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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度地停字第 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執行
臺中高等行政法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
112年度地停字第8號
聲  請  人  詹家誠 


相  對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代  表  人  王漢章 
上列當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停止執行,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裁判費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停止執行,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裁定命當事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3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有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行政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可佐。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法 官  李嘉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