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度地全字第 1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扣押
臺中高等行政法裁定 
114年度地全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張世棟 


相  對  人  傑瑞車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修齊 

上列當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對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100萬2723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100萬2723元,或將相同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525條至第528條及第530條之規定,於本編假扣押程序準用之。」「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行政訴訟法第293條第1項、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但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財產保證者,應即聲請撤銷或免為假扣押或假處分。」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相對人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貨物稅條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等規定,經聲請人依相對人漏繳之關稅額、貨物稅額、營業稅額,於民國114年6月10日以114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裁處如附表1所示之罰鍰並追徵所欠稅款;於114年6月30日以114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裁處如附表2所示之罰鍰並追徵所欠稅款,並均已合法送達予相對人,以上聲請人對相對人合計有新臺幣(下同)100萬2723元之公法上債權尚未獲清償。由於相對人未就該等欠款提供足額擔保,而其名下僅餘一筆來自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給付之利息所得,聲請人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等規定,請准免提供擔保,將相對人所有財產於100萬2723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及假扣押原因,已提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前揭處分書及送達證書等,為相當之釋明,依首揭規定,應予准許。相對人如為聲請人提供擔保金100萬2723元,或將相同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學晴 
                              法  官  温文昌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需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俐婷
               
附表1(114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
編號
稅捐名稱
裁處罰鍰
追徵稅額
已繳
押金
罰鍰倍數
罰鍰數額
1
關  稅
1.5倍
11萬5318元
7萬6879元
25萬5752元
2
貨物稅
1.5倍
19萬3569元
12萬9046元
3
營業稅
1.25倍
4萬0326元
3萬2261元
合  計
33萬1647元

附表2(114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
編號
稅捐名稱
裁處罰鍰
追徵稅額
已繳
押金
罰鍰倍數
罰鍰數額
1
關  稅
2倍
14萬2482元
7萬1241元
6025元
2
貨物稅
2倍
23萬9164元
11萬9582元
3
營業稅
2.5倍
7萬4737元
2萬9895元
合  計
67萬10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