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續收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鐘景琨
代 理 人 楊文達
相 對 人 PHAN TRONG HUNG(中文名:潘重雄,越南國籍)
即受收容人
主 文
PHAN TRONG HUNG續予收容。
理 由
| 受收容人自民國113年2月8日起暫予收容, 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即113年2月22日)之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 |
| 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 ☐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受外國政府通緝。 |
| 受收容人無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 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
| 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具體有效足供擔保日後執行驅逐出境之收容替代處分,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
| 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准續予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法 官 李嘉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