑑定法。前者係以觀察文物藝 術品的外表,像是造型、紋飾、結構、裂痕與風化痕跡等 ,與製作技術及技巧,以及以審美之觀點(風格判斷), 據以判斷文物之真偽。風格分析法雖係非常普及與有效之 方式,但並不是一定正確之方法。有時在文物真偽之爭議 裏,藝術史家單憑其經驗所下之結論,通常是模糊的,此 因對於藝術風格的了解,通常會被侷限於個人之意見,而 視覺上或感官上之判斷,也極容易流於主觀之認定。且藝 術史學上之證據,有時並不見得真確。例如,古代文獻中 所記載之作品,關於作品的尺寸、材質、特徵與結構,如 缺乏實物之佐證,通常是相當模糊,而難以確認其真正意 義。事實上,真偽的質疑往往得依靠藝術史家之經驗與直 覺來發現,而最終解決爭議的方法,往往得藉助科學檢測 之方式,以提出更客觀與真確的證據。科學的鑑定方法主 要依循著年代學與物質成分結構的檢測兩大方向,成分分 析係鑑定文物真偽之主要依據之一,金屬器、陶瓷與玻璃 等物質組成之測定,可知文物的形成與材料,而微量元素 之分析,則透露出文物製作的過程與特殊的配方,此等檢 測均對文物歷史之了解有相當大之幫助,亦係避免買到贗 品之極佳方式(參見卷存被上訴人所提出之「中國文物藝 術收藏的贗品現象」一文,見原審卷一第122至128頁)。 因此,單純以風格分析法來鑑定文物之真偽,實有其風險 性,若未藉助科學檢測鑑定方式加以輔助,則單純依風格 分析法作為文物年代歸屬之判定,極有可能導致各該文物 的風格雖屬於中國某一朝代的風格,但實際上並非屬於該 年代所製作生產的文物,而有可能係仿製該年代風格之仿 製品。此徵諸鑑定人林保堯教授於本院審理時雖曾陳述: 雖然使用科學儀器鑑測,也有可能發生誤差,比如材料是 1千年前的材料,但文物是近代才刻制的,所以用科學儀 器鑑定也是有爭議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00頁背面); 但其前亦曾坦言:不管是博物館或是民間收藏物品的檔案 照片都可以看出大概屬於哪個朝代的風格,但要知道其精 確的價值還是要看實物。且關於文物真偽要分3個面向鑑 定,即就形式、風格及材料鑑定其真偽等情在卷(見本院 卷一第212頁背面)。足見僅以藝術史學的風格分析法進 行本件文物年代風格歸屬之判定,而未以科學檢測鑑定分 析其成分及組成之物質材料,是非常危險的。故中興鑑價 公司及林保堯教授所分別提出之各該鑑價報告及鑑定報告 概均採用風格分析法據以認定本件文物係屬漢代以迄清代 間各該年代所出產之文物,即難令本院遽為憑信。 ④ 復查,中興鑑價公司及林保堯教授所分別提出之各該鑑價 報告及鑑定報告固均依據藝術史學的風格分析法進行本件 文物年代風格歸屬之判定,然經本院勾稽比對二者有關各 該文物年代風格歸屬之認定,發現其中有關編號DA361、 DA362、DA363、DA429、DA453、DA465、DA466、DA467、 DA514、DA515、DA561、DA648、DA649、DA841、DB085、 DB087、DB096、DB100、DB101、DB124、DB320、DB321、 DB445、DC393、DC394、DE009、DE010、DE011、DE012、 DE013、DE014、DE018、MAY005、MAY010、HA044、HA091 、A2871、DA277、DA390、DA391、DA801、DA802、DA804 、DA805、DA806、DA810、DA811至DA819、DA823、DA824 、DA825、DA831至DA833、DA836、DA837、DA839、DA840 、DA842、DA843、DA845、DA848、DB112至DB115、DF001 、DF002、DF310、DF327、DF330、DF331、MAY294、MAY29 5、MAY297、MAY219、MAY234、MAY235、MAY252、AT208 、AT209、DA028、DA064、DA065、DA066、DA080、DA081 、DA082、DA154、DA155、DA157至DA162、DA195、DA228 、DA229、DA231、DA232、DA236、DA249、DA250、DA260 、DA363、DA275、DA388、DA472、DA597、DF102至DF105 、A9181、DA434至DA436、DA438至DA444、DA462、DA468 、DA470所示各該文物,中興鑑價公司及林保堯教授對該 等文物所屬年代風格歸屬之認定顯然有所不同,此益加顯 現出同樣係採用風格分析法之鑑定方式,然單憑經驗及對 於藝術風格的了解,通常會被侷限於個人之意見,而視覺 上或感官上之判斷,也極容易流於主觀之認定,若未藉助 科學檢測之方式以提出更客觀確切的證據加以佐證,其關 於年代歸屬之判定有可能出現極大之誤差,甚至是完全錯 誤的。由此益徵上開鑑價報告及鑑定報告認定上訴人於本 件火災發生時存放於系爭廠房內之物品,有部分係屬於漢 代以迄清代間之文物,尚難遽採。更何況,有郁公司為一 化學工廠,極易發生火災或爆炸之危險,上訴人若果真持 有自漢代以迄清代間之各該年代珍貴古文物,則在該等文 物價值非凡,且上訴人復自承保險公司不願依上訴人所提 價值承保之情況下,則其自當特別小心保存及選擇堆放於 安全之處所,以免發生意外事故,致該等文物遭滅失或毀 損,而蒙受鉅額損失。乃上訴人竟向有郁公司承租鄰近訟 爭工廠之系爭廠房作為堆放該等珍貴文物之用,顯有違一 般社會常情,而難置信上訴人於本件火災發生時,所存放 於系爭廠房內之物品係自漢代以至清代間之珍貴古文物。 再者,系爭廠房遭本件火災燒燬後,因不堪使用,且無法 修繕,致使兩造間之各該租賃關係消滅,有郁公司並早自 96年6月25日起即發函催告上訴人應遷讓返還系爭廠房, 惟上訴人均未為之,有郁公司乃起訴請求上訴人遷讓房屋 ,並經本院以98年度上字第238號判決上訴人應遷讓返還 系爭廠房確定。有郁公司並於99年2月5日進而持該確定判 決執行名義,聲請南投地院強制執行,經南投地院核發 自動履行命令,上訴人仍拒不將火災發生後遺留於系爭廠 房內之文物藝品加以遷移,將該廠房返還有郁公司,直至 執行法院定於99年8月6日強制點交系爭廠房,並拍賣上訴 人遺留於該廠房內之文物藝品,上訴人始於99年8月2日將 系爭廠房內之物品搬遷完畢,此業經本院調取南投地院99 年度司執字第2314號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查閱無 誤。倘若上訴人所持有之文物確屬漢代以迄清代間各該年 代價值不斐之古文物,而非一般之文物藝品,則衡情上訴 人應會於本件火災發生後,迅即將尚未燒燬仍有高額殘餘 價值之眾多文物藝品予以清理,並善加保存,豈有可能完 全將之棄置於火災現場達3年多時間而未予處理,此顯然 亦有悖於一般社會常情,更難令人相信上訴人所存放於系 爭廠房內之部分物品係屬漢代以至清代間各該年代價值非 凡之古文物。 ⑤ 再查,中興鑑價公司及林保堯教授按諸上訴人所提出之文 物清冊為基礎而據以為本件古物藝品之鑑定,其中有甚多 物品已標示全毀或全損(按已完全燒燬成灰燼),而無任 何實物可供比對,故中興鑑價公司及林保堯教授均係依據 上訴人所提出之照片及原始圖錄檔案,因而認定本件火災 時應有該等遭全部燒燬之文物藝品置放於系爭廠房內,固 已如前述,並可參諸各該鑑價報告及鑑定報告之記載甚明 。然上訴人中國文化公司、貢品坊公司及臺臂公司是否確 有購入前開鑑價報告及鑑定報告所載各該已經「全毀」或 「全損」之物品,並將之存放於系爭廠房內,均未見該3 家公司提出任何購買憑證及其他積極證據加以證明,故難 認本件火災發生時,中國文化公司、貢品坊公司及臺臂公 司有如附件鑑價物品清冊上所載業已「全毀」之各該鐘乳 石、木雕加彩觀音坐像、木雕菩薩坐像、木雕達摩、鑲嵌 西方三聖等物品在該廠房內遭燒燬情事。至上訴人雖曾提 出災後現場鑑價物品攝錄圖與災前原始圖片對照圖,然由 該等對照圖並無法客觀比對出已經本件火災燒燬之物品即 是災前原始圖片上所示之各該文物藝品無誤,故而自無法 執此為上訴人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⑥ 綜上,中興鑑價公司及林保堯教授所出具之各該鑑價報告 及鑑定報告其中所載「全毀」或「全損」之物品,因乏積 極證據證明中國文化公司、貢品坊公司及臺臂公司有購買 該等物品(即如附件鑑價品清冊上所載業已「全毀」之各 該物品),並將之堆放於系爭廠房內,而遭本件火災焚燬 ,自難認中國文化公司、貢品坊公司及臺臂公司受有該等 物品被燒燬之損失。至於鑑價物品清冊所載其他半毀或輕 毀之物品,即如本判決附表一、二、三所示各該物品,因 尚有實體物品可資比對確認,自可據以憑認該等物品於本 件火災發生時應確實存放於系爭廠房內,並因本件火災延 燒而有部分受損情形。惟因前述事由,尚無法使本院得有 該等物品其中有部分係屬漢代以迄清代間之如上開鑑價報 告或鑑定報告所載各該年代古文物之確信,故本院因認該 等物品應屬仿製品。 (4)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 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火災發生時, 中國文化公司、貢品坊公司及臺臂公司所有如附件鑑價物 品清冊標示「半毀」或「輕毀」之各該物品既置放於系爭 廠房內,而遭火災焚燒損毀,侵害該3家公司對該等物品 之各該所有權,自應認中國文化公司、貢品坊公司及臺臂 公司確因此受有損害。被上訴人謂上訴人請求本件損害賠 償,迄未明確說明何項權利受侵害,有違民法184條第1項 前段規定情事,並無理由云云,自無足採。又被上訴人固 另指稱中國文化公司、貢品坊公司及臺臂公司係自大陸走 私該等文物藝品,不能合法取得權利,尚非所有權人,並 無何權利被侵害情事云云。惟查,中國文化公司、貢品坊 公司及臺臂公司不論係基於何原因向何人取得如附件鑑價 物品清冊所示各該半毀、輕毀之文物藝品,均係該3家公 司與他人間之法律關係,尚與被上訴人無涉。故被上訴人 以中國文化公司、貢品坊公司及臺臂公司並未取得上開文 物藝品之所有權,而認該等公司無何權利受侵害情事云云 ,殊屬牽強,自亦無可取。惟就中國文化公司、貢品坊公 司及臺臂公司之損害賠償數額部分,雖中興鑑價公司曾就 半毀、輕毀之文物藝品部分加以鑑定其受損之價額;而林 保堯教授亦於其出具之鑑定報告中載明殘餘價值比例,或 分別標明輕損、半損等情狀,並附具歷年相關拍賣文物分 級參照表及實際成交價格,以資據此對照估算本件文物藝 品之價值。然附件鑑價物品清冊中標示「半毀」、「輕毀 」之各該文物藝品既經本院認定係屬仿製品,而非真品, 已如上述,則中興鑑價公司以各該文物藝品係屬漢代以迄 清代間之各年代文物為基礎所估定之各該受損金額,因真 品及仿製品之價值差距甚大,乃眾所週知之事實,故而該 鑑價結果之受損金額並非可遽認為本件之損害數額。至林 保堯教授於鑑價報告中所附具之實際拍賣成交價格資料, 因拍賣之古文物概有其獨特性及唯一性,本件文物藝品與 之並不相當,自亦難援引採用。玆因仿製品之價值係以市 場之價格來界定,而市場之價格又很亂,沒有一定之行情 ,業經中興鑑價公司人員楊淑銘陳述在卷(見本院卷二第 196頁),可見本件就損害額之證明,舉證上顯有重大之 困難。本院爰參酌仿製品與真品之價值差異甚大,且本件 文物藝品經大火焚燒後,內部有可能產生某些質變,導致 後續保存甚為困難,其實際殘餘價值可能較表面所見者為 低,稽諸附件鑑價物品清冊其中編號DA058、DA348 、 DA453、DA635、DA649等文物,中興鑑價公司予以鑑定其 市值分別為26,500萬元、11,800萬元、11,500萬元、14, 700萬元、12,800萬元,然其中除編號DA453之文物,林保 堯教授係將之列為A級品外,其餘則依序僅認分屬C+、D 、C、D+等級之物品,可見中興鑑價公司可能容或有高估 本件文物藝品價值之情形。是本院審酌此等情事,綜合考 量,依自由心證透過裁量予以認定中國文化公司、貢品坊 公司及臺臂公司因本件火災所受所有各該文物藝品被燒毀 之損害額,概依如附件鑑價物品清冊所示半毀、輕毀部分 物品之受損估價總額之3成計算(按即不分文物或手工藝 品,或書冊或吊扇、日光燈組、監視器螢幕,概全以受損 估價之「總額」為計算基準)。是依此標準計算結果,中 國文化公司因附表一所示各該物品燒毀受損之損害賠償數 額為53,794,200元【計算方式:179,314,000(詳如附表 一所示)×30%=53,794, 200】,而貢品坊公司因附表 二所示各該物品燒毀受損之損害賠償額則為24,136,650元 【計算方式:80,455,500(詳如附表二所示)×30%= 24, 136, 650】,另臺臂公司因附表三所示各該物品燒毀 受損之損害賠償數額則為1,234,800元【計算方式:4,116 ,000(詳如附表三所示)×30%=1,234,800】。故中國 文化公司、貢品坊公司及臺臂公司在此等數額範圍內之請 求,於法尚屬有據;逾各該數額範圍之請求,即非正當, 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中國文化公司、貢品坊公司及臺臂公司因 本件火災既分別受有損害53,794,200元、24,136,650元、1, 234,800元,則伊等請求被上訴人賠償,自為法之所許。從 而,中國文化公司、貢品坊公司及臺臂公司依據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28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中國文 化公司53,794,200元、連帶給付貢品坊公司24,136, 650 元 、連帶給付臺臂公司1,234,800元,並均加給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98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所為請求,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又中國文化公司、貢品坊公司及臺臂公司前 開各該勝訴部分,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及 免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於法均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擔保 金額併准許之。至於敗訴部分,其假執行即失所依據,應併 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中國文化公司、貢品坊公 司及臺臂公司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各該假執行之聲請,尚 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並 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至於中國文化公司、貢品坊公司及 臺臂公司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判決為伊等敗訴之判決, 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 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 訴。 六、上訴人於本件訴訟併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 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91條之3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規 定,為同一聲明之請求,並請求法院擇一為其勝訴之判決。 而因本院就本判決所命給付已依其主張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28條規定為容許其聲明所為之請求,故依法即無庸 就其主張之其餘請求權依據再為審究,附此敘明。 七、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與本件 判決結果並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第85條第2項、第 463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黃峻隆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 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 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 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高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附表一:中國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編 號│ 物品名稱 │輕毀│半毀│ 受損估價 │ │ │ │ │ │ (萬元) │ ├───┼───────┼──┼──┼──────┤ │C06 │鐘乳石 │ │ ˇ │ 35 │ ├───┼───────┼──┼──┼──────┤ │C07 │鐘乳石 │ │ ˇ │ 30 │ ├───┼───────┼──┼──┼──────┤ │C08 │鐘乳石 │ │ ˇ │ 30 │ ├───┼───────┼──┼──┼──────┤ │C09 │鐘乳石 │ │ ˇ │ 18 │ ├───┼───────┼──┼──┼──────┤ │C10 │鐘乳石 │ │ ˇ │ 45 │ ├───┼───────┼──┼──┼──────┤ │C12 │鐘乳石 │ │ ˇ │ 25 │ ├───┼───────┼──┼──┼──────┤ │C15 │圓柱型石乳 │ │ ˇ │ 12 │ ├───┼───────┼──┼──┼──────┤ │C18 │松樹型 │ │ ˇ │ 16 │ ├───┼───────┼──┼──┼──────┤ │C20 │石膏晶體 │ │ ˇ │ 10 │ ├───┼───────┼──┼──┼──────┤ │C21 │石膏晶體 │ │ ˇ │ 10 │ ├───┼───────┼──┼──┼──────┤ │C22 │珊瑚蟲 │ │ ˇ │ 12 │ ├───┼───────┼──┼──┼──────┤ │C23 │珊瑚蟲 │ │ ˇ │ 12 │ ├───┼───────┼──┼──┼──────┤ │D01 │鐘乳石 │ │ ˇ │ 42 │ ├───┼───────┼──┼──┼──────┤ │D02 │鐘乳石 │ │ ˇ │ 39 │ ├───┼───────┼──┼──┼──────┤ │D05 │鐘乳石 │ │ ˇ │ 23 │ ├───┼───────┼──┼──┼──────┤ │D06 │鐘乳石 │ │ ˇ │ 23 │ ├───┼───────┼──┼──┼──────┤ │D07 │鐘乳石 │ │ ˇ │ 27 │ ├───┼───────┼──┼──┼──────┤ │D08 │鐘乳石 │ │ ˇ │ 38 │ ├───┼───────┼──┼──┼──────┤ │D09 │鐘乳石 │ │ ˇ │ 17 │ ├───┼───────┼──┼──┼──────┤ │D11 │鐘乳石 │ │ ˇ │ 32 │ ├───┼───────┼──┼──┼──────┤ │D12 │鐘乳石 │ │ ˇ │ 42 │ ├───┼───────┼──┼──┼──────┤ │D13 │鐘乳石 │ │ ˇ │ 30 │ ├───┼───────┼──┼──┼──────┤ │D17 │鐘乳石 │ │ ˇ │ 30 │ ├───┼───────┼──┼──┼──────┤ │D18-7 │鐘乳石 │ │ ˇ │ 20 │ ├───┼───────┼──┼──┼──────┤ │D18-8 │鐘乳石 │ │ ˇ │ 17 │ ├───┼───────┼──┼──┼──────┤ │D18-9 │鐘乳石 │ │ ˇ │ 12 │ ├───┼───────┼──┼──┼──────┤ │D18-10│鐘乳石 │ │ ˇ │ 14 │ ├───┼───────┼──┼──┼──────┤ │D18-12│鐘乳石 │ │ ˇ │ 15 │ ├───┼───────┼──┼──┼──────┤ │D18-13│鐘乳石 │ │ ˇ │ 12 │ ├───┼───────┼──┼──┼──────┤ │D19 │石桌3件石凳4件│ │ ˇ │ 1.7 │ ├───┼───────┼──┼──┼──────┤ │E02 │鐘乳石 │ │ ˇ │ 45 │ ├───┼───────┼──┼──┼──────┤ │E03 │鐘乳石 │ │ ˇ │ 27 │ ├───┼───────┼──┼──┼──────┤ │F01 │鐘乳石 │ │ ˇ │ 30 │ ├───┼───────┼──┼──┼──────┤ │F03 │鐘乳石 │ │ ˇ │ 24 │ ├───┼───────┼──┼──┼──────┤ │F04 │鐘乳石 │ │ ˇ │ 28 │ ├───┼───────┼──┼──┼──────┤ │G01 │鐘乳石 │ │ ˇ │ 45 │ ├───┼───────┼──┼──┼──────┤ │G02 │鐘乳石 │ │ ˇ │ 48 │ ├───┼───────┼──┼──┼──────┤ │G03 │鐘乳石 │ │ ˇ │ 30 │ ├───┼───────┼──┼──┼──────┤ │G04 │鐘乳石 │ │ ˇ │ 15 │ ├───┼───────┼──┼──┼──────┤ │G08 │鐘乳石 │ │ ˇ │ 12 │ ├───┼───────┼──┼──┼──────┤ │G09 │鐘乳石 │ │ ˇ │ 15 │ ├───┼───────┼──┼──┼──────┤ │G12 │鐘乳石 │ │ ˇ │ 10 │ ├───┼───────┼──┼──┼──────┤ │G17 │鐘乳石 │ │ ˇ │ 10 │ ├───┼───────┼──┼──┼──────┤ │G20 │鐘乳石 │ │ ˇ │ 16 │ ├───┼───────┼──┼──┼──────┤ │G21 │鐘乳石 │ │ ˇ │ 19 │ ├───┼───────┼──┼──┼──────┤ │G22 │鐘乳石 │ │ ˇ │ 18 │ ├───┼───────┼──┼──┼──────┤ │G23 │鐘乳石 │ │ ˇ │ 16 │ ├───┼───────┼──┼──┼──────┤ │G24 │鐘乳石 │ │ ˇ │ 16 │ ├───┼───────┼──┼──┼──────┤ │G35 │鐘乳石 │ │ ˇ │ 18 │ ├───┼───────┼──┼──┼──────┤ │G36 │鐘乳石 │ │ ˇ │ 16 │ ├───┼───────┼──┼──┼──────┤ │G44 │鐘乳石 │ │ ˇ │ 22 │ ├───┼───────┼──┼──┼──────┤ │G45 │鐘乳石 │ │ ˇ │ 23 │ ├───┼───────┼──┼──┼──────┤ │G46 │鐘乳石 │ │ ˇ │ 22 │ ├───┼───────┼──┼──┼──────┤ │G49 │鐘乳石 │ │ ˇ │ 24 │ ├───┼───────┼──┼──┼──────┤ │G51 │鐘乳石 │ │ ˇ │ 44 │ ├───┼───────┼──┼──┼──────┤ │G52 │鐘乳石 │ │ ˇ │ 33 │ ├───┼───────┼──┼──┼──────┤ │G55 │鐘乳石 │ │ ˇ │ 22 │ ├───┼───────┼──┼──┼──────┤ │G56 │鐘乳石 │ │ ˇ │ 25 │ ├───┼───────┼──┼──┼──────┤ │G59 │鐘乳石 │ │ ˇ │ 23 │ ├───┼───────┼──┼──┼──────┤ │G60 │鐘乳石 │ │ ˇ │ 24 │ ├───┼───────┼──┼──┼──────┤ │G63 │鐘乳石 │ │ ˇ │ 23 │ ├───┼───────┼──┼──┼──────┤ │G64 │鐘乳石 │ │ ˇ │ 26 │ ├───┼───────┼──┼──┼──────┤ │G65 │鐘乳石 │ │ ˇ │ 24 │ ├───┼───────┼──┼──┼──────┤ │G66 │鐘乳石 │ │ ˇ │ 22 │ ├───┼───────┼──┼──┼──────┤ │H01 │鐘乳石 │ │ ˇ │ 55 │ ├───┼───────┼──┼──┼──────┤ │H02 │鐘乳石 │ │ ˇ │ 52 │ ├───┼───────┼──┼──┼──────┤ │H03 │鐘乳石 │ │ ˇ │ 45 │ ├───┼───────┼──┼──┼──────┤ │H04 │鐘乳石 │ │ ˇ │ 35 │ ├───┼───────┼──┼──┼──────┤ │H05 │鐘乳石 │ │ ˇ │ 38 │ ├───┼───────┼──┼──┼──────┤ │I01 │鐘乳石 │ │ ˇ │ 15 │ ├───┼───────┼──┼──┼──────┤ │I02 │鐘乳石 │ │ ˇ │ 18 │ ├───┼───────┼──┼──┼──────┤ │I03 │鐘乳石 │ │ ˇ │ 19 │ ├───┼───────┼──┼──┼──────┤ │I04 │鐘乳石 │ │ ˇ │ 20 │ ├───┼───────┼──┼──┼──────┤ │I17 │鐘乳石 │ │ ˇ │ 15 │ ├───┼───────┼──┼──┼──────┤ │M01 │鐘乳石 │ │ ˇ │ 48 │ ├───┼───────┼──┼──┼──────┤ │M02 │鐘乳石 │ │ ˇ │ 45 │ ├───┼───────┼──┼──┼──────┤ │M05 │鐘乳石 │ │ ˇ │ 32 │ ├───┼───────┼──┼──┼──────┤ │M06 │鐘乳石 │ │ ˇ │ 28 │ ├───┼───────┼──┼──┼──────┤ │DA057 │砂岩雕佛坐像 │ ˇ │ │ 10 │ ├───┼───────┼──┼──┼──────┤ │DA058 │砂岩雕佛立像 │ │ ˇ │ 800 │ ├───┼───────┼──┼──┼──────┤ │DA059 │白石雕佛立像(│ │ ˇ │ 600 │ │ │頭後配) │ │ │ │ ├───┼───────┼──┼──┼──────┤ │DA060 │砂岩雕佛立像(│ │ ˇ │ 350 │ │ │缺首) │ │ │ │ ├───┼───────┼──┼──┼──────┤ │DA061 │白石雕佛立像(│ ˇ │ │ 50 │ │ │頭後配) │ │ │ │ ├───┼───────┼──┼──┼──────┤ │DA153 │砂岩雕菩薩立像│ │ ˇ │ 320 │ │ │(缺首) │ │ │ │ ├───┼───────┼──┼──┼──────┤ │DA326 │青石雕佛加彩坐│ ˇ │ │ 10 │ │ │像 │ │ │ │ ├───┼───────┼──┼──┼──────┤ │DA335 │白石雕佛加彩坐│ ˇ │ │ 50 │ │ │像 │ │ │ │ ├───┼───────┼──┼──┼──────┤ │DA341 │白石雕佛立像(│ │ ˇ │ 550 │ │ │頭後配) │ │ │ │ ├───┼───────┼──┼──┼──────┤ │DA348 │砂岩雕菩薩立像│ │ ˇ │ 600 │ ├───┼───────┼──┼──┼──────┤ │DA429 │砂岩雕彌樂佛坐│ │ ˇ │ 180 │ │ │像 │ │ │ │ ├───┼───────┼──┼──┼──────┤ │DA453 │白石雕佛坐像 │ │ ˇ │ 800 │ ├───┼───────┼──┼──┼──────┤ │DA465 │青石雕菩薩立像│ │ ˇ │ 8 │ ├───┼───────┼──┼──┼──────┤ │DA466 │青石雕菩薩立像│ │ ˇ │ 8 │ ├───┼───────┼──┼──┼──────┤ │DA467 │青石雕菩薩立像│ │ ˇ │ 8 │ ├───┼───────┼──┼──┼──────┤ │DA514 │花崗岩雕佛立像│ │ ˇ │ 440 │ │ │(缺首) │ │ │ │ ├───┼───────┼──┼──┼──────┤ │DA515 │花崗岩雕佛立像│ │ ˇ │ 420 │ │ │(缺首) │ │ │ │ ├───┼───────┼──┼──┼──────┤ │DA561 │花崗岩雕佛首 │ │ ˇ │ 4 │ ├───┼───────┼──┼──┼──────┤ │DA563 │花崗岩雕佛立像│ │ ˇ │ 800 │ ├───┼───────┼──┼──┼──────┤ │DA564 │砂岩雕八卦獅首│ │ ˇ │ 35 │ ├───┼───────┼──┼──┼──────┤ │DA616 │砂岩雕佛加彩坐│ │ ˇ │ 400 │ │ │像 │ │ │ │ ├───┼───────┼──┼──┼──────┤ │DA635 │花崗岩雕菩薩立│ │ ˇ │ 1500 │ │ │像 │ │ │ │ ├───┼───────┼──┼──┼──────┤ │DA648 │花崗岩雕菩薩立│ ˇ │ │ 30 │ │ │像 │ │ │ │ ├───┼───────┼──┼──┼──────┤ │DA649 │花崗岩雕菩薩立│ │ ˇ │ 2000 │ │ │像 │ │ │ │ ├───┼───────┼──┼──┼──────┤ │DA841 │青石雕佛像 │ │ ˇ │ 2 │ ├───┼───────┼──┼──┼──────┤ │DB085 │青石雕畫像石 │ │ ˇ │ 2.5 │ ├───┼───────┼──┼──┼──────┤ │DB086 │石灰岩刻文字碑│ │ ˇ │ 300 │ ├───┼───────┼──┼──┼──────┤ │DB087 │白石彫造像碑 │ │ ˇ │ 500 │ ├───┼───────┼──┼──┼──────┤ │DB088 │石灰岩雕文字造│ │ ˇ │ 500 │ │ │像碑 │ │ │ │ ├───┼───────┼──┼──┼──────┤ │DB089 │白石彫文字造像│ │ ˇ │ 300 │ │ │碑 │ │ │ │ ├───┼───────┼──┼──┼──────┤ │DB096 │白石彫文字千佛│ │ ˇ │ 320 │ │ │碑 │ │ │ │ ├───┼───────┼──┼──┼──────┤ │DB098 │石灰岩雕文字造│ ˇ │ │ 300 │ │ │像碑 │ │ │ │ ├───┼───────┼──┼──┼──────┤ │DB099 │石灰岩雕造像碑│ ˇ │ │ 450 │ ├───┼───────┼──┼──┼──────┤ │DB100 │石灰岩雕畫像壁│ │ ˇ │ 2 │ │ │畫 │ │ │ │ ├───┼───────┼──┼──┼──────┤ │DB101 │石灰岩雕畫像壁│ │ ˇ │ 2 │ │ │畫 │ │ │ │ ├───┼───────┼──┼──┼──────┤ │DB102 │石灰岩雕太師少│ │ ˇ │ 25 │ │ │師圖壁畫 │ │ │ │ ├───┼───────┼──┼──┼──────┤ │DB107 │石灰岩雕鹿壓板│ │ ˇ │ 10 │ ├───┼───────┼──┼──┼──────┤ │DB108 │青石雕牛壓板 │ │ ˇ │ 4 │ ├───┼───────┼──┼──┼──────┤ │DB109 │青石雕麒麟壓板│ │ ˇ │ 4 │ ├───┼───────┼──┼──┼──────┤ │DB110 │青石雕麒麟壓版│ │ ˇ │ 4 │ ├───┼───────┼──┼──┼──────┤ │DB111 │青石雕牛壓板 │ │ ˇ │ 4 │ ├───┼───────┼──┼──┼──────┤ │DB118 │石灰岩雕動物欄│ │ ˇ │ 4 │ │ │杆 │ │ │ │ ├───┼───────┼──┼──┼──────┤ │DB119 │石灰岩雕動物欄│ │ ˇ │ 4 │ │ │杆 │ │ │ │ ├───┼───────┼──┼──┼──────┤ │DB120 │石灰岩雕動物欄│ │ ˇ │ 4 │ │ │杆 │ │ │ │ ├───┼───────┼──┼──┼──────┤ │DB121 │石灰岩雕動物欄│ │ ˇ │ 4 │ │ │杆 │ │ │ │ ├───┼───────┼──┼──┼──────┤ │DB122 │石灰岩雕力士碑│ │ ˇ │ 4 │ ├───┼───────┼──┼──┼──────┤ │DB123 │石灰岩雕動物欄│ │ ˇ │ 2.5 │ │ │杆 │ │ │ │ ├───┼───────┼──┼──┼──────┤ │DB124 │石灰岩雕佛龕 │ │ ˇ │ 3 │ ├───┼───────┼──┼──┼──────┤ │DB301 │白石雕佛碑 │ ˇ │ │ 3 │ ├───┼───────┼──┼──┼──────┤ │DB302 │白石雕梵文墓誌│ ˇ │ │ 2 │ │ │銘碑 │ │ │ │ ├───┼───────┼──┼──┼──────┤ │DB303 │白石雕梵文墓誌│ ˇ │ │ 2 │ │ │銘碑 │ │ │ │ ├───┼───────┼──┼──┼──────┤ │DB304 │白石雕梵文墓誌│ ˇ │ │ 2 │ │ │銘碑 │ │ │ │ ├───┼───────┼──┼──┼──────┤ │DB305 │白石雕梵文墓壁│ ˇ │ │ 2 │ ├───┼───────┼──┼──┼──────┤ │DB306 │白石雕梵文墓壁│ ˇ │ │ 2 │ ├───┼───────┼──┼──┼──────┤ │DB309 │白石雕梵文墓誌│ ˇ │ │ 2 │ │ │銘碑 │ │ │ │ ├───┼───────┼──┼──┼──────┤ │DB310 │白石雕梵文墓誌│ ˇ │ │ 2 │ │ │銘碑 │ │ │ │ ├───┼───────┼──┼──┼──────┤ │DB311 │白石雕梵文墓誌│ ˇ │ │ 2 │ │ │銘碑 │ │ │ │ ├───┼───────┼──┼──┼──────┤ │DB312 │白石雕梵文墓誌│ │ ˇ │ 25 │ │ │銘碑 │ │ │ │ ├───┼───────┼──┼──┼──────┤ │DB313 │白石雕梵文墓誌│ │ ˇ │ 25 │ │ │銘碑 │ │ │ │ ├───┼───────┼──┼──┼──────┤ │DB315 │白石雕藏文佛經│ │ ˇ │ 8 │ │ │墓壁 │ │ │ │ ├───┼───────┼──┼──┼──────┤ │DB316 │白石雕藏文佛經│ │ ˇ │ 8 │ │ │墓壁 │ │ │ │ ├───┼───────┼──┼──┼──────┤ │DB317 │白石雕藏文佛經│ │ ˇ │ 8 │ │ │墓壁 │ │ │ │ ├───┼───────┼──┼──┼──────┤ │DB318 │白石雕藏文佛經│ │ ˇ │ 8 │ │ │墓壁 │ │ │ │ ├───┼───────┼──┼──┼──────┤ │DB319 │白石雕藏文佛經│ │ ˇ │ 8 │ │ │墓壁 │ │ │ │ ├───┼───────┼──┼──┼──────┤ │DB320 │白石雕人物圖墓│ │ ˇ │ 25 │ │ │壁 │ │ │ │ ├───┼───────┼──┼──┼──────┤ │DB321 │白石雕人物圖墓│ │ ˇ │ 25 │ │ │壁 │ │ │ │ ├───┼───────┼──┼──┼──────┤ │DB322 │砂岩雕馬拉車畫│ │ ˇ │ 5 │ │ │像磚 │ │ │ │ ├───┼───────┼──┼──┼──────┤ │DB384 │砂岩雕佛造像碑│ │ ˇ │ 350 │ ├───┼───────┼──┼──┼──────┤ │DB429 │砂岩雕佛造像碑│ │ ˇ │ 350 │ ├───┼───────┼──┼──┼──────┤ │DB443 │青石雕麒麟石板│ │ ˇ │ 65 │ ├───┼───────┼──┼──┼──────┤ │DB445 │砂岩雕阿彌陀佛│ │ ˇ │ 40 │ │ │碑 │ │ │ │ ├───┼───────┼──┼──┼──────┤ │DC013 │白石雕千佛像碑│ │ ˇ │ 150 │ ├───┼───────┼──┼──┼──────┤ │DC019 │石灰岩雕獅柱 │ │ ˇ │ 15 │ ├───┼───────┼──┼──┼──────┤ │DC393 │白石雕千佛像塔│ │ ˇ │ 240 │ │ │柱 │ │ │ │ ├───┼───────┼──┼──┼──────┤ │DC394 │白石雕千佛像塔│ │ ˇ │ 250 │ │ │柱 │ │ │ │ ├───┼───────┼──┼──┼──────┤ │DC400 │石灰岩雕佛塔 │ │ ˇ │ 200 │ ├───┼───────┼──┼──┼──────┤ │DE009 │砂岩雕人物圖墓│ ˇ │ │ 5 │ │ │門 │ │ │ │ ├───┼───────┼──┼──┼──────┤ │DE010 │砂岩雕人物圖墓│ ˇ │ │ 5 │ │ │門 │ │ │ │ ├───┼───────┼──┼──┼──────┤ │DE011 │砂岩雕人物圖墓│ ˇ │ │ 20 │ │ │門 │ │ │ │ ├───┼───────┼──┼──┼──────┤ │DE012 │砂岩雕人物圖墓│ ˇ │ │ 20 │ │ │門 │ │ │ │ ├───┼───────┼──┼──┼──────┤ │DE013 │砂岩雕人物圖墓│ ˇ │ │ 20 │ │ │門 │ │ │ │ ├───┼───────┼──┼──┼──────┤ │DE014 │砂岩雕人物圖墓│ ˇ │ │ 20 │ │ │門 │ │ │ │ ├───┼───────┼──┼──┼──────┤ │DE015 │砂岩雕人物圖墓│ ˇ │ │ 20 │ │ │門 │ │ │ │ ├───┼───────┼──┼──┼──────┤ │DE016 │砂岩雕人物圖墓│ ˇ │ │ 20 │ │ │門 │ │ │ │ ├───┼───────┼──┼──┼──────┤ │DE017 │砂岩雕人物圖墓│ ˇ │ │ 20 │ │ │門 │ │ │ │ ├───┼───────┼──┼──┼──────┤ │DE018 │砂岩雕人物圖墓│ ˇ │ │ 20 │ │ │門 │ │ │ │ ├───┼───────┼──┼──┼──────┤ │DE314 │青石雕獅門門墩│ │ ˇ │ 25 │ ├───┼───────┼──┼──┼──────┤ │DG301 │青石墓誌銘 │ │ ˇ │ 25 │ ├───┼───────┼──┼──┼──────┤ │DG302 │青石石棺 │ │ ˇ │ 90 │ ├───┼───────┼──┼──┼──────┤ │DG312 │青石墓誌銘 │ │ ˇ │ 25 │ ├───┼───────┼──┼──┼──────┤ │DG313 │青石墓誌銘 │ │ ˇ │ 65 │ ├───┼───────┼──┼──┼──────┤ │DG314 │青石墓誌銘 │ │ ˇ │ 65 │ ├───┼───────┼──┼──┼──────┤ │DG315 │青石墓誌銘 │ │ ˇ │ 65 │ ├───┼───────┼──┼──┼──────┤ │DG316 │青石墓誌銘 │ │ ˇ │ 65 │ ├───┼───────┼──┼──┼──────┤ │KA307 │鑲嵌觀音菩薩坐│ │ ˇ │ 10 │ │ │像 │ │ │ │ ├───┼───────┼──┼──┼──────┤ │HA102 │木雕菩薩加彩坐│ │ ˇ │ 28 │ │ │像 │ │ │ │ ├───┼───────┼──┼──┼──────┤ │HA103 │牛樟木雕達摩 │ │ ˇ │ 40 │ ├───┼───────┼──┼──┼──────┤ │HA126 │龍眼根屏風 │ ˇ │ │ 15 │ │HA138 │ │ │ │ │ ├───┼───────┼──┼──┼──────┤ │HA139 │木雕加彩彌樂佛│ ˇ │ │ 2 │ ├───┼───────┼──┼──┼──────┤ │HA141 │木雕臥財神 │ │ ˇ │ 1.5 │ ├───┼───────┼──┼──┼──────┤ │HA142 │紅豆杉根雕屏風│ │ ˇ │ 1.5 │ ├───┼───────┼──┼──┼──────┤ │HA143 │紅豆杉根雕屏風│ │ ˇ │ 2 │ ├───┼───────┼──┼──┼──────┤ │MAY014│茶具組 │ ˇ │ │ 1 │ ├───┼───────┼──┼──┼──────┤ │MAY010│漆器馬 │ │ ˇ │ 0.2 │ ├───┼───────┼──┼──┼──────┤ │ZGL77 │原石椅 │ │ ˇ │ 1.5 │ │10 │ │ │ │ │ ├───┼───────┼──┼──┼──────┤ │ │大貨車(15噸)│ ˇ │ │ 5 │ ├───┴───────┴──┴──┼──────┤ │ 合 計 │17,224.4 │ └─────────────────┴──────┘ 附表二:貢品坊股份有限公司 ┌───┬───────┬──┬──┬──────┐ │編 號│ 物品名稱 │輕毀│半毀│ 受損估價 │ │ │ │ │ │ (萬元) │ ├───┼───────┼──┼──┼──────┤ │A9163 │素三彩香爐 │ │ ˇ │ 25 │ ├───┼───────┼──┼──┼──────┤ │A9180 │素三彩水缸 │ │ ˇ │ 35 │ ├───┼───────┼──┼──┼──────┤ │DA281 │白石雕武將坐像│ │ ˇ │ 175 │ │ │(頭後配) │ │ │ │ ├───┼───────┼──┼──┼──────┤ │DA389 │砂岩雕力士頭像│ ˇ │ │ 3 │ ├───┼───────┼──┼──┼──────┤ │DA390 │泥塑加彩菩薩立│ │ ˇ │ 3 │ │ │像 │ │ │ │ ├───┼───────┼──┼──┼──────┤ │DA395 │砂岩雕羅漢首 │ │ ˇ │ 150 │ ├───┼───────┼──┼──┼──────┤ │DA801 │砂岩雕菩薩頭像│ │ ˇ │ 0.8 │ ├───┼───────┼──┼──┼──────┤ │DA802 │砂岩雕菩薩頭像│ │ ˇ │ 0.8 │ ├───┼───────┼──┼──┼──────┤ │DA803 │紅砂岩雕菩薩頭│ │ ˇ │ 8 │ │ │像 │ │ │ │ ├───┼───────┼──┼──┼──────┤ │DA804 │砂岩雕菩薩頭像│ │ ˇ │ 0.8 │ ├───┼───────┼──┼──┼──────┤ │DA805 │白石雕菩薩頭像│ │ ˇ │ 0.8 │ ├───┼───────┼──┼──┼──────┤ │DA806 │砂岩雕菩薩加彩│ │ ˇ │ 8 │ │ │頭像 │ │ │ │ ├───┼───────┼──┼──┼──────┤ │DA810 │石灰岩雕菩薩頭│ │ ˇ │ 0.8 │ │ │像 │ │ │ │ ├───┼───────┼──┼──┼──────┤ │DA811 │石灰岩雕菩薩首│ │ ˇ │ 0.8 │ ├───┼───────┼──┼──┼──────┤ │DA812 │石灰岩雕菩薩首│ │ ˇ │ 0.8 │ ├───┼───────┼──┼──┼──────┤ │DA813 │石灰岩雕菩薩首│ │ ˇ │ 0.8 │ ├───┼───────┼──┼──┼──────┤ │DA814 │紅砂岩雕菩薩首│ │ ˇ │ 8 │ ├───┼───────┼──┼──┼──────┤ │DA815 │砂岩雕菩薩首 │ │ ˇ │ 0.8 │ ├───┼───────┼──┼──┼──────┤ │DA816 │白石雕菩薩首 │ │ ˇ │ 0.8 │ ├───┼───────┼──┼──┼──────┤ │DA817 │砂岩雕菩薩首 │ │ ˇ │ 0.8 │ ├───┼───────┼──┼──┼──────┤ │DA818 │石灰岩雕菩薩首│ │ ˇ │ 0.8 │ ├───┼───────┼──┼──┼──────┤ │DA819 │砂岩雕菩薩首 │ │ ˇ │ 0.8 │ ├───┼───────┼──┼──┼──────┤ │DA820 │砂岩雕菩薩首 │ │ ˇ │ 10 │ ├───┼───────┼──┼──┼──────┤ │DA822 │砂岩雕菩薩首 │ │ ˇ │ 8 │ ├───┼───────┼──┼──┼──────┤ │DA823 │砂岩雕菩薩首 │ │ ˇ │ 0.8 │ ├───┼───────┼──┼──┼──────┤ │DA824 │砂岩雕菩薩首 │ │ ˇ │ 0.8 │ ├───┼───────┼──┼──┼──────┤ │DA825 │砂岩雕菩薩首 │ │ ˇ │ 0.8 │ ├───┼───────┼──┼──┼──────┤ │DA831 │石灰岩雕菩薩首│ │ ˇ │ 0.8 │ ├───┼───────┼──┼──┼──────┤ │DA832 │石灰岩雕佛首 │ │ ˇ │ 0.8 │ ├───┼───────┼──┼──┼──────┤ │DA833 │白石雕佛首 │ │ ˇ │ 0.8 │ ├───┼───────┼──┼──┼──────┤ │DA835 │白石雕菩薩首 │ │ ˇ │ 10 │ ├───┼───────┼──┼──┼──────┤ │DA836 │紅砂岩雕佛首 │ │ ˇ │ 0.8 │ ├───┼───────┼──┼──┼──────┤ │DA837 │白石雕佛首 │ │ ˇ │ 0.8 │ ├───┼───────┼──┼──┼──────┤ │DA838 │石灰岩雕佛首 │ │ ˇ │ 27 │ ├───┼───────┼──┼──┼──────┤ │DA839 │石灰岩雕佛首 │ │ ˇ │ 0.8 │ ├───┼───────┼──┼──┼──────┤ │DA840 │石灰岩雕佛首 │ │ ˇ │ 6 │ ├───┼───────┼──┼──┼──────┤ │DA842 │石灰岩雕佛首 │ │ ˇ │ 0.8 │ ├───┼───────┼──┼──┼──────┤ │DA843 │白石雕佛首 │ │ ˇ │ 0.8 │ ├───┼───────┼──┼──┼──────┤ │DA844 │白石雕佛首 │ │ ˇ │ 25 │ ├───┼───────┼──┼──┼──────┤ │DA845 │石灰岩雕佛首 │ │ ˇ │ 0.8 │ ├───┼───────┼──┼──┼──────┤ │DA848 │白石雕佛首 │ │ ˇ │ 0.8 │ ├───┼───────┼──┼──┼──────┤ │DA849 │砂岩雕佛首 │ │ ˇ │ 13 │ ├───┼───────┼──┼──┼──────┤ │DB110 │青石雕麒麟壓板│ │ ˇ │ 7 │ ├───┼───────┼──┼──┼──────┤ │DB111 │青石雕牛壓板 │ │ ˇ │ 2.5 │ ├───┼───────┼──┼──┼──────┤ │DB112 │石灰岩雕佛龕 │ │ ˇ │ 1.6 │ ├───┼───────┼──┼──┼──────┤ │DB113 │石灰岩雕佛龕 │ │ ˇ │ 1.3 │ ├───┼───────┼──┼──┼──────┤ │DB114 │石灰岩雕佛龕 │ │ ˇ │ 1.6 │ ├───┼───────┼──┼──┼──────┤ │DB115 │石灰岩雕佛龕 │ │ ˇ │ 7 │ ├───┼───────┼──┼──┼──────┤ │DB116 │石灰岩雕石欄杆│ │ ˇ │ 4 │ ├───┼───────┼──┼──┼──────┤ │DB117 │石灰岩雕石欄杆│ │ ˇ │ 4 │ ├───┼───────┼──┼──┼──────┤ │DB118 │石灰岩雕石欄杆│ │ ˇ │ 5 │ ├───┼───────┼──┼──┼──────┤ │DB119 │石灰岩雕石欄杆│ │ ˇ │ 5.5 │ ├───┼───────┼──┼──┼──────┤ │DC332 │石灰岩雕龍柱及│ │ ˇ │ 750 │ │ │底座 │ │ │ │ ├───┼───────┼──┼──┼──────┤ │DF001 │石灰岩雕十二生│ │ ˇ │ 1.8 │ │ │肖 │ │ │ │ ├───┼───────┼──┼──┼──────┤ │DF002 │石灰岩雕青蛙 │ │ ˇ │ 0.7 │ ├───┼───────┼──┼──┼──────┤ │DF003 │石灰岩雕石獅 │ │ ˇ │ 4.5 │ ├───┼───────┼──┼──┼──────┤ │DF004 │石灰岩雕石獅 │ │ ˇ │ 2.7 │ ├───┼───────┼──┼──┼──────┤ │DF005 │青石雕石獅 │ │ ˇ │ 18 │ ├───┼───────┼──┼──┼──────┤ │DF009 │石灰岩雕麒麟 │ │ ˇ │ 9 │ ├───┼───────┼──┼──┼──────┤ │DF010 │石灰岩雕麒麟 │ │ ˇ │ 9 │ ├───┼───────┼──┼──┼──────┤ │DF011 │石灰岩雕麒麟 │ │ ˇ │ 9 │ ├───┼───────┼──┼──┼──────┤ │DF012 │石灰岩雕麒麟 │ │ ˇ │ 9 │ ├───┼───────┼──┼──┼──────┤ │DF013 │石灰岩雕麒麟 │ │ ˇ │ 9 │ ├───┼───────┼──┼──┼──────┤ │DF014 │石灰岩雕麒麟 │ │ ˇ │ 9 │ ├───┼───────┼──┼──┼──────┤ │DF017 │青石雕獅石板 │ │ ˇ │ 11 │ ├───┼───────┼──┼──┼──────┤ │DF018 │青石雕虎石板 │ │ ˇ │ 9 │ ├───┼───────┼──┼──┼──────┤ │DF019 │石灰岩雕石馬 │ │ ˇ │ 11 │ ├───┼───────┼──┼──┼──────┤ │DF310 │砂岩雕石虎 │ │ ˇ │ 13.5 │ ├───┼───────┼──┼──┼──────┤ │DF327 │砂岩雕石羊 │ │ ˇ │ 12 │ ├───┼───────┼──┼──┼──────┤ │DF329 │青石雕吉祥獸 │ │ ˇ │ 70 │ ├───┼───────┼──┼──┼──────┤ │DF330 │青石雕石牛 │ │ ˇ │ 25 │ ├───┼───────┼──┼──┼──────┤ │DF331 │砂岩雕石師 │ │ ˇ │ 22 │ ├───┼───────┼──┼──┼──────┤ │DF334 │青石雕吉祥獸 │ │ ˇ │ 250 │ ├───┼───────┼──┼──┼──────┤ │DG304 │青石雕大舍利函│ │ ˇ │ 10 │ ├───┼───────┼──┼──┼──────┤ │DG307 │青石雕大舍利函│ │ ˇ │ 20 │ ├───┼───────┼──┼──┼──────┤ │DG310 │青石雕墓誌銘 │ │ ˇ │ 25 │ ├───┼───────┼──┼──┼──────┤ │DG336 │青石雕舍利函 │ │ ˇ │ 12 │ ├───┼───────┼──┼──┼──────┤ │DG337 │青石雕舍利函 │ │ ˇ │ 12 │ ├───┼───────┼──┼──┼──────┤ │DG338 │青石雕舍利函 │ │ ˇ │ 12 │ ├───┼───────┼──┼──┼──────┤ │DG341 │青石雕舍利函 │ │ ˇ │ 12 │ ├───┼───────┼──┼──┼──────┤ │DG343 │青石雕舍利函 │ │ ˇ │ 12 │ ├───┼───────┼──┼──┼──────┤ │MAY289│白石雕文字碑 │ │ ˇ │ 800 │ ├───┼───────┼──┼──┼──────┤ │MAY290│石灰岩雕鎮水獸│ │ ˇ │ 500 │ ├───┼───────┼──┼──┼──────┤ │MAY291│王陵神道石像生│ │ ˇ │ 1250 │ ├───┼───────┼──┼──┼──────┤ │MAY293│石灰岩雕人物加│ │ ˇ │ 55 │ │ │彩像 │ │ │ │ ├───┼───────┼──┼──┼──────┤ │MAY295│仿琺華彩瓷罐 │ │ ˇ │ 0.8 │ ├───┼───────┼──┼──┼──────┤ │MAY296│石灰岩雕眾善傳│ │ ˇ │ 1100 │ │ │芳碑 │ │ │ │ ├───┼───────┼──┼──┼──────┤ │MAY305│石灰岩雕石獅 │ │ ˇ │ 80 │ ├───┼───────┼──┼──┼──────┤ │MAY306│鐵鑄鐘等14件 │ │ ˇ │ 130 │ ├───┼───────┼──┼──┼──────┤ │MAY307│鐵鑄佛像 │ │ ˇ │ 50 │ ├───┼───────┼──┼──┼──────┤ │MAY308│畫像磚 │ ˇ │ │ 150 │ ├───┼───────┼──┼──┼──────┤ │CA009 │銅鎏金魁星 │ │ ˇ │ 1.8 │ ├───┼───────┼──┼──┼──────┤ │MAY232│泥塑菩薩坐像 │ │ ˇ │ 40 │ ├───┼───────┼──┼──┼──────┤ │MAY233│泥塑佛坐像 │ │ ˇ │ 37 │ ├───┼───────┼──┼──┼──────┤ │MAY234│鐵鑄佛首 │ │ ˇ │ 1.7 │ ├───┼───────┼──┼──┼──────┤ │MAY235│鐵鑄菩薩首 │ │ ˇ │ 1.7 │ ├───┼───────┼──┼──┼──────┤ │MAY252│石雕對羊 │ │ ˇ │ 130 │ ├───┼───────┼──┼──┼──────┤ │MAY253│銅玄奘大師 │ │ ˇ │ 2 │ ├───┼───────┼──┼──┼──────┤ │MAY254│銅觀音瓶 │ │ ˇ │ 1 │ ├───┼───────┼──┼──┼──────┤ │MAY259│鎏金佛 │ │ ˇ │ 4 │ ├───┼───────┼──┼──┼──────┤ │MAY260│銅迦藍葦陀 │ │ ˇ │ 4.5 │ ├───┼───────┼──┼──┼──────┤ │MAY261│銅武財神 │ │ ˇ │ 3 │ ├───┼───────┼──┼──┼──────┤ │MAY262│鎏金觀音十八羅│ │ ˇ │ 20 │ │ │漢 │ │ │ │ ├───┼───────┼──┼──┼──────┤ │MAY263│鎏金觀音 │ │ ˇ │ 6 │ ├───┼───────┼──┼──┼──────┤ │MAY264│鎏金觀音 │ │ ˇ │ 5 │ ├───┼───────┼──┼──┼──────┤ │MAY265│鎏金佛 │ │ ˇ │ 10 │ ├───┼───────┼──┼──┼──────┤ │MAY266│鎏金佛 │ │ ˇ │ 1.5 │ ├───┼───────┼──┼──┼──────┤ │MAY267│鎏金福祿壽 │ │ ˇ │ 4 │ ├───┼───────┼──┼──┼──────┤ │MAY268│鎏金觀音 │ │ ˇ │ 2 │ ├───┼───────┼──┼──┼──────┤ │MAY269│鎏金菩薩 │ │ ˇ │ 7 │ ├───┼───────┼──┼──┼──────┤ │MAY270│鎏金觀音001 │ │ ˇ │ 3 │ ├───┼───────┼──┼──┼──────┤ │MAY271│鎏金觀音003 │ │ ˇ │ 1.5 │ ├───┼───────┼──┼──┼──────┤ │MAY272│鎏金觀音004 │ │ ˇ │ 1.5 │ ├───┼───────┼──┼──┼──────┤ │MAY273│鎏金觀音005 │ │ ˇ │ 0.7 │ ├───┼───────┼──┼──┼──────┤ │MAY274│鎏金觀音006 │ │ ˇ │ 0.8 │ ├───┼───────┼──┼──┼──────┤ │MAY275│鎏金觀音009 │ │ ˇ │ 1.2 │ ├───┼───────┼──┼──┼──────┤ │MAY276│鎏金觀音011 │ │ ˇ │ 1.2 │ ├───┼───────┼──┼──┼──────┤ │MAY280│鐵對獅 │ │ ˇ │ 40 │ ├───┼───────┼──┼──┼──────┤ │MAY286│鎏金臥佛 │ │ ˇ │ 12 │ ├───┼───────┼──┼──┼──────┤ │AT207 │二輪手推車 │ │ ˇ │ 0.15 │ ├───┼───────┼──┼──┼──────┤ │DA028 │石灰岩雕菩薩坐│ │ ˇ │ 5 │ │ │像 │ │ │ │ ├───┼───────┼──┼──┼──────┤ │DA064 │砂岩雕佛坐像 │ │ ˇ │ 20 │ ├───┼───────┼──┼──┼──────┤ │DA065 │白石雕佛坐像 │ │ ˇ │ 6 │ ├───┼───────┼──┼──┼──────┤ │DA066 │石灰岩雕佛坐像│ │ ˇ │ 8 │ ├───┼───────┼──┼──┼──────┤ │DA080 │白石雕佛坐像 │ │ ˇ │ 17 │ ├───┼───────┼──┼──┼──────┤ │DA081 │白石雕佛坐像 │ │ ˇ │ 6 │ ├───┼───────┼──┼──┼──────┤ │DA082 │砂岩雕佛坐像 │ │ ˇ │ 6 │ ├───┼───────┼──┼──┼──────┤ │DA154 │石灰岩雕菩薩立│ │ ˇ │ 6.5 │ │ │像 │ │ │ │ ├───┼───────┼──┼──┼──────┤ │DA155 │石灰岩雕菩薩立│ │ ˇ │ 6 │ │ │像 │ │ │ │ ├───┼───────┼──┼──┼──────┤ │DA157 │石灰岩雕菩薩立│ │ ˇ │ 6.5 │ │ │像 │ │ │ │ ├───┼───────┼──┼──┼──────┤ │DA158 │石灰岩雕菩薩立│ │ ˇ │ 6.5 │ │ │像 │ │ │ │ ├───┼───────┼──┼──┼──────┤ │DA159 │砂岩雕菩薩立像│ │ ˇ │ 6.5 │ ├───┼───────┼──┼──┼──────┤ │DA160 │石灰岩雕菩薩立│ │ ˇ │ 6.5 │ │ │像 │ │ │ │ ├───┼───────┼──┼──┼──────┤ │DA161 │白石雕菩薩立像│ │ ˇ │ 6.5 │ ├───┼───────┼──┼──┼──────┤ │DA162 │黑石雕菩薩立像│ │ ˇ │ 5 │ ├───┼───────┼──┼──┼──────┤ │DA195 │白石雕菩薩坐像│ │ ˇ │ 13 │ ├───┼───────┼──┼──┼──────┤ │DA228 │白石雕羅漢坐像│ │ ˇ │ 17 │ ├───┼───────┼──┼──┼──────┤ │DA229 │白石雕羅漢坐像│ │ ˇ │ 13 │ ├───┼───────┼──┼──┼──────┤ │DA231 │白石雕羅漢坐像│ │ ˇ │ 12 │ ├───┼───────┼──┼──┼──────┤ │DA232 │白石雕羅漢坐像│ │ ˇ │ 12 │ ├───┼───────┼──┼──┼──────┤ │DA236 │白石雕羅漢坐像│ │ ˇ │ 12 │ ├───┼───────┼──┼──┼──────┤ │DA249 │白石雕羅漢坐像│ │ ˇ │ 12 │ ├───┼───────┼──┼──┼──────┤ │DA250 │白石雕羅漢坐像│ │ ˇ │ 12 │ ├───┼───────┼──┼──┼──────┤ │DA260 │白石雕彌勒佛坐│ │ ˇ │ 12 │ │ │像 │ │ │ │ ├───┼───────┼──┼──┼──────┤ │DA275 │石灰岩雕力士立│ │ ˇ │ 10 │ │ │像 │ │ │ │ ├───┼───────┼──┼──┼──────┤ │DA388 │銅加石灰加彩土│ │ ˇ │ 10 │ │ │地公坐像 │ │ │ │ ├───┼───────┼──┼──┼──────┤ │DA472 │青石雕佛首 │ │ ˇ │ 3 │ ├───┼───────┼──┼──┼──────┤ │DF101 │砂岩雕石獅 │ │ ˇ │ 20 │ ├───┼───────┼──┼──┼──────┤ │DF102 │石灰岩雕龍頭 │ │ ˇ │ 20 │ ├───┼───────┼──┼──┼──────┤ │DF103 │石灰岩雕石豬 │ │ ˇ │ 17 │ ├───┼───────┼──┼──┼──────┤ │DF104 │石灰岩雕石獅 │ │ ˇ │ 20 │ ├───┼───────┼──┼──┼──────┤ │DF105 │石灰岩雕石獅 │ │ ˇ │ 8 │ ├───┼───────┼──┼──┼──────┤ │DF314 │青石雕石馬 │ │ ˇ │ 1300 │ ├───┴───────┴──┴──┼──────┤ │ 合 計 │8045.55 │ └─────────────────┴──────┘ 附表三:臺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編 號│ 物品名稱 │輕毀│半毀│ 受損估價 │ │ │ │ │ │ (萬元) │ ├───┼───────┼──┼──┼──────┤ │A9181 │三彩琉璃佛塔 │ │ ˇ │ 12 │ ├───┼───────┼──┼──┼──────┤ │A9182 │三彩琉璃水缸 │ │ ˇ │ 40 │ ├───┼───────┼──┼──┼──────┤ │DA437 │石灰岩雕騎鹿菩│ ˇ │ │ 2 │ │ │薩像 │ │ │ │ ├───┼───────┼──┼──┼──────┤ │DA439 │石灰岩雕加彩立│ │ ˇ │ 2.5 │ │ │佛 │ │ │ │ ├───┼───────┼──┼──┼──────┤ │DA442 │石灰岩雕加彩靠│ │ ˇ │ 2.5 │ │ │背立佛 │ │ │ │ ├───┼───────┼──┼──┼──────┤ │DA462 │石灰岩雕加彩跤│ ˇ │ │ 1 │ │ │腳菩薩坐像 │ │ │ │ ├───┼───────┼──┼──┼──────┤ │MAY101│大藏經 │ │ ˇ │ 0.3 │ ├───┼───────┼──┼──┼──────┤ │MAY102│木雕三寶佛 │ │ ˇ │ 150 │ ├───┼───────┼──┼──┼──────┤ │MAY104│木雕千手觀音立│ │ ˇ │ 70 │ │ │像 │ │ │ │ ├───┼───────┼──┼──┼──────┤ │MAY105│木雕千手觀音立│ │ ˇ │ 60 │ │ │像 │ │ │ │ ├───┼───────┼──┼──┼──────┤ │MAY106│檀香木雕神像 │ │ ˇ │ 20 │ ├───┼───────┼──┼──┼──────┤ │MAY107│檀香木雕關公觀│ │ ˇ │ 15 │ │ │音立像 │ │ │ │ ├───┼───────┼──┼──┼──────┤ │MAY110│畫冊-大陸版 │ │ ˇ │ 1.3 │ ├───┼───────┼──┼──┼──────┤ │MAY111│畫冊-台灣版 │ │ ˇ │ 27 │ │-1 │ │ │ │ │ ├───┼───────┼──┼──┼──────┤ │MAY111│畫冊-台灣版 │ │ ˇ │ 4 │ │-2 │ │ │ │ │ ├───┼───────┼──┼──┼──────┤ │MAY112│錦盒 │ │ ˇ │ 3 │ ├───┼───────┼──┼──┼──────┤ │MAY113│瓷罐 │ ˇ │ │ 1 │ ├───┴───────┴──┴──┼──────┤ │ 合 計 │ 411.6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440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450 451 452 453 454 455 456 457 458 459 460 461 462 463 464 465 466 467 468 469 470 471 472 473 474 475 476 477 478 479 480 481 482 483 484 485 486 487 488 489 490 491 492 493 494 495 496 497 498 499 500 501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520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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