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延收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林宏恩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LIU WEIMIN(中文姓名:劉偉民,中國大陸籍)
主 文
LIU WEIMIN延長收容。
理 由
| 受收容人自民國115年2月24日起暫予收容,並經本院以115年度續收字第977號裁定續予收容,且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日(即115年3月10日)起, 迄今尚未逾45日, 聲請人於該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日(即115年4月24日)之5日前聲請 延長收容。 |
| 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第3項、同條第1項第1款、第2款): 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且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境 之虞。 |
| 受收容人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第10項 準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各款情形。 |
| 受收容人具延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具體有效足供擔保日後執行驅逐出境之收容替代處分,非予延長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
| 經本院訊問受收容人,且由內政部移民署人員到場陳述,並審 閱卷附相關證據資料後,認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延長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張佳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俐君