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地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吉風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哲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陳世峰
上列
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
聲請人聲請
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民國112年12月28日所為之112年度地全字第8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第1項)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
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97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原因消滅,係指已無日後不能
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
之虞而言。
二、本件
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因海關緝私條例事件,經相對人即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
業據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以112年度地全字第8號裁定(下稱
系爭假扣押裁定)准許在案。
茲據聲請人以債務
業已清償完畢故假扣押之原因消滅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並提出彰化埔心郵局112年12月29日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本院卷第23頁)為證,經核與相對人113年1月4日基普法字第1131000512號函(本院112年度地全字第8號卷第31頁)相符,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三、結論:聲請為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審判長 法 官 林學晴
法 官 黃麗玲
法 官 温文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