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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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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度地停字第 3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執行
臺中高等行政法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
115年度地停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斯雪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停止執行,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裁判費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與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115年7月9日中市裁字第68-JDYD00294號裁決,然未據繳納裁判費。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