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簡字第37號
原 告 宏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宏益
訴訟代理人 廖仁倫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尚有下列事項應予調查釐清,被告應於20日內具狀檢證說明,如有必須函查部分,則應於10日內先具狀陳報
聲請本院調查:
一、依廢棄物及再生資源代碼分類使用指引與判定原則(下稱判定原則),有關廢棄物代碼,其中有一般事業廢棄物(D類)及公告應回收或再利用廢棄物(R類)之分 。則就本件
系爭廢塑膠膜(標籤)而言,其具體公告情形為何?
二、
上開判定原則後載「代碼選用判定原則範例」第4點說明:「若一廢棄物中有90%以上成分單純可歸納為一專屬代碼,則原則不以『其他混合物』之項目為之」,則系爭廢塑膠膜是否符合此一範例說明之情形?系爭廢塑膠膜有無其專屬代碼?
三、上開判定原則範例第7點另說明:「若同一廢棄物於清理時有兩種不同流向,應
按照實際委託流向選用D類(中間處理)或R類(再利用)代碼」,系爭廢塑膠膜是否屬於此種情形?行政院環保署(已改制為環境部)110年4月20日環署督字第1100015948號函說明二指出,「貴公司產生之廢PET印刷塑膠模,應確認其後端收受之機構是否具有再利用能力,始能判定其應以R-0201(廢塑膠)或D-0299(廢塑膠混合物)申報」,則系爭廢塑膠膜是否得依其後端處理機構有無再利用能力情形,而選擇以R-0201或D-0299之代碼申報?
四、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3年2月22日環管南字第1137002999號函說明五載稱「所詢寶特瓶外標籤部分,若其材質含印刷油墨等成分,應非屬前述管理辦法附表之廢塑膠種類,則其應向產源之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申請再利用許可後始得再利用」,是否意指系爭廢塑膠膜如有向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再利用且經許可,即得以R-0201之代碼申報?本件原告是否有向目地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再利用許可?又該申請再利用之法規及程序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