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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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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度簡字第 10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建築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
112年度簡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李正偉 
被上 訴 人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曹淵博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法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2月1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行政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起訴,應按件徵收新臺幣2000元裁判費;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98條之2第1項、第100條第1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