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地全字第6號
代 表 人 謝慧美
相 對 人 聖葉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叔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或聲明,不
徵收裁判費。但聲請假扣押、
假處分或
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裁判費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
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第100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葉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