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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度巡交字第 53 號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4年度巡交字第53號
原      告  張長發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楊聰賢 
訴訟代理人  洪子翔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如附表所示10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新臺幣200元,餘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經核兩造陳述及卷內資料,事證尚屬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駕駛牌照號碼AUW-6172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系爭車輛),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事實,為警逕行舉發。被告認舉發無誤,依法為如附表所示之裁罰(下合稱原處分)。
三、訴訟要旨:
 ㈠原告主張:彰化縣○○市○○巷○道路○○○○設○○○○號誌,某些路段亦狹小難行,原告沿車道行駛,並無轉彎之情事,自無需使用方向燈。又原告係為確保行車安全,才會不小心駛出邊線,即便構成違規,亦非刻意為之。何況員警並未攔停原告或示意停車受檢,而係以尾隨之方式,連續製開10張舉發通知單,此種未予告誡、勸導指證即恣意舉發之行為,應不合法。並聲明:⒈原處分撤銷。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㈠被告答辯:依採證影像,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被告予以裁罰,自無違誤。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件應適用法規:
 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
  ⒈第7條之2第1項:「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一、闖紅燈或平交道。二、搶越行人穿越道。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六、行經收費之道路,不依規定繳費。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⒉第42條:「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⒊第45條第1項第3、12款:「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⒋第48條第2款:「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⒌第60條第2項第3款:「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㈡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⒈第90條第1項本文:「駕駛人駕駛汽車,除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⒉第97條第1項第2款:「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二、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
  ⒊第102條第1項第1、4、5款:「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30至60公尺處,換入慢車道。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⒋第109條第2項第2款:「汽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方向燈:…二、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
五、本院判斷:
 ㈠前揭事實概要欄所載各情,除後述爭點外,未據兩造爭執,並有原處分暨送達證書、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14年4月16日員警分五字第1140013332號函、114年6月3日員警分五字第1140024669號函、受理民眾交通違規陳述、申訴、異議案件查詢意見表、林厝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執勤員警之職務報告等附卷可證,堪信為真實。
 ㈡本件事發過程,經當庭勘驗採證影像如附件所示(見本院巡交卷第22至23頁)。依勘驗結果,系爭車輛遭員警追緝後,確實於:①21時41分38秒沿彰化縣員林市崙雅巷行駛至該路段與員水路一段389巷之交匯處時,未依規定使用右側方向燈即逕行右轉駛入崙雅巷之銜接道路;②21時42分33秒處起沿崙雅巷前行至該路段與山腳路二段之交岔路口處停等紅燈時,車身位於機車停等區內;③21時42分36秒處起,待交通號誌轉為綠燈時,右轉駛入山腳路二段由北向南行駛路段,過程中車尾處並未閃爍右側方向燈;④21時42分46秒沿山腳路一段行駛至該路段462號處時,左側車輪有跨越路面上雙黃實線;⑤21時42分56秒沿山腳路一段行駛至該路段386號處時,右側車輪駛越路面邊線;⑥21時43分00秒處起沿員林市柳橋路一段右轉往臺76線處行駛時,除未使用右側方向外,車身亦再次跨越路面邊線;⑦21時43分06秒沿外側車道向左偏移駛入中線車道時,車尾處並未閃爍左側方向燈;⑧21時43分11秒處往臺76線匝道處行駛時,因車身向左偏移而致左側車輪位於路面上之雙白實線內,且於此過程中,其車尾處並未閃爍左側方向燈。
 ㈢原告雖主張崙雅巷內道路崎嶇、未設置閃光燈號誌,某些路段狹小難行,原告沿車道行駛,並無轉彎之情事,無須使用方向燈云云。惟依本院勘驗影像截圖所示(見本院巡交卷第25頁),崙雅巷與員水路一段389巷交會處之路面上繪有左轉彎與右轉彎之標線,原告於該處要向右沿崙雅巷前行,自應使用方向燈;又崙雅巷與山腳路二段南向路段為Y字形之交岔路口,原告自崙雅巷向右轉彎駛入山腳路二段南向路段,亦應使用方向燈,原告所述,並非可採。
 ㈣原告另稱其為確保行車安全,才會不小心駛出邊線,即便構成違規,亦非刻意為之云云。然查,當時山腳路一段及柳橋路一段之天候晴朗、視野清晰,系爭車輛周圍無其他車輛緊鄰行駛,且行駛過程中亦無任何突發狀況發生,此有勘驗影像截圖在卷可證(見本院巡交卷第29頁),自難認原告有必須駛出道路邊線以確保安全之情形存在。且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即便係出於過失而為,亦應處罰,故原告於附表編號5、6所示時地即便非故意駕駛系爭車輛駛出邊線,亦屬有過失,無從解免其處罰。
 ㈤依上論述,被告認定附表所示原告之各個違規事實,並無違誤。惟按,依道交條例第7條之2第1項規定,員警執行交通違規取締勤務,如以事後檢證之方式逕行舉發,須以「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為前提要件,否則即必須依「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作業程序」之執勤規定,於勤務中發現交通違規行為時,依程序攔停舉發,而不能僅憑隨身密錄器「尾隨蒐證」後,再依沿途影像逐一開罰,具有執法權限之員警尚不得與一般民眾之檢舉等同看待。至於所謂「當場不能或不宜」,則須參酌具體個案情狀予以綜合判斷之。經查,本件依附件所示之勘驗結果,執勤員警第一時間發現原告違規時間為21:41:38,但並未有任何鳴響警笛、開啟警示燈或向前趨近攔停等作為,而係一路跟隨,直至時間21:42:46,原告右轉駛入山腳路二段南向路段之後,於21:42:49系爭車輛左側車輪跨越路面上雙黃實線時(即附表編號4所示之違規事實),員警始第一次鳴響警笛,此時距離發現原告違規已經過1分又11秒;其後於21:42:52時員警第二次鳴響警笛,再於21:42:55時鳴按兩聲喇叭,是應認員警針對附表編號4之違規事實始依法發動攔檢程序。而在此之前,系爭車輛雖有違規,但未見高速行駛、危險駕車或其他「不能或不宜攔截」之特別情狀,但員警持續尾隨,時間長達1分又11秒之後,始鳴笛啟動攔檢程序,依前揭法文規定及說明,員警在未有實施攔檢程序之前,其擷取隨身密錄影像所為之舉發,自難認適法。據此,附表編號1、2、3所示之違規,舉發程序係有瑕疵,被告予以裁罰,有撤銷原因。至於員警鳴響警笛啟動攔檢程序後,原告仍持續行進,並未停車受檢,與一般民眾遇有員警在後跟隨並響笛示警時均會停車受檢之情況有異,則員警疑有拒檢或潛在敵意之情狀而未進一步趨前攔檢,應認符合「不能或不宜攔截」之情形,是其後員警依密錄影像檢證予以舉發,應認為合法。據此,原告主張員警並未攔停原告或示意停車受檢,以尾隨方式連續製開10張舉發通知單為不合法,其中附表編號1至3之部分,為有理由,其餘裁罰,則於法有據,被告所為處分,並無違誤。
六、結論:
 ㈠綜上所述,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違規事實,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之部分,被告予以裁罰,尚有違誤,原告就此部分訴請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附表編號4至10之部分,被告依法作成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就此部分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兩造其餘攻防及舉證,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㈢審酌兩造勝敗比例,本件訴訟費用300元應由原告負擔200元,被告負擔100元,因原告起訴時已預納,爰命被告給付原告1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法 官 李嘉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而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郁庭               
附表:
編號
裁決書單號(彰監四字第-)
裁決日期(民國-)
違規地點(彰化縣)
違規
事實
違規時間(民國114年3月11日-)
所涉法規(道交條例-)
處罰
主文
1
64-I7QB10916
114年5月1日
員林市崙雅巷、員水路一段389巷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21時41分許
第42條
罰鍰新臺幣1200元
2
64-I7QB10917
114年5月1日
員林市崙雅巷、山腳路二段
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
21時42分許
第60條第2項第3款
罰鍰新臺幣900元
3
64-I7QB10918
114年5月1日
員林市崙雅巷、山腳路二段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21時42分許
第42條
罰鍰新臺幣1200元
4
64-I7QB10919
114年5月1日
員林市○○路○段○○○路○段000號前
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21時42分許
第45條第1項第3款
罰鍰新臺幣900元
5
64-I7QB10920
114年5月1日
員林市○○路○段○○○路○段000號前
任意駛出邊線
21時42分許
第45條第1項第12款
罰鍰新臺幣600元
6
64-I7QB10921
114年5月1日
員林市○○路○段○○○路○段0號前
任意駛出邊線
21時43分許
第45條第1項第12款
罰鍰新臺幣600元
7
64-I7QB10922
114年5月1日
員林市○○路○段○○○路○段0號前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21時43分許
第42條
罰鍰新臺幣1200元
8
64-I7QB10923
114年5月1日
員林市山腳路一段、柳橋路一段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21時43分許
第42條
罰鍰新臺幣1200元
9
64-I7QB10924
114年5月1日
員林市東彰路九段、柳橋路一段
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21時43分許
第48條第2款
罰鍰新臺幣600元
10
64-I7QB10925
114年5月1日
員林市東彰路九段、柳橋路一段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21時43分許
第42條
罰鍰新臺幣1200元

附件:勘驗筆錄
檔名「2025_0311_214145_865.MP4」,影片時間共3分04秒(螢幕
時間2025/03/11 21:40:44至21:43:45),為員警配戴之錄
影設備所錄製。有影像、內容連續,並有聲音,內容如下:
一、螢幕時間21:41:27處,員警沿彰化縣員林市崙雅巷15弄由
  西向東行駛;原告駕駛之車輛( 下稱A 車) 則行駛於員警前
  方。
二、螢幕時間21:41:38處,可見崙雅巷與員水路一段389 巷交
  匯處之路面上繪有左轉彎與右轉彎之標線。當時原告雖向右
  沿崙雅巷持續前行,惟A 車車尾處並未閃爍右側方向燈( 圖
  1);員警則隨原告駛入崙雅巷,過程中員警有使用右側方向
  燈。
三、螢幕時間21:41:55處,原告向左偏移、沿崙雅巷前行。過
  程中可見A 車左側車身有跨越路面上雙黃實線之情形,且過
  程中車尾處未閃爍左側方向燈( 圖2)。
四、螢幕時間21:42:33處起,原告於崙雅巷與山腳路二段交岔
  路口處停等紅燈。過程中可見A 車係位於機車停等區內( 圖
  3)。
五、螢幕時間21:42:36處起,交通號誌燈號轉為綠燈,原告旋
  即右轉駛入山腳路二段由北向南行駛路段,過程中A 車車尾
  處並未閃爍右側方向燈(圖4至7)。
六、螢幕時間21:42:46處,A 車左側車輪有跨越路面上雙黃實
  線之情形( 圖8)。
七、螢幕時間21:42:49處,員警鳴響一聲警笛;螢幕時間21:
  42:52處,員警再次鳴響一聲警笛;螢幕時間21:42:55處
  ,員警鳴按兩聲喇叭。
八、螢幕時間21:42:56處,A 車右側車輪駛越路面邊線( 圖9)
  。當時A 車車尾處有亮起煞車燈,惟旋即就熄滅。
九、螢幕時間21:43:00處起,A 車車尾處亮起煞車燈,並沿右
  轉車道往臺76線處行駛。過程中A 車車尾處並未閃爍右側方
  向燈。
十、螢幕時間21:43:02處,A 車車尾處煞車燈熄滅。當時A 車
  車身再次跨越路面邊線( 圖10) ,員警見狀則開始鳴響警笛
  。過程中A 車車尾處仍未閃爍右側方向燈。
十一、螢幕時間21:43:06處,A 車向左偏移駛入中線車道。過
   程中A 車車尾處並未閃爍左側方向燈( 圖11) 。
十二、螢幕時間21:43:11處,A 車向左偏移行駛,致左側車輪
   位於路面上之雙白實線內( 圖12) 。過程中A 車車尾處並
   未閃爍左側方向燈。
十三、螢幕時間21:43:14處起,A車逕直駛入匝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