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簡字第87號
上 訴 人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吳盛忠
上列上訴人與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噪音管制法事件,上訴人即
被告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1月28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以
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高等行政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二、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
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6條分別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263條之5之規定,於高等行政法院上訴程序
準用之。次按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98條之2第1項,應
徵收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3,000元,
爰命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並提出補正後之上訴狀及其
繕本或影本各1份,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法 官 李婉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