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簡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李正偉
代 表 人 曹淵博
上列
當事人間建築法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2月1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行政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起訴,應按件
徵收新臺幣2000元裁判費;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裁判費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98條之2第1項、第100條第1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