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簡字第91號
原 告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許桂挺律師
代 表 人 顏邦傑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王聖凱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大眾捷運法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8月20日
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
適用第132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113年11月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法 官 林學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