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地全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陳世鋒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吉風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哲瑋
上列
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
聲請人聲請
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對
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771,855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771,855元,或將相同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
撤銷假扣押。
理 由
一、
按「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
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 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行政訴訟法第293條第1項、第294條第1項、第297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
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
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
假處分,並免提擔保。但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財產保證者,應即聲請撤銷或免為假扣押或假處分。」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等規定,經聲請人即債權人以民國112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處相對人
罰鍰新臺幣(下同)114,465元、貨物稅罰鍰192,138元、
營業稅罰鍰19,213元、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罰鍰486,090元,並追徵所漏關稅76,310元、貨物稅128,092元、營業稅32,023元,經扣除已繳押金276,476元,尚滯欠771,855元,並經送達在案。
茲因相對人未就
上開欠款提供足額擔保,聲請人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為此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等規定,請准免提供擔保,於771,855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及假扣押原因,已提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前揭處分書及
送達證書等,為相當之釋明,依
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惟相對人如為聲請人提供擔保金771,855元,或將相同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學晴
法 官 黃麗玲
法 官 温文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需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