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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度監簡字第 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監獄行刑法
臺中高等
行政法
院
裁定
地方
行政訴訟
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永松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7日113年度監簡字第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98條之2第1項、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等規定,應
徵收
裁判費
新臺幣1,500元。
茲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法 官 張佳燉
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周俐君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