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交字第12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崑馳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千銘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孫榮德
主 文
本件應由孫榮德為被上訴人即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
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
受訴訟法院,由法院
送達他造。」、「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
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條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
準用第236條、第186條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
適用之。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
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
二、經查,本院判決係於民國114年10月7日送達被告(本院卷第89頁),
惟於判決送達前之114年10月2日,被告之代表人由吳季娟變更為孫榮德,新任代表人孫榮德於114年11月21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法 官 黃麗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宗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