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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度簡字第 8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噪音管制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
113年度簡字第87號
上  訴  人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吳盛忠 
訴訟代理人  陳彥錚 
上列上訴人與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噪音管制法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1月28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高等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6條分別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263條之5之規定,於高等行政法院上訴程序準用之。次按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98條之2第1項,應徵收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3,000元,命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並提出補正後之上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