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地停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陳愉憲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間
交通裁決事件,
聲請人聲請
停止執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一、
按對交通裁決事件
聲請停止執行者,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倘聲請人漏未繳納,審判長即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定期命其繳納,逾期未納,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交通裁決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未據繳納裁判費300元,聲請程式尚有欠缺。
茲依
首揭法文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王姿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朱子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