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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度地全字第 1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扣押
臺中高等
行政法
院
裁定
地方
行政訴訟
庭
113年度地全字第18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海德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顏秀香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因
聲請
假扣押
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22日113年度地全字第1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惟
未繳納抗告費用,
茲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0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學晴
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張佳燉
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俐君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