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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度地全聲字第 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撤銷假扣押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地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吉風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哲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陳世峰 
上列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民國112年12月28日所為之112年度地全字第8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1項)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原因消滅,係指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因海關緝私條例事件,經相對人即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業據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以112年度地全字第8號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准許在案。茲據聲請人以債務業已清償完畢故假扣押之原因消滅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並提出彰化埔心郵局112年12月29日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本院卷第23頁)為證,經核與相對人113年1月4日基普法字第1131000512號函(本院112年度地全字第8號卷第31頁)相符,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結論:聲請為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審判長 法 官 林學晴
                               法  官  黃麗玲
                法  官  温文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