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度簡字第 3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就業服務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
113年度簡字第31號
原      告  漢霖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紀惠芬 

輔  佐  人  黃堉嘉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王惠美 
訴訟代理人  張兆輝 
            許庭瑋 
            陳瑞良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對於原告代表人尚有調查訊問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