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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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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度地訴字第 10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勞動基準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
 114年度地訴字第101號
原      告  賀資本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關景獻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盧秀燕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不服勞動部114年7月25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140009297號訴願決定書(下稱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應預納裁判費,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4年4月2日府授勞動字第1140083446號處分及訴願決定,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經本院以114年度地訴字第101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原告逾期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行政訴訟案件查詢單1紙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