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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度交字第 58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中高等
行政法
院
裁定
地方
行政訴訟
庭
112年度交字第582號
聲 請 人 陳重為 住○○市○○區○○○街000○00號
上列
聲請
人因原告吉峰交通有限公司與
被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
交通裁決事件
,聲請參加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
徵收
裁判費
新臺幣300元,未據
聲請人
繳納,
茲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法 官 温文昌
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宇軒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