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簡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熊明河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王惠美
訴訟代理人 張桑豪
高瑞瑩
鄭鼎耀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言詞
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
適用第132條於行政
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原告於同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行政訴訟撤回起訴狀,有原告行政訴訟撤回起訴狀1份
可參,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